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关于能耗定额的通知_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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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直机关节能办公室
关于上报2011年度能耗定额管理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管委会、街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鄂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8]5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建立科学、完整的能耗定额管理体系,全面、准确掌握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提高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水平,现就上报2011年度能耗定额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能耗定额指标内容
依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规定的能源资源种类:包括电、水、汽油、柴油、天然气、集中供热耗热量以及其他能源。
二、能耗定额依据
全市各公共机构要按照单位性质和业务量,搞好科学核算,明确能耗总量和标准,根据近3年(2008-2010年)能耗状况,以及市管局统一制定下发的能耗统计台账和本单位
实际发生的能耗费用原始票据为依据,科学确定2011年度本单位各种能源资源的能耗总量、人均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车辆百公里油耗等能耗定额,可浮动1%左右。
三、能耗定额应用
能耗定额管理纳入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绩效考核体系,定额标准制定和执行情况作为年末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和节能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据。未完成能耗定额标准制定以及逾期报送的部门和单位,将进行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能耗定额管理是实现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目标的重要措施,是公共机构节能的刚性约束指标。全市各级公共机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能耗定额标准制定的组织领导,亲自把关,并做好督促检查和上报工作,确保能耗定额管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完成。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开发区、街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对能耗定额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完善能耗定额管理报告制度。全市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资源,超过能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三)落实目标责任。全市各公共机构要明确定额管理目标任务,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台帐,指定专人负责能耗定额标准的日常管理,并完善定额管理信息传导和奖惩机制,建立检查工作制度,确保节能目标全面完成。
(四)能耗定额完成时限。各街办、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在3月20日前完成本单位能耗定额,并报送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公室。科技、文体、教育、卫生等系统以及鄂城、华容、梁子湖区的能耗定额在3月31日完成,并将能耗定额报送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公室。《鄂州市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申报表》(见附表)要逐项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后上报。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