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税收业务规程(一)_税收征管规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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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收业务规程(一).txt曾经拥有的不要忘记;不能得到的更要珍惜;属于自己的不要放弃;已经失去的留作回忆。发件人: “ljy_2000” 主题: 税收业务规程1 日期: 2002年11月15日 10:59

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规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受理岗位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核查岗位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位

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岗位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法岗位的职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各项减免资料;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负责核查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属实等 县(区)局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位负责审核分局上报的各项材料并提出明确的意见; 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程:

1、受理。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呈报的下列申请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3)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5)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其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8)受理的时间为四季度开始受理其申请,受理减免税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之前。三废综合利用和技术交易所得的减免税项目为年度终了一个月内。

2、核查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三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内容:

(1)资料是否齐全;

(2)《申请表》填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3)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有关政策规定。

(4)对符合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纳税人,由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出具书面调查报告,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连同其他各项申请资料一同上报审批。

3、审批 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局审批,超过30万元(含)的由县(区)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1)新办三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的所得税;

(2)企业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减征或免征的所得税:(3)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征或免征的所得税。

以下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县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1)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或免征的所得税;(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等收入免征的所得税;

(3)企业遇有自然灾害减征或免征的所得税。实施步骤:

县(区)局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位收到管理分局报来的申请资料,在十日内复审完毕,签署明确的复审意见,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局合议审批岗位合议。

属县(区)级审批权限的,由分管局长签批;属市级以上(含)审批权限的,由分管局长签署明确的合议意见,上报市局。

经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由综合科所得税管理岗位制作《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并将《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转各管理分局。企业的申请资料、审批资料、合议记录由综合税流转税管理岗位负责装订归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将《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转交纳税人,同时登记《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台帐》。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所得税汇算清缴受理岗位; 2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岗位; 3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批岗位。

二、汇算清缴岗位职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各项申报资料;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负责核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审批纳税人的各项申请内容。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规程:

1、受理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呈报的下列申请资料:(1)《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2)《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3)《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4)《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5)《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7)《坏帐损失明细表》;

(8)《广告费支出明细表》;(9)《公益性救济捐赠明细表》;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11)是否在年度终了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算清缴各项资料。2、核查。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具体内容:

(1)资料是否齐全;

(2)各类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报表间数据逻辑关系的是否正确,重点审核企业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情况。

(3)税前扣除项目需报批的,手续和资料是否完整。(4)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

3、资料移送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人员对报表审核完毕并签字,没有问题的登记《所得税汇算清缴台帐》后,将资料移送至征收分局的开票人员进行开票征收;如有问题应采取措施通知纳税人进行质询。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人员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确定所得税的检查对象报分管局长审批。

企业亏损认定工作规程

一、企业亏损认定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企业亏损认定受理岗位 2、企业亏损认定核查岗位 3、企业亏损认定管理岗位

4、企业亏损认定审批岗位

二、企业亏损认定执法岗位的职责:

1、管理分局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资料;

2、管理分局核查岗位负责核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正确,是否符合要求等; 3、县(区)局亏损认定管理岗位负责审核分局上报的各项材料并签署明确的意见; 4、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按照税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三、企业亏损认定的具体规程:

纳税人应于每年6月1日至7月20日前向各管理分局受理岗位申请亏损认定。1、受理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呈报的下列申请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亏损企业亏损额认定表》;

(3)亏损年度汇算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4)亏损年度汇算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复印件

(5)亏损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其他国税机关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2、核查。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三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

(1)申报表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是否一致、与帐载亏损额是否相符;

(2)纳税申报是否已按《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调整金额是否正确;(3)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4)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准确

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完毕后签署明确的汇缴初审意见,出具核查报告,对没有问题的由核查岗位人员送征收部门开票征收;对需要上报县(区)局审批的,核查岗位人员送综合科待批。3、审批

综合业务科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收到管理分局报来的企业亏损认定申请资料后,在七日内复审完毕,签署明确的复审意见,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局合议审批岗位合议,由分管局长签批。

综合科所得税管理岗位在收到合议通知后,制作《亏损企业亏损额认定表》转交管理分局。同时登记《企业亏损认定及弥补亏损管理台帐》。

企业亏损认定资料、批复等由综合科流转税管理岗位负责装订归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将批准的《亏损企业亏损额认定表》转交纳税人,同时登记《企业亏损认定及弥补亏损管理台帐》。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工作规程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受理岗位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核查岗位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岗位 4、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批岗位

二、弥补亏损税收执法岗位职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缴前弥补亏损的申请;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人员应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审查;

县(区)局综合科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对分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再审; 县(区)局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负责按政策进行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具体规程

1、受理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呈报的下列申请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3)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以前年度亏损额认定资料;(5)以前年度弥补亏损批复复印件;(6)其他国税机关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2、核查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具体内容:(1)审核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管理分局受理岗位提出税前弥补亏损申请。

(2)企业申报表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3)纳税申报是否已按《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调整金额是否正确;(4)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5)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准确(6)尚未弥补数额是否准确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人员审核完毕后,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出具核查报告,对需要上报县(区)局审批的弥补亏损材料,连同其他各项申请资料一并上报综合科待批。1、审批

综合业务科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收到管理分局报来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资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签署明确的复审意见,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局合议审批岗位合议,由分管局长签批。

综合科所得税管理岗位将合议批准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转交管理分局。登记《企业亏损认定及弥补亏损管理台帐》,企业弥补亏损资料、合议记录、等由综合科流转税管理岗位负责装订归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将批准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转交纳税人,同时登记《企业亏损认定及弥补亏损管理台帐》。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审批工作规程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受理岗位

2、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核查岗位

3、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管理岗位

4、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审批岗位

二、税前列支税收岗位人员职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税前列支资料的申请;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核查纳税人所呈资料的真实性等情况; 县(区)局管理岗位负责对分局上报资料的再审; 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的具体规程 1、受理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呈报的下列申请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税前列支项目申请审批表》;(3)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4)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5)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其他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2、核查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根据有关政 策规定进行审核: 具体内容:

(1)根据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审核各扣除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3)对符合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由管理分局核查岗出具书目调查报告,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连同其他各项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审批。3、审批

综合业务科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收到管理分局报来的企业税前列支项目申请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审完毕,签署明确的复审意见,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局合议审批岗位合议。

属县(区)级审批权限的,由分管局长签批;属市级以上(含)审批权限的,由分管局长签署明确的合议意见,上报市局。

经批准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金额由综合科所得税管理岗位将批准的《企业税前列支项目申请审批表》转各管理分局,登记《企业申请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管理台帐》。企业的申请资料、审批资料、合议记录由综合科流转税管理岗位负责装订归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将批准的《企业税前列支项目申请审批表》转交纳税人,同时登记《企业申请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管理台帐》。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再投资退税工作规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受理岗位 2、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核查岗位 3、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管理岗位 4、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审批岗位

