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历史上法的本质学说_西方心理学的历史渊源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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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历史上法的本质学说派别 代表人物

 神意说托马斯.阿奎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又是智慧的化身。神的智慧 本身具有法律性质。

托马斯〃阿奎提出了著名的五项论证以证明上帝的存在:

第一,从运动这个事实,推出一个“不动的推动者”。所有东西都在动,世界万事万物都在别的事物的推动下处于运动变化。哪一个事物是第一推动力呢?所有的事物都还没有变动之初,是谁使它们变动呢?寻根溯源,必然存在一种不需要外力来推动、却能推动外在事物的第一推动力,那就是上帝。

第二,依据因果性原则,从结果推出一个“第一因”。现实中我们看到的是许许多多存在的事物,但它们之所以这样存在是有其形成的原因的。所有原因又有其存在的原因,最终的那个没有原因的原因就是上帝。

第三,从许多只具有偶然性的事物,推出一个“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有些事情有可能性而没有必然性,但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最终发生时是有必然性的。偶然的事情为何发生?偶然的事情一发生,可能性就变成必然性,使可能性变成必然性的背后因素就是上帝。

第四,依据优越等级性原则,从不完美的经验事物推出一个“最完美的存在者”。万物的至善、至美、至真,其最高目标就是上帝。

第五,目的论证明。自然界为什么不是混乱无序的,而是有序和谐的呢?为什么会又为什么需要这样呢?它的背后必然推论出存在一个有目的的宇宙“设计者”。世界秩序的设计者和统管者就是上帝,这种设计和管理是为了达到人类无法完全理解的上帝的某种目的。

以上五个证明都很容易举出一些例证来进行反驳,但阿奎那也强调完全理性或逻辑地证明“上帝”是不可能的,上帝的存在更多来自启示,或者说是信仰,他本人认为这些只是指向上帝的方向和路标。托马斯阿奎那认为通过我们的生活经验,我们可以自然察觉:上帝的存在是一个自明的、必然的真理,而否认上帝之存在势必导致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就逻辑特征而言,这种论证是一种经验性的证明方式。它的出发点不是建立在信仰之上的定义或抽象概念,而是毋庸臵疑的经验事实。

 理性说西塞罗(古罗马思想家)

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盖尤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就是适用的法

 主权命令说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思想家)

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派的学者所主张认为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思想家):国法对每个臣民来讲,是那些由国家通过口头、文字或其它足以表示意志的方式下达给他的规则,离开主权权力的命令,便不可能有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

 意志说让.卢梭(法国思想家)

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从人的意志、理性、人性的角度规定法、理解法,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的观点。

 自由说康德(德国哲学家)

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黑格尔指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法国学者)

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

 民族精神说卡尔.冯.萨维尼(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

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 利益说鲁道夫.冯.耶林(德国法学家)

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较为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的体系,而法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是法的惟一根源,所有的法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

还有 正义说

把法归结为正义的思想。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术。以及 社会控制说

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形式。例如庞德说:“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一种统治方式,我称之为法秩序的统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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