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解决之道_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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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核定征收的情形
所谓“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与核定征收相对应的是“查帐征收”,即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对下列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
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实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随后,又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二、案例分析
1、爱尔眼科(300015)
招股书披露,全资子公司上海恒科根据上海市地方规定,2005年和2006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0.5%,但不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其招股书称,2006年,上海恒科查账征收应缴所得税269万元,核定征收(实际)已缴所得税仅17万元,两种征收方法差异数252万元。
反馈意见中律师披露:(补充法律意见书23页)
(1)上海恒科按营业收入的0.5%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系按照上海市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政策执行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以及应税所得率不一致,属于越权审批,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执行33%的税率追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
(2)实践中确实存在主管税务机关“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上海恒科在2005年度~2006年度按营业收入的0.5%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已获得了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的确认,且上海恒科的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对其合法纳税做出确认。
(3)发行人控股股东爱尔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上海恒科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33%)之间的差额时,爱尔投资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发行人及上海恒科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即使上海恒科被要求补缴所得税,也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海恒科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虽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以及应税所得率不一致,但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新开源(300109.SZ)和万顺股份(300057.SZ)。
反馈说明:
(一)、发行人上市后将执行的税收政策、优惠政策享受年限(略)
(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因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而少缴纳所得税金额、发行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原因、会否导致其被税务部门处罚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性障碍。
1、实行核定征收的原因及因此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2、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确认发行人无欠缴税款情形
博爱县地方税务局2010年2月10日出具《证明》:“我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博爱新开源制药有限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税款情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可能导致的处罚作出了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新开源有限自设立以来,根据博爱县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于2003年、2004年、2006年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享受税收优惠2,143,670.28元。对新开源有限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不符。
2、新开源有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博爱县地方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该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新开源有限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税款情形。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发行人2003年、2004年和2006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万顺股份(300057)(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5页)
股份公司2007年和2008年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税,2006年采用核定征收征税。
4、东方雨虹(002271)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也是发行人非常重要的子公司。其重要性体现在:1.其资产和业绩对合并报表有不小影响。2.募投方向之一。上市成功后,公司将对该公司增资4500万元(约占募集资金总额的五分之一)用以补充其流动资金。3.公司业务拓展的重要环节。公司主导产品是防水材料、通过承接工程带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公司非常重要的展业方式。
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对公司非常重要且资产规模和收入规模均已不小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却一直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所得税。2005年~2007年、该子公司的应税所得率分别为6%、6%和9%。证监会反馈意见关注到了该问题。
对此,发行人律师认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定征收的规定,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主管税务机关“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 号)]。
根据发行人陈述、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杨镇税务所“顺地税杨[2008]1 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通知书》并经合理查验,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申请且已经获准从2008 年开始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控股股东李卫国已为此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纳税事宜要求补缴税款,李卫国将代为补缴税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纳税方面的上述瑕疵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此外,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更加直观的定量分析形式揭示了上述瑕疵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以图进一步打消审核者与投资人的顾虑。有关表格在此略去了。从有关数据来看,上述瑕疵影响07年净利6.01%,不是很大。
4、上海佳豪(30000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14个问题,34页)
基本情况:佳豪船舶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目前税务机关是按照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分析: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建议佳豪船舶对该问题进行整改,要求自2009年起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决情况: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已向主管税收征管机构申请,自2009年起已经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类似案例还有奥维通信(002231)等。
三、解决的一般思路
从以上各案例中可以看出,证监会对该问题都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作出说明,一般的解决问题方式和思路主要是:
1、说明核定征收的原因及因核定征收而少交的所得税金额,部分的还可说明该金额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消除大家对此的疑虑。
2、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说明应纳税款已经足额缴纳,不存在补缴的情形。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对补缴税款和可能的税收滞纳金、罚款承担责任。
4、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已经采取查账征收政策缴纳所得税。
5、中介机构出具意见,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