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执法岗位职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再投资退税的申请;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负责核查纳税人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性等;

县(区)局管理岗位负责对分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再审并提出初步意见; 县(区)局审批岗位人员负责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具体规程 1、受理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呈报的下列申请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再资退税申请审批表》;(3)《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4)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有权部门出具的载明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 其他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2、核查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根据再投资退税的有关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具体内容:

(1)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并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直接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2)必须是确实缴纳了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免税期的利润不存在再投资退税问题;(3)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标准或未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4)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办理退税:外国投资者必须自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退税;

(5)再投资的实际经营不少于五年,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纳已退的税款。(6)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连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审批; 3、审批

综合业务科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收到管理分局报来的再投资退税申请资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局合议审批岗位合议。分管局长签署明确的合议意见,上报市局。

经批准的再投资退税由综合科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将批准的《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收入退还书》转各管理分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管理台帐》。企业的申请资料、审批资料、合议记录由综合科流转税管理岗位负责装订归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将批准的《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收入退还书》转交纳税人,同时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管理台帐》。

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所得税减免工作规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所得税减免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所得税减免受理岗位 2、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所得税减免核查岗位 3、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所得税减免管理岗位 4、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所得税减免审批岗位

二、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执法岗位职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负责核查纳税人呈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 县(区)局管理岗位负责对分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再审; 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所得税减免的具体规程 1、受理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呈报的下列申请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表》;(3)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4)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附表;(5)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其他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2、核查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按照外商投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1)资料是否齐全

(2)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法律依据

(3)申请的内容是否真实

(4)减免税项目核算、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

(5)其他需要审查的项目,必要时可到企业实地调查。

核查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签署明确的核查意见,连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县(区)局审批;

3、审批。

综合业务科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收到管理分局报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请资料后,在七日内复审完毕,签署明确的复审意见,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局合议审批岗位合议。属县(区)级审批权限的,由分管局长签批;

由县(区)局审批的权限有:

(1)对新办符合减免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推延执行减免税期限的审批;

(2)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继续实行减半征收的审批;

(3)符合条件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审批。

对属于市级以上(含)审批权限的,县(区)局综合税管理岗位人员进行初审,交县(区)局合议小组进行合议,分管局长签署明确的合议意见,上报市局。具体项目:

由县(区)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的项目: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审批;

(2)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外商企业减按15%的税率生疏所得税的审批;

(3)对国务院批准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符合条件享受减免的审批。

由县局初审,市局复审后报省局或国家局审批的项目:

(1)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中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优惠审批;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优惠审批;

(3)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继续享受减免税审批;

(4)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减免税审批;

(5)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的减免税审批。

四、资料的下发:

对经过批准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外资企业,由综合科所得税管理岗位将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表》转各管理分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所得税管理台帐》。

企业的申请资料、审批资料、合议记录由综合科流转税管理岗位负责装订归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将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表》转交纳税人,同时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所得税管理台帐》。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规程

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受理岗位 2、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岗位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岗位 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岗位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执法岗位人员职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退免税的资料;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负责核查凭证是否合法、是否是自产货物以及出口退税协查函等有关情况 县(区)局管理岗位负责对分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再并签署明确的意见; 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具体规程 1、受理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按月受理纳税人“免、抵”税手续的下列资料:

(1)企业根据出口销售帐和出口发票,以及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月填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一式四份)及生成的电子数据;(2)《南京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汇总表,一式四份)及其他申报资料;

(3)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填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表》一份及电子数据,内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各一份给征收分局和管理分局。于次月10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抵”税手续。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按月受理纳税人“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手续的下列资料:(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二份及电子数据(软盘);(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二份及电子数据;(3)《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二份及电子数据;(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6)出口发票;

(7)当月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的发票(复印件)和佣金的审批和支付凭证(复印件),对一次性支付的多笔出口货物的费用,应提供对应货物应分摊费用的计算分摊表;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企业)。

2、审核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免、抵、退”税所需的资料是否齐全,各申报资料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2)增值税进项税金计算是否准确,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进项税金是否全部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3)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作销售收入,内、外销的收入确定和划分是否正确;(4)有应纳税额的是否已将税款缴纳入库。

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连同其他申报资料一并上报审批; 3、审批

综合业务科流转税管理岗位收到管理分局报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签署明确的复审意见,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局分管局长签批,然后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综合业务科流转税管理岗位在收到进出口分局打印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后对已办免、抵税和已征税情况通知相关分局予以确认或调整。4、清算管理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对企业报送的清算资料预审后,报县(区)局综合税管理岗位进行再审,经综合科分管科长签批后报市局进出口税收分局,由市局出口税收分局向企业和各分局发放《清算情况通知书》,并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反避税工作规程

一、反避税工作涉及的执法岗位: 反避税认定岗位 反避税对象筛选岗位 反避税管理岗位

反避税调查岗位

二、反避税执法岗位职责

管理分局反避税认定岗位负责对纳税人是否为关联企业进行认 定;

管理分局筛选岗位负责对反避税企业进行初步筛选; 县(区)局反避税管理岗位负责对分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 管理分局调查岗位负责对反避税工作的实施进行调查;

三、反避税工作的具体规程:

1、认定

管理分局认定岗位对具有可能具有关联企业的申报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属于关联企业。(1)关联企业认定的内容有:

①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②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③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 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④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另一企业所委派的⑤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才能正常生产的⑥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⑦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另一家企业所控制的⑧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属、亲属关系等。⑵关联企业交易额的认定:

根据业务往来的性质,发生下列类型的业务往来和关联交易,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用金额,可认定来关联交易额。

①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

②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

③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④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包括有形或无形,提供财产使用权等所支付的费用金额。管理分局认定岗位进行认定以后,签署明确意见,将相关资料送县(区)局综合科筛选岗位 2、筛选

管理分局岗位对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方面与本企业历年情况和同行业情况进行综合比较,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在对上述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疑点,选择调查对象,填写《转让定价调查呈批表》报县局综合科反避税管理岗位。

3、确认

县(区)局综合科管理岗位收到分局报来的筛选材料后,要进行认真研究,确定具体的反避税企业名单,明确具体意见,经分管科长签字后报县(区)局分管局长签批,然后报市局外税处审批。

4、实施

综合税反避税管理岗人员在市局批复下达后,当即将批复转交管理分局调查岗位人员组织实施。

涉外审计工作规程

一、涉外审计工作规程涉及的岗位: 涉外审计对象筛选岗位 涉外审计施实岗位 涉外审计管理岗位 涉外审计执行岗位

二、涉外审计工作规程执法岗位的职责

管理分局涉外审计筛选岗位负责确定涉外审计对象;

管理分局施实岗位负责开展对确定的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工作; 县(区)局管理岗位负责审核分局上报的审计材料,并明确意见 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局审理委员会。

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执照税收有关政策进行审批;

