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林乡野外火源管理规定_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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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林乡野外火源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野外火源管理,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切实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野外火源是指除城市的市区和村内以外的一切人为野外用火,包括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用火。
第二条 野外火源管理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
第三条 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村应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在春秋森林防火戒严期及春耕生产等高火险季节,增配临时性或季节性森林防火协管员。护林员、防火协管员的具体职责是:深入山头地块,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火源,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野外违章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
第五条 野外火源管理实行“零指标”目标管理,明确责任目标,制订考核办法,兑现奖惩,把野外火源管理责任落实到护林员、村干部等具体责任人身上,做到管理、监督、考核、奖惩四到位。
第六条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特别是老人、学生这些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杜绝野外违章用火,切实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第七条 建立健全对痴呆人员、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严防小孩、痴呆人员、精神病人上山玩火。
第八条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九条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村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对火警(灾)肇事者给予从严处罚。
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办理生产用火许可证。
第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村委会等责任单位必须把野外火源管理作为一项常项工作来抓。护林员必须常驻当地,按照有关规定深入责任区的山头地块巡山护林,互相配合、互相通信息,做到“见烟就查,违章就罚”,及时发现并制止和协助查处野外违章者用火,坚决管住火源。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间,要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组织专职和临时护林员加强巡山护林,对重点地段、重点部位必须组织人员重点巡护。
第十三条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春耕生产、秋收等高火险季节,要调动一切力量,采取各项措施,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做到“山上有人巡、路口有人守、山边有人管”。村负责人必须加强上山巡查,坚决查处野外违章用火,最大限度地防范野外违章用火,消除火灾隐患,对重点部位、重点地段要严防死守。
第十四条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事先要开好10米以上的防火路,在三级风以下用火。用火时要组织好人员且有专人负责,并准备好扑火工具,做好扑火准备,严防失火。
第十五条 用火时,乡要派人到现场指导、监督用火,并报告乡森林防火办公室备案。用火后,监督人员要填写用火情况回执。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野外违章用火的,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致使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