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人民医院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_医务人员不良行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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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浏阳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8年财政补偿资金预算方法

一、基本补助

1、单位在编基本医疗人员补助资金=单位实际在编基本医疗人员数(上年度12月底单位实际在编人数-公共卫生人员数)×9000元/人/年。

2、单位退休人员补助资金=单位退休人员数×5000元/人。

3、临聘人员补助资金=核定临聘人员岗位数×3000元/人。

二、绩效补助

绩效补助资金=门诊人次补助资金+住院人次补助资金+业务收入补助资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补助资金。

1、门诊人次补助资金=2016年~2017年平均门急诊人次×2.7元/人次。

2、住院人次补助资金=2016年~2017年平均住院人次×18元/人次。

3、业务收入补助资金=2016年~2017年平均业务收入×88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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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补助资金 12 万元/单位。

三、边远山区津贴补助

小河、七宝山、大围山边远山区津贴补助标准为:在编人员×1000元/月+临聘人员×500元/月;中和、杨花:在编人员×800元/月+临聘人员×400元/月;高坪、达浒、张坊、官桥边远山区津贴补助标准为:在编人员×600元/月+临聘人员×300元/月。

四、调剂性补助

根据“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原则,对收支有差额、负债、基本建设等情况的单位实行调节性补助,调节性补助金额在年终时根据单位收支情况、政策性因素确定具体补助金额。

五、绩效考核

市卫计局根据《2017年浏阳市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结果和专项工作优秀单位的通报》(浏卫计通〔2018〕11号)评定为红旗单位的官渡镇中心卫生院、枨冲镇卫生院、蕉溪乡卫生院、集里街道太平桥卫生院、关口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考核奖励10万元/个;市卫计局制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细则,由局医改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次均费用控制情况、满意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为合格以上—2 —

等次,全额拨付基本药物实施绩效考核补助资金12万元;评定基本合格等次,扣减20%基本药物实施绩效考核补助资金;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减40%基本药物实施绩效考核补助资金。扣减基本药物实施绩效考核补助资金用于奖励综合评定为优秀等次单位。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8年在编人员、临聘人员、离退休人员人数根据局政工人事科统计数据核定,2016年~2017年门急诊人次、出院人次、业务收入等数据根据各单位卫生计生财务年报核定。各单位在报送相关数据时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偿资金行为,一经查实,一律追回财政补偿资金,并由市纪委驻卫计局纪检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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