三、涉外审计工作具体规程: 1、涉外审计对象的确定

① 管理分局审计对象筛选岗位按照《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流程》 的办法,收集整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拟定审计项目,完成《审计项目确认工作底稿》报县(区)局审批。

②县(区)局涉外审计管理岗位人员收到分局上报的《审计项目确

认工作底稿》后,进行初步审核,交审理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通知管理分局执行。② 管理分局审计对象筛选岗位收到县局通知后,编制详细的审

计程序,完成《审计程序表》,做好时间预算,完成《检查人员安排及时间预算表》,交涉外审计实施岗位人员;同时将填写《税务审计通知书》在正式实施前三天通知纳税人。2、实施

涉外审计实施岗位人员收到管理分局审计对象筛选岗位的通知

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流程》的要求,实施确定性审计工作,并编制现场审计查核底稿,*拟《税务审计报告》交县(区)局审理委员会审理。3、执行

管理分局执行岗位人员根据县(区)局审理委员会对《税务审计

报告》的确认,向纳税人发出《初审意见通知书》,如果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处罚的,应当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如纳税人需要进行听证的,按听证工作规程办理。4、资料归集

税务审计终结后,管理分局审计对象筛选岗位应汇总、整理案

头准备阶段、现场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及处罚听证等工作底稿和有关税务文书,装订成册,登记编号进行归档。

出口货物协查函工作规程

一、出口货物协查函涉及的执法岗位 出口货物协查受理岗位 出口货物协查核查岗位

出口货物协查管理岗位

二、出口货物协查函执法岗位的职责

管理分局出口货物协查受理岗位负责受理上级单位或其它单位转来的出口退税协查函联系单;

管理分局出口货物协查核查岗位负责核查外来协查单上需要协查的相关内容; 稽查局协查管理岗位负责登记、组织和复函等工作

三、出口货物协查函具体工作规程 1、受理

县(区)局稽查局协查管理岗位受到上级或其它单位“出口货物协查函”,登记出口货物协查台帐,进行编号,并于当日内下发管理分局进行检查。2、检查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收到县(区)局下发的通知单后,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此项工作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完毕后填写《´´´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核实的复函》,并签署个人姓名后报稽查局协查岗位。

3、登记

稽查局协查岗位收到管理分局上报的核查材料后,应在二天内给发函单位进行回函,同时抄报一份给市局进出口处,并对复函进行编号登记,整理归档

境外付汇凭证开具管理工作规程

一、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境外付汇凭证涉及的执法岗位 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受理岗位 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审核岗位

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审批岗位

二、境外付汇凭证开具执法岗位的职责

征收分局境外付汇开具受理岗位负责收理纳税人申请开具售付

汇凭证的各项资料;

县(区)局境外售付汇凭证开具审核岗位负责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是否完整等; 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境外付汇凭证具体工作规程

1、受理并审核

征收分局进出口税收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对境外支付费用付汇凭证开具的申请,并负责审核如下资料:

⑴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双方合同或协议;

发票;

付汇金额计算表;

扣缴所得税申报表;

税票或完税凭证;

⑵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双方合同或协议;

有关劳务发生在境外的证明资料;

⑶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予以免税证明单 1、审核

县(区)局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审核岗位对征收分局进出口税收受理岗位报送的纳税人申请,应认真审核,并于二日内审批完毕。

县(区)局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审核岗位对纳税人提供的“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确认证明、按照国际税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免税证明单”、对每次开具售付汇凭证在五万元以上的、以及对纳税人每次单笔交缴税款在十万元以上的,进行初审,明确意见,再经分管科长核实后报分管局长签字,再报市局审批。

3、审批 县(区)局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审批岗位对需要开具境外支付费用售付汇凭证的,审核无误的情况下,于三日内审批完毕。

县(区)局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审批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审批:

每次单笔开具缴纳税款在五万元以下或者全年开具售付凭证在二次(含)内的,由县(区)局进行审批。

4、开具

征收分局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岗位收到县(区)局或市局批复后,按照审批要求和有关开具规定于当日进行开具,并通知纳税人收执。开具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县(区)局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岗位对每笔境外付汇凭证的开具都要登记台帐,每季后10日内应将本季开具情况上报市局外税处。

税务稽查类

案源管理工作规程

一、案源管理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案源管理岗位 举报受理岗位 审批岗位

检查执法岗位

二、各管理岗位基本职责

1、案源管理岗位人员的职责

受理纳税人内外部数据资料及稽查成果分析资料,依据一定的选案标准,经过人工分析、筛选确定待查纳税人,并建立案源库。

2、举报受理岗位职责

受理来电、来访和人民来信举报,经确认无误后,登记举报信息台帐;受理上级、部门和其他转办、交办的涉税举报,进行登记,报局长审批。

3、审批岗位职责

审批岗位人员对案源管理岗位和举报管理岗位报送的待批资料,应在相应的工作日内审阅批复,转各岗位执行。

4、检查执法岗位的职责

检查岗位人员对案源管理岗位、举报管理岗位移送的检查资料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稽查,并签收相关资料。

三、一般案源管理具体规程(一)、受理

1、案源管理岗位受如下事项:

①案源管理岗人员受理举报中心转来的案源;

②受理上级税务部门移送的(已审批的)涉税案源; ③受理稽查核评税岗移送的涉税资料;

④受理“金税工程”子系统反馈的涉票资料;

⑤受理其他部门(如征收、管理等监控环节)的涉税信息;

2、受理案源的登记

①受理举报中心和上级税务部门移送的涉税案源应于接受日内予以登记; ②受理稽核评税岗移送的涉税资料3日内登记;

③受理“金税工程”子系统反馈的涉票资料于当日内登记;

④受理其他部门(征收、管理等监控环节)的涉税信息3日内登记;

(二)审核

案源管理岗经办人员将受理的上述各种涉税信息,进行逻辑筛选审核后建立案源库,并从案源库中拟定出当期或本年度稽查计划。

(三)、审批

案源管理岗经办人员将拟定的税务稽查计划和确定的本期稽查对象,3日内报分管局长审批; 根据分管局长审批结果于2日内登录系统计划管理,进行案源登记:输入案源编号、检查所属期、案源依据、税户管理码、执行等单位信息。4分配与跟踪

① 案源管理岗经办人员应将本期税务稽查计划(确定的稽查对象)5日内分配下达给有关检查所。

② 同时制作、下发《税务稽查任务分配表》、《税务稽查对象清单》移送给检查组,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并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帐》;

③根据税务稽查预告办法进行预告,制作《税务稽查预告书》交检查组提前1个月送达。③跟踪考核本期及当年度税务稽查计划。

5、资料管理

经办人员应将确定稽查对象的案源管理资料按税收征管档案C类进行管理定期归档。

四、专案案源管理工作规程

1、举报受理事项如下:

①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受理口头举报时,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 笔录(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盖章或押印,但不愿留名或不便留名的除外。

