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股转系统公告〔〕119_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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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

业务指南(试行)》的公告

2014年12月31日

股转系统公告〔2014〕119号

为适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方便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

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挂牌公司应使用披露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公告文稿

挂牌公司应在编制端使用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公告文稿。对于编制工具里没有明确给出模板的临时公告,由挂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二、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报送披露文件

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主办券商不再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传披露文件。主办券商应通过信息披露系统报送端上传披露文件。主办券商最迟应在披露日20:00前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事前审查并上传。

主办券商不得以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有异议为由拒绝上传信息披露文件。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无论是否有异议,均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主办券商如认为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应要求挂牌公司及时改正,挂牌公司拒不改正的,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三、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点 主办券商在转让日15:30前完成公告提交,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系统于当日15: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主办券商在转让日15:30后完成公告提交,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系统自动发送相关公告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四、应通过信息披露系统进行审查意见的反馈与回复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人员在信息披露系统上对已披露文件进行审查,若发现公告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或公告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的,将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主办券商发送反馈意见。主办券商对有关问题核实后应及时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全国股转公司进行回复。

五、信息披露文件无法正常披露的处理

主办券商如发现信息披露文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段中成功披露的,主办券商应立即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进行处理。

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于2015年1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doc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

(试行)

为规范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持续信息披露业务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实现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信息披露系统由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端(以下简称“编制端”)和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端(以下简称“报送端”)组成。

挂牌公司应当通过编制端编制披露文件;主办券商使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通过报送端报送披露文件。数字证书是主办券商登陆报送端的身份证明,使用数字证书在报送端进行的操作行为均代表主办券的行为,主办券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信息披露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段中将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

一、挂牌公司编制披露文件并报主办券商审查

(一)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规定,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里没有明确给出模板的临时报告,由挂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挂牌公司在使用编制工具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编制工具生成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挂牌公司将编制好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一般情况下,上述材料包括加盖董事会章的信息披露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件,其中电子文件包括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正文及相应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

(三)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挂牌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协助挂牌公司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转让日前通过报送端进行修改;在5个转让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挂牌公司还应发布《关于变更XX年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披露系统根据均衡披露原则,限制每日预约量以及修改 次数。预计披露日期、变更情况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

(四)挂牌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豁免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通过报送端申请;豁免临时报告披露的,应及时在线下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二、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并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

(一)主办券商对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不符的,主办券商应与挂牌公司沟通,了解相关情况,督导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直至符合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的要求。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及时改正,挂牌公司拒不改正的,主办券商应通过报送端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在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当日同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主办券商对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中,如发现挂牌公司的财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主办券商应通过报送端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二)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无论是否有异议,均应通过报送端将信息披露文件正文(PDF格式)及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主办券商如有异议的应按本条 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主办券商最迟应在披露日20:00前完成事前审查并上传。信息披露文件一经上传将不可撤回。

三、信息披露系统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

(一)主办券商在转让日15:30前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系统于当日15:30后自动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二)主办券商在转让日15:30后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系统自动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四、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后的审查和处理(一)更正或补充公告的处理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人员在信息披露系统上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若发现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的,将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主办券商发送反馈意见。主办券商对有关问题核实后应及时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全国股转公司进行回复。

信息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挂牌公司需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原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销。

(二)撤销或替换公告的处理

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撤销或替换。(三)补发公告的处理

挂牌公司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披露信息披露文件,或发现存 在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挂牌公司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全国股转公司若发现挂牌公司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信息披露文件的,通知主办券商督促挂牌公司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五、信息披露文件无法正常披露的处理

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提交后,应及时查看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在本指南第三条规定的时间段中成功披露至信息披露平台。如发现信息披露文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段中成功披露的,主办券商应立即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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