②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③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受理不属于所辖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 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④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对受理的所有举报件,不论是转发的还 是自收的都要按规定的内容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⑤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的内 容,3日内登录《举报信息台帐》。

2、举报案件的审批

①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台帐》和举报原件,应制作《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信息批办单》,5日内报送分管局长审批。

③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根据分管局长的审批意见,制作《举报 案件交办单》交稽查局长批办。

④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根据批办意见,当日内制作《举报案件

受理清册》移送案源管理岗下达案源编号,案源管理人员随后制作《税务稽查任务分配表》。⑤ 举报管理岗人员依据《税务稽查任务分配表》和案源编号,登记台帐,并于当日将分配表及有关资料送交检查组检查岗位人员检查,并明确检查期限。

3、举报案件查处结果反馈

①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对上级税务机关交办及其所属举报受理环节要求上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在30日内制作《举报案件结案报告表》上报查处结果; ② 案情复杂的,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应填写《举报案件延期结案审批表》,逐级报批。③ 举报人要求回复的,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应制作简要书面材料回复举报人,不得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件材料。

4、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对举报人的保护

①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及其受理部门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② 举报管理岗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④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于被举报人。

⑤ 举报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5、举报资料管理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对涉税资料的管理应当按照税收征收档案管理CB类进行管理并归档。

举报奖励工作规程

一、举报奖励管理涉及的执法岗位 举报奖励管理岗位 检查执法岗位 审批岗位

审核发放岗位

二、各执法岗位职责

1、举报奖励管理岗位的基本职责

举报管理岗位对检查岗位转来的查结举报案件予以奖励的,应根据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受理、登记、报批、发放,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检查执法岗位的职责

检查岗位对交办的涉税举报案件凡已结案的,应制作《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结案表》,填制相关内容后,于二个工作日内移送举报管理岗位。

3、审批岗位的职责

审批岗位对举报管理岗位报送的《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转送举报管理岗位。

4、审核发放岗位的职责

审核发放岗位根据审批意见和提取的奖金比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报案件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二个工作日内对奖金进行提取。

三、举报奖励管理的具体规程

1、受理

举报管理岗位人员对检查执法岗位转来已查处的来电、来访、来信涉税案件予以奖励的,应当于5日内予以受理。

2、审核

举报管理岗位人员应当对查结予以奖励的涉税举报案件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核: ①对具名举报或者能查明其身份的; 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 ③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3、审批

①举报管理岗位人员对予以奖励的来电、来访、来信或上级税务部门转办的涉税受理案件,应当制作《举报案件结案报告表》,根据被查对象入库情况,10日内附《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表》,上报县(区)局局长审批。

②举报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局长审批意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被查对象检查入库情况,按比例提取举报奖金,2日内报送县(区)局计划财务科审核、支取。

3、发放

举报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表》,通知具名举报的或者能查明其身份的举报人,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县(区)局举报中心领取举报将奖金,逾期视同放弃。逾期的,举报管理人员应当在5日内将举报奖励退回县(区)局计划财务科,并签收相关资料。

4、资料管理

举报管理人员应当将已兑现的举报奖励有关资料,5日内按照税收征收档案C类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于10日内将资料备份于县(区)局计划财务科;

举报管理人员对逾期放弃的,5日内税收征收档案管理C类进行立卷归档。

稽查实施工作规程

一、检查管事项中涉及的执法岗位 检查执法岗位 案源管理岗位

审理岗位

二、各执法岗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1、检查岗位的职责

检查组(主、协查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相关法律实事求是的实施税务检查。

2、案源管理岗位的职责

案源管理岗位人员应将审批的《税务稽查计划》、《税务稽查任务分配表》、《税务稽查对象清单》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检查岗位。

3、审理岗位的职责

审理岗位人员对检查岗位移交的检查资料和《税务案件送审清册》、《税务稽查报告》应在接收当日内签收并登记《税务案件审理台帐》。

三、检查岗位具体工作规程

1、检查岗位人员受理事项

检查岗位人员受理案源管理岗位转来的: 《税务检查任务检查分配表》; 《税务稽查对象清单》;

2、检查岗位人员受理登记

检查岗位人员依据接收的《税务稽查任务分配表》和《税务稽查对象清单》,核对签收有关资料后,当日内登记《稽查实施工作台帐》。

3、检查任务的分配、下达

检查组在接收《税务检查任务分配表》后,于2日内选定实施检查的人员,并明确工作时限。

(一)检查准备、案头审计

1、稽查岗位人员应根据确定该检查对象的依据,及时调阅被查对象纳税信息、税收违法案底。

2、稽查岗位人员对检查对象应进行检查前登记,输入检查信息:案件编号、检查日期、人员等信息。

3、稽查岗位人员应当对检查的对象确定税务检查方式和检查年限,对初步判明应予以立案查处的,应当稽查岗位人员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4、稽查岗位人员于检查前应制作并送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同时应告知税务当事人与税务检查有关的权利义务,制作、收集送达回证;

5、稽查岗位人员对涉税举报等特殊的检查对象,不需事先通知,应在实施检查的同时告知税务当事人与税务检查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二)实施检查

1、稽查岗位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规程》及相关法律的要求实施稽查。

2、稽查岗位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根据需要、法定程序和取权采用法定手段(或措施)进行,包括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调查取证中应按规定使用和制作税务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全面收集证据,客观分析证据,正确使用证据。稽查工作的情况应全面记载在《税务工作底稿》上。

3、稽查岗位人员应将所有检查的证据材料交于当事人进行核对,并完成对证据的确认手续。

4、稽查岗位人员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县(区)局分管局长审批。

5、稽查岗位人员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其他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又不能立案处理的,应将违法线索移送案源管理部门处理。

6、稽查岗位人员实施稽查中发现纳税人失踪的,应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一式两分,报稽查局长批准后,一份送案源管理岗作为撤案依据,一份送管理分局。

7、稽查岗位人员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稽查人员应及时报送分管局长批准后,终止税务稽查的实施,由案源管理人员作撤案登记: ①案件当事人死亡且无债权、债务法定继承人的; ②同一案件已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的;

③被查单位倒闭、稽查实施工作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

④ 案件当事人长期外出,稽查实施工作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稽查实施终结

稽查实施终结后,由检查岗位人员(主、协查人员)填写《税务稽查报告》,填制《税务稽查案件送审单》2日内送审理环节。

1、税务稽查案卷的制作

(1)稽查岗位人员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和在实施过程中补充立案的案件,以及经检查有一般税务违法行为的未立案案件,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案卷2日内一起交审理环节审理。

(2)稽查岗位人员对立案查处的案件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连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稽查资料一个工作日内提交审理环节审理。

(3)税务稽查结论的制作

稽查岗位人员对未立案查处的案件,经稽查无问题的,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同时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以及所有检查资料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审核,制作《税务案件送审清册》提交案源管理岗审核结案。

2、税务稽查案件补充调查

稽查岗位人员根据审理环节的《补充调查通知书》,对转回的案件进行补证调查,原稽查案卷(原稽查结果作历史记录保留),重新报审理环节审理。

3、稽查岗位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终结后将上述稽查资料移送审理环节后,应修改《待查纳税人查处状态登记清册》中的查处状态,并将清册5日内移送于案源管理岗。

3、资料管理

检查执法岗位产生的其他有关资料,应按照税收征收征档案管理C类进行档案管理和归档。

审理管理工作规程

一、审理涉及的执法岗位 审理岗位

检查执法岗位 审批岗位

执行岗位

二、各执法岗位的职责

1、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岗位基本职责

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对检查人员移送的涉税案件,按照《征管法》以及其他政策法规,严格把关,确保税务稽查的证据真实、政策明确、定性准确。

2、审批岗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审批岗位人员应当对审理岗位移送的《税务审理报告》、《税务案件讨论记录》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

3、执行岗位人员的职责

执行岗位人员在受理检查岗位移送已报批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资料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登记,并执行。

4、检查执法岗位人员的职责

检查执法岗位人员稽查实施终结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税务案件送审清册》转送审理岗位工作人员,并签收相关资料。

三、审理管理工作规程

1、审理岗位受理事项

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应在2日内对检查岗位人员移送的《税务案件送审清册》:《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中的证据资料和相关文书进行受理。

2、审理岗位受理登记

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应在接收检查执法岗位移送的《税务案件送审清册》当日内登记《税务案件审理台帐》。(1)初审

①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应根据省、市税务案件分级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检查登记中立案与否,分级、按时进行审理。

②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对检查岗位移送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案件材料10日内进行初审。对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合法的,退回检查环节补查或补正。

⑵审批

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对涉税案件初审后,根据涉税案件的终审权限,分级报批:

①按权限属审理部门终审的案件,审理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程序、依据准确、文书规范齐全的,应当在审理终结后3日内转送县(区)稽查局局长签署审理意见后,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呈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5日内转送税务执行环节、征收分局开票、监控。

②按权限属县(区)审理委员会终审的案件,由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初审并提出意见,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连同《税务稽查案卷》10日内一并上报县(区)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

③根据县(区)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2日内制作《税务案件讨论记录》提交县(区)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予以确认。5日内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主管局长批准后,2日内转送税务执行环节。

④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应根据集中审理意见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报经县(区)局局长批准后10日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签收资料回证。

3、登记

① 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送税务执行时,应当将案件的违法情况和查处情况同时准确地录入“税务违章违法案底库”; ② 对已立案未查出问题的被查单位,也应在“税务违章违法案底库”中作记录。

4、审理结果报批

①审理岗位管理人员认定需要行政处罚的,应根据《税务审理报告》二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经分管局长批准后,转送执行岗位人员送达;

②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对税务当事人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内不提出听证的,应将分管局长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税务文书,10日内移送给税务执行岗位管理人员执行,并办理税务资料交接手续。

5、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后,经县局审查委员会集体审理,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应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报经县(区)局局长批准后10日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移送公安部门的案件应取得送达凭证。

6、资料管理

①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在每月10前将已执行完毕和查无问题的案卷收集齐全并整理、编号。②对税务处理有补税、罚款的稽查案件资料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 ③查无问题的稽查案件资料按“多案一卷”的原则立卷。

稽查执行管理工作规程

一、稽查执行事项中涉及执法岗位 稽查执行岗位 审理管理岗位

审批岗位

二、各执法岗位的职责 1稽查执行岗位人员的职责 检查执法岗位人员对审理管理岗位移送的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有效的全过程监控和管理,确保税务处理和行政执罚到位。

2、审理岗位人员的职责

审理管理岗位应将审理终结的税务案件及相关税务文书,二个工作日内转交给稽查执行岗位执行。

3、审批岗位人员职责

审批岗位人员在受理检查执行岗位报批的税务执行相关资料,应当在二全工作日内审批后,转执行岗位。

三、稽查执行管理工作规程

1、稽查执行岗位受理事项

税务执行岗位人员应受理审理岗位移送的: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

2、执行审批、登记

税务执行岗位人员对接收审理岗位人员下达的《税务案件审理执行清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文书,核对签收有关执行资料,当日内登记《税务案件执行台帐》,报经分管局长签批后转执行人员。

3、税务执行

(1)无问题执行

税务执行岗位人员对涉税无问题的,应于3日内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稽查结论》送达被执行的税务当事人。(2)有问题的执行:

①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调帐通知书》后,按照文书规定的时限,到征收分局稽查查补开票窗口开票,缴纳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并按《调帐通知书》的要求作调帐处理。税务稽查执行人员,在收到返回的《调帐通知书》和缴款书复印件后,制作《税务执行报告》并将上述资料2日内送审理环节归档。

②、逾期催缴执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开票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税务执行人员登录系统成果管理,制作《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同时登录发票管理系统进行锁票处理。纳税人在责令期限内缴纳的,税务稽查执行人员,在收到返回的《调帐通知书》和缴款书复印件后,制作《税务执行报告》并将上述资料2日内送审理环节归档,并及时进行必要解锁处理。

(3)有问题的强制执行:纳税人在经责令仍不在限期内缴纳税款、滞纳金或不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内缴纳罚款的,税务执行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税收强制措施申请审批表》,经县(区)局长批准后,分别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①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扣押、查封后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否则,经县(区)局长批准后,通过拍卖机构或采取变卖方式,用以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②对拒不执行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纳税人,填制《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由税务机关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制作《税务执行报告》并将上述资料2日内送审理环节归档,并及时进行发票解锁处理。

4、资料管理

对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的税务当事人税务执行后,应制作《税务案件执行清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相关文书,2日内移送审理岗位,立卷归档。

稽查综合管理工作规程

一、稽查综合管理事项中涉及的执法岗位 稽查综合岗位

审批岗位

二、各执行岗位的基本职责

1、稽查综合岗位人员的职责

对稽查全过程的规范化进行管理和质量监控,并对稽查成果加以分析、研究。

2、审批岗位人员的职责

审批岗位人员应对综合岗位报送的稽查计划、复查计划、案件公告、稽查成果、二级岗考等按规定时限审批,并转综合岗位。

三、稽查综合管理工作规程

1、稽查综合岗位受理事项

①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受理县(区)局稽查局年度、半年、季度稽查计划的编写;

②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受理县(区)局的稽查成果的分析、研究;

③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受理县(区)局的稽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④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受理县(区)局的管理分局二级岗考和市局的“一量四率”的考核;

⑤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受理涉税案件的公告的管理;

⑥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受理涉税案件的复查;

2、稽查综合受理事项的审批

①稽查综合岗位人员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县(区)局实际情况,于每年1月20日前拟定出县(区)局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县(区)局分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②稽查综合岗位人员根据县(区)局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结合上级工作部署和县(区)局月度、季度中心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拟定月度、季度稽查工作计划,报分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③稽查综合岗位人员根据县(区)局各阶段稽查工作计划,跟踪掌握计划执行情况,适时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经主管局长批准。

④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对县(区)局的稽查成果加以分析,并以书面文字上报分管局长审批。

⑤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对所属县(区)局的二级岗考内容报送分管局长和县(区)局办公窒审核批准。并将每月稽查局的“一量四率”考核指标上报分管局长审阅,并于每月28日上报市局。

⑥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将要公告的涉税案件制作《案件公告清册》5日内报送分管局长审批。

⑦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将半年和年度复查计划及复查对象分别于4月30日和10月31日报送分管局长批准。

3、稽查成果管理

稽查综合岗工作人员按月或按季对稽查成果进行分析,积极开展预防偷税、骗税研究工作。应定期对偷税、骗税发案特点、规律和态势进行分析,重点研究偷税、骗税手段和违法者反调查活动的特点,提出防范措施和对策,为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正确决策提供依据。按时上报案例、信息和调研报告。

三、案件公告管理

①审批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每季末10日前根据审理岗位管理人员报送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审批表》,制作税务违法案公告并填制《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审批表》,报送分管局长审批。

②登记

根据审批意见,2日内登记《税务违法案件批准公告台帐》。

③制作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根据《税务违法案件批准公告台帐》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内容,并于每季末在征收服务大厅张贴。对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报经县(区)局或上级批准后,可以向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发放新闻稿。

④资料管理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根据税务案件公告的要求,于每年6月、12月向市局稽查局稽查管理科上报税务违法案件的报表及有关交资料。

四、案件复查管理

①审批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根据税务案件复查工作的要求,每年4月30日、10月31日筛选出复查对象的名单,经县(区)局稽查局局长审核后,报送分管局长审批。

②登记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根据审批意见,5个工作日内登记《税务违法案件复查台帐》,并于每年5月、11月组织案件复查实施工作。

③制作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根据复查工作的要求,于案件复查工作终结后5日内制作相关复查文书和复查总结上报县(区)局和市稽查局管理科。

④资料管理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将复查资料按半年或年度立卷,于下月10前移交县(区)局档案窒保管。

协查管理工作规程

一、协查管理涉及的执法岗位 协查管理岗位 管理检查岗位

审批岗位

检查执法岗位

二、各管理岗位的基本职责

1、协查管理岗位人员的职责

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在县(区)局局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县(区)局所辖范围内增值税发票受托协查、委托协查、协查数据的回复,规范协查,确保回复率100%,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审批岗位人员的职责

审批岗位人员对协查管理岗位移送的3、管理检查岗位人员的职责

管理分局检查管理岗位人员对协查管理岗位转送的受托发票协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结束,保证协查管理岗位及时回复。

2、检查执法岗位人员的职责

检查执法岗位的人员对协查岗位移送的涉票资料,应在5日内对受托的发票信息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于协查管理岗位和审理管理岗位。

三、协查管理工作具体规程

1、受理

①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应当每日查询“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受理协查子系统登录的外埠要求受托协查的信息;

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应当每月10前受理县(区)局管理分局转来的增值税发票委托外埠协查信息;

1、登记

①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对外埠要求协查的受托信息应于每个工作日在协查子系统内登录受托信息,并同时将信息纸质化,登记《××县(区)局“金税工程”受托协查信息台帐》;

7、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对本县(区)局管理分局要求外埠协查的委托信息,应当在受理当日内登记《××县(区)局委托协查信息台帐》;

8、协查岗位管理人员对分检后的受托信息1日内应当登记在各管理分局《受托协查信息台帐》

2、审批

审批岗位人员对协查岗位移送的受托协查、委托协查请求,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批后,转协查岗位执行。

3、分检

a)协查岗位管理人员应对受托协查信息1日内进行分检,分配给各管理分局进行受托信息核查。

b)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对管理分局反馈有问题的,1日内将涉票资料移送给检查执法岗位稽查。

c)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对外埠国税局反馈的委托协查结果,有涉票嫌疑的,2日内转检查执法岗位稽查。

4、回复

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对受理外埠要求协查的受托信息,30日内向对方国税局协查系统回复所核查的相关信息,保证回复率100%。

协查管理岗位人员每月底,应当将受托、委托协查信息经协查系统接口及时向市国税局协查科传递数据、信息。特殊情况的依据市局协查科要求办理。

四、资料管理

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对年度协查(受托、委托)资料,应按税收征收档案管理C类进行立卷归档。

税收法制类

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中涉及的执法岗位 税务违章处罚管理岗位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 税务违章审批

二、税务行政处罚岗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1、税务违章处罚管理岗位职责

税务违章处罚管理岗位人员对税务当事人的涉税违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报批后转行政处罚岗位或听证管理岗位执行。

2、行政处罚管理岗位职责

行政处罚管理岗位人员对税务违章处罚管理岗位转送的涉税处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登记《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受理台帐》及审批意见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等税务文书,转执行管理岗位执行。

3、税务违章审批

税务违章审批岗位对税务违章处罚岗位报送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应当在各自的审批权限二个工作日内,按税收政策的税收法律进行审阅,转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岗位。

三、税务违章处罚管理一般工作规程

1、税务违章处罚管理受理以下事项 1)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处罚 2)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税务处罚 3)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税务处罚 4)违反申报管理的税务处罚

5)各种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处罚 6)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处罚 7)税务行政处罚的特别规定

2、税务违章行政处罚管理的审批

审批管理岗位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属于岗位审批权限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转税务违章处罚管理岗位。

2、税务违章行政处罚管理的转送

税务违章行政处罚管理岗位根据审批管理岗位审批的意见,对税务当事人的税务违章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分别移交给税务行政处罚岗位、听证管理岗位执行。

3、税务违章行政处罚管理的资料管理

税务违章行政处罚管理的相关资料应当按照税收征收档案管理C立卷归档。

一、税务行政处罚受理事项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受理除本岗位其它岗位转来的涉税违章事项。

二、登记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对其它岗位转来的涉税违章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登记《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受理台帐》,并签收资料手续。

三、审核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应当对税务当事人的涉税违章,三个工作日内按税收政策和税收相关法律进行审核后,进入处罚程序。

四、立案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对涉税违章的事项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给予立案,并转检查岗位调查。

税务行政处罚对税务违法行为轻微且有法定程序应当给予处罚的;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应当进入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对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税务违章案件应当按一般程序进行税务处罚。

五、审批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应当根据税务违章的实施(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分别向各审批权限的岗位报送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违章案件,由审批岗位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六、转出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对各审批岗位权限批准的税务违章处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分别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当场处罚的除外)的税务违章案件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移送管理分局执行;对一般程序的,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审批意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同时应当告知税务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转县(区)局税务执行。

七、资料管理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对税务违章案件的行政处罚资料管理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档案C类立卷归档。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程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涉及的执法岗位 听证受理岗位 听证登记岗位 听证组织岗位 听证合议岗位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各岗位的职责

1、听证受理岗位的职责

县(区)局听证受理岗位对公民拟作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或对法人、其它组织拟作出10000元以上的税务罚款,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受理。

2、听证登记岗位 县(区)局听证登记岗位对税务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在受理后二个工作日内登记《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台帐》。

3、听证组织岗位

县(区)局综合业务科负责税务当事人提出的对税务处罚要求听证的全过程。

4、听证合议岗位

县(区)局税务机关听证合议岗位应当对经过听证的税务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合议,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具体工作规程 受理

县(区)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岗位应当受理税务当事人对县(区)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公民2000元以上的税务罚款、法人、其它组织10000元以上的罚款)符合听证条件的税务处罚。受理税务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认定有分歧、异议的。

受理税务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税务当事人书面或口头请求)

受理县(区)局对重大案件认为听证有利于查清事实、准确听证的,税务当事人虽未提出,税务机关在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组织听证。

登记

县(区)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岗位对税务当事人的税务处罚要求二个工作日内登记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台帐》。

组织

县(区)局综合业务科应根据听证岗位移送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

对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组织岗位应当公开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并允许公众旁听。

对公开举行听证的,县(区)局应当在3日前向社会公告案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的姓名、主持人的姓名、听证时间、地点。

不公开听证的,应当场宣布理由。

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书面提出申请,是否回避,由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

听证岗位的听证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将《听证笔录》记录全部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名(签章)。听证结束后,将《听证笔录》附案卷送审理岗位审查。合议

县(区)税务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应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并制作记录,按讨论结果进行审批。

县(区)局税务机关负责人对一般的违法案件,可以直接审批,并转县(区)局税务执行。

税务行政处复议工作规程

一、税务行政复议涉及的执法岗位 行政复议受理岗位

行政复议受行政复议登记岗位 行政复议审查岗位 行政复议审理岗位

二、税务 行政复议各执法岗位基本职责

1、行政复议受理岗位职责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纳税人或者其它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提出不服税务机关的税务决定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

2、行政复议登记岗位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纳税人或者其它税务当事人复议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结口头或书面申请进行登记。

3、行政复议审查岗位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岗位应当登记的当事人复议申请5日内进行审查。

4、行政复议审理岗位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岗位应当对税务当事人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依法进行审理。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规程 ⒈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岗位对纳税人或者其它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利益或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提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应当场记录申请或接收书面申请。

⒉登记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登记岗位对纳税人或其它税务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自受理二个工作日内登记。

⒊审查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岗位对纳税人或者其它税务当事人的复议申请5日内依法进行复议申请的审查: ⑴审查内容:

①是否符合法定的受案范围。凡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复议机关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②被申请人是否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或是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或派出机构;

③本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宗复议申请是否有管辖权;

④该宗复议申请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的事实根据;

⑤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前是否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已依法提供纳税担保; ⑥税务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⑵审查处理 ①不予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岗位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裁决书》,书面告知税务当事人理由和诉权。

②对于符合法定的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岗位应根据相关法律依法受理。

⒋审理

⑴、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岗位对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必要时,可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⑵、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岗位应按照下列原则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①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②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③审理原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⑶、税务行政复议审理内容:

(1)复议申请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有 正当理由,裁决停止执行;

④法律、法规和规章决定停止执行的。

复议机构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税务行政复议审理岗位应制作《停止执行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岗位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之日起10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提交《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3)审查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正确。

5、停止或恢复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岗位在复议过程中,对发生以下特殊情况的复议案件,应填制《停止复议通知书》停止复议: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税收法规,规章与税法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裁决;(2)作为复议申请人的自然死亡,需要等有权参加复议诉人来参加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组织被撤销、变更、合并,需要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组织来参加复议诉;

(3)作为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发生撤销、合并、税收管辖发生变更,需要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税务机关来参加复议的;

(4)参加复议诉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继续参加复议或延误复议的,经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停止复议

当上述四种停止复议因素消除时,税务行政复议重新进入复议审理程序。复议决定制作

1、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岗位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经过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期间以日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2、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岗位对于审理完毕的复议案件,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接到副本或者笔录后,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证据、依据、有关资料的,决定撤销。

(四)复议决定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机机构审理岗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把复议文书送达复议参加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即根据复议决定的事项,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公文拟定规程

一、公文拟定涉及到的岗位 拟定岗位 初审岗位 再审岗位 法制岗位

二、公文拟定岗位的职责

科室公文拟定岗位负责对有关文件的起*、拟定。

科室初审岗位负责对本科室起*的公文进行初审并修改。

县(区)局秘书室的再审岗位负责对各科室起*公文的内容、格式进行复审。

县(区)法制岗位负责对本局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公文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进行审查。

三、公文拟定具体规程

1、拟定

科室公文拟定岗位按照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起*在本系统实施的,具有约束力、正式的规范性文件。

2、初审

科室初审岗位对公文拟定岗位起*的公文,对其公文的具体肉容和文档格式要求进行初审,并进行修改,明确意见后退回本科室文档收发岗位,收发岗位收到*拟的发文后,在当日内将公文转至局秘书室。

3、再审

县(区)局秘书室负责对本单位起*的公文进行再审,再审岗位收到科室*拟的公文,对其格式和内容在求进行把关,并将此文件传递本局法制岗位进行审查。

4、审查

本局税收法制岗位收到其他科室起*的公文后,对其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的在求进行审查,审查后要签署明确的意见,退回局秘书室,秘书室于当日将此文送至局长室签批。

文件登记备案工作规程

一、文件登记备案涉及的岗位 文件收发岗位

二、文件登记备案岗位的职责

文件收发岗位负责本局公文的登记向市局等部门报送备案工作。

三、文件登记备案具体规程:

1备案范围:

县(区)局公文收发岗位应对以下文件实行备案:

⑴、本局单独制定的在本辖区内使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规定、办法;

⑵、本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规定、办法;

对本局发现县(区)政府、人大制定的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税收解释、规定、办法、通知、指示等,要报送市局法规处备案。

2、备案时间:

公文收发岗位收到局长室签发的公文后,于当日在电子公文系统或公文登记簿进行登记;同时报县(区)政府法制局备案。

在局长室签发公文的三日内或发现县(区)政府、人大制定的涉税公文三日内报市局法规处备案。

3、有问题公文的处理:

县(区)公文收发岗位收到市局对有关公文自理的意见后,于当日内送分管局长审阅,并及时将局长的意见转送相关部门办理,在收到市局转来的处理意见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局法规处。

4、资料归集

县(区)局公文收发岗位每年12月20日前应将本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报送备案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市局法规处,同时做好每年度的资料装订、归档工作。

税法公告工作规程

一、税法公告涉及的岗位

税法公告岗位

二、税法公告岗位的职责

税法公告岗位负责对上级明确需要公告的文件进行登记、下达、公告等工作。

三、税法公告具体规程

1、受理

县(区)局税法公告岗位收到市局法规处下达的公告文本后,当日内进行登记;对县(区)局领导签批需要公告的文件,应于当日内登记完毕。

2、发送

税法公告岗位对市局和县(区)局领导通知公告的内容,在收到有关文本的当日,制作税法公告通知单,明确每一个文件需要公告的时间要求,下发相关分局在各税法公告栏内进行公告。

3、检查

县(区)局税法公告岗位每季度对各分局的税法公告情况进行检查,并登记检查结果,纳入二级岗位考核内容。

4、资料归集

县(区)税法公告岗位负责对所有进行公告的资料,按季进行归集,年终归档。负责每季度的总结和上报工作。

各分局负责税法公告岗位应于收到县(区)税法公告通知的当日,按照要求在本分局公告栏内进行公告,并相应做好公告登记工作。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一、税务行政应诉涉及执法岗位 税务行政应诉受理岗位 税务行政应诉登记岗位 税务行政应诉审查岗位 税务行政应诉答辩岗位 税务行政出庭应诉岗位

二、税务行政应诉岗位职责

1、税务行政应诉受理岗位职责

受理岗位应受理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及时将受理应诉的情况向县(区)局法定代表人汇报,并办理相关事宜。

2、税务行政应诉登记登记岗位职责

登记岗位对受理的应诉通知和原告起诉副本,应根据其内容1日内在《税务行政应诉台帐》中登录。

3、税务行政应诉审查岗位职责

税务行政应诉审查岗位应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相关审查,确保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4、税务行政应诉答辩岗位职责

税务行政应诉答辩岗位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载明内容的答辩状。

5、税务行政出庭应诉岗位职责

对税务行政诉讼,应当依法到法院查阅相关资料,并拟定代理和法庭辩论提纲。

三、税务行政应诉一般工作规程

1、税务行政应诉的受理

对人民法院送达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诉通知和原告起诉副本,税务行政应诉受理岗位应当于收到诉通知和原告起诉副本1日内受理,并办理有关事宜后转诉登记岗位。

2、税务行政应诉的登记

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诉通知和原 告起诉副本,应当根据应诉内容和原告起诉副本的内容1个工作日内登录《税务行政应诉台帐》,并制作《税务行政应诉情况摘要》2日内送达县(区)局法定代表人批阅、转审查岗位审查。

3、税务行政应诉审查

审查岗位应当对原告的起诉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①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③原告因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复议程序; ④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③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审查完毕后,1日内送达应诉答辩岗位。

4、税务行政应诉答辩

对应诉审查岗位转来的,且内容已审查的在收到原告起诉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答辩状应载明答辩内容,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还应提交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委托书。税务行政出庭应诉

①出庭应诉岗位在开庭审理前,应当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②出庭应诉岗位在开庭审理前,应当依法对案情及开庭可能出现的问题,拟定代理和法庭辨论提纲。

③出庭应诉岗位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④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出庭应诉岗位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⑤应诉岗位人员应当注重仪表,讲究言辞,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原告,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准许,不得中途退庭。

⑥在法庭调查阶段,出庭应诉岗位人员应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出示证据及及陈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⑦在法庭辨论中税务行政应诉岗位人员应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和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辩论,阐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原告在辩论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应当加以答复和辩驳。

⑧对法庭的庭审笔录,税务行政应诉岗位人员应当认真核实其笔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法院提出。

对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或者裁定的,税务行政应诉岗位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状

5、税务行政应诉资料的管理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税务行政应诉岗位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将应诉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将应诉案件的所有材料按照税收征收档案管理C类进行管理。

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规程

一、税收执法检查涉及的执法岗位 执法检查的受理 执法检查的登记 执法检查的审批

执法检查的实施

二、税收执法检查岗位的职责

1、执法检查受理岗位的职责

对本县(区)局的执法检查计划、方案(全面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查)进行受理,并配合上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

2、执法检查的登记岗位职责

对本县(区)局的执法检查类型或上级税务局的执法检查在《税收执法检查台帐》中登录,并转送审批岗位。

3、执法检查审批岗位的职责

对本县(区)局的税收执法检查计划和方案,按照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等进行审批后,转实施岗位。

4、执法检查实施岗位的职责

实施岗位对审批后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方案,拟定检查题纲并向被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通知书》。

三、税收执法检查一般工作规程

1、受理

根据《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对本县(区)局的税收执法情况结合上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精神进行受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编制出税收执法检查计划和方案,转送登记岗位。受理内容台下:

①涉税文件的制定情况; 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情况; ④税款征收情况; ⑤税务管理情况;

⑥税务稽查及处罚情况;

⑦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及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的岗位职责履行; ⑧税务行政复议及税务行政诉讼有关情况;

⑨以前年度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按规定整改。

2、登记

税收执法检查登记岗位依据受理岗位转送的执法检查计划、方案,应当于1个工作日登录《税收执法检查台帐》,并将计划报送税收执法检查审批岗位审批。

3、审批

税收执法检查审批岗位对报送的税收执法检查计划和方案,应当根据税收政策、法规等精神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转送的执法检查实施岗位。

4、实施

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岗位对审批后的税收执法检查计划、方案应在2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通知书》,并拟定出检查题纲。执法检查岗位根据其检查情况,应当认真核实,制作检查报告,并将执法检查情况汇总写出文字报告,经县(区)局局长批准后,报市局法规处。

税收执法检查岗位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检查报告报批后10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税务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限期纠正。

5、税收执法检查资料管理

税收执法检查资料应按税收征收档案管理办法C类整理归档。

大要案审理工作规程

一、大要案审理涉及的执法岗位 受理岗位 登记岗位 合议岗位

二、大要案审理执法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受理岗位应当对达到大要案标准的案件依法进行受理。

2、登记岗位职责

对达到大要案标准的案件,登记岗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录,并反映在《XX县(区)局大要案案件台帐》中。

3、合议岗位职责

合议岗位对达到大要案标准的案件,应在10内审理完毕,转送审理岗位制作相关税务文书。

三、大要案审理工作一般规程

1、受理

受理岗位对达到大要案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审理岗位移送案件资料2日内予以受理。其内容如下:

①凡法人偷税10万元(含)至30万元的案件,个人偷税2万元()至10万元的案件; ②定性为少缴税款数额为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案件; ③审理岗位认为案情复杂,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 ④达到标准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

2、登记

对达到大要案标准的案件,登记岗位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在《XX县(区)局大要案案件台帐》登录,并转送合议岗位进行审理。

3、合议

县(区)局大要案合议岗位,应当于10日内依据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对达到大要案的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并签署审理意见后,转送县(区)局审理岗位制作相关税务文书。

4、资料管理

对大要案审理的相关资料应移送至县(区)局审理岗位,按照税收征收档案管理C类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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