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介绍_失业保险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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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简介

-----付士英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1986年7月经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正式确立,我县从1987年1月起开始实施。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以258号令正式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工作现在执行文件主要是“两个条例,三个办法和一个细则”。两个条例是《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三个办法是《失业金申领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一个细则是《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细则》。在这些文件中《失业保险条例》是纲。《失业保险条例》的出台为全国失业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与原则,为各省的制定失业保险政策提供了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2001年2月28日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制定了《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制定出了我省失业保险具体办法和细则。2005年2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使《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更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今天结合《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把《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内容给大家做以介绍。

《失业保险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其主要内容是制定《失业保险条例》的目的、覆盖范围、承办机构、基金构成、开支范围、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及违纪的处罚规定等。

在《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制定《失业保险条例》的目的,“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了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在《失业保险条例》第六章附则中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我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在《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在第六条中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第十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目前我省除上述开支范围外,根据石劳社[2008]30号文件要求在确保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市)区可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

(二)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收入,基金收支没有缺口;

(三)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规范。

冀劳社[2007]54号《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第三条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

(一)对改制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并安置就业的,可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二)对履行缴费义务,裁员人数(比例)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的大型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三)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未就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可将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费用一次性发给个人用于求职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6倍。

1.“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四)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清算期间需要安置的待岗人员,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活动的,可按月发给求职补贴,期限最长为3个月。补贴标准同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精神,我省制定了《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把家庭困难的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第二年1-6月纳入失业救助范围,给予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90%的失业救助金。

在《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安全生产场所和提供劳动保护设施的)。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中第五条把领取期限更加集具体化,规定:(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第十九条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金的标准随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在不断调整。2009年省规定我县的标准分四档,分别为410、440、470和500元。

领取失业金第1-12个月:

缴费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失业保险的标准为410元; 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失业保险的标准为440元; 缴费满十年以上的失业保险的标准为470元; 领取失业金第13-24个月:

缴费不满十七年的失业保险的标准为410元;

缴费满十七年不满二十三年的失业保险的标准为440元; 缴费满二十三年不满二十七年的失业保险的标准为470元; 缴费满二十七年以上的失业保险的标准为500元;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凭其营业执照,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3]136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失业人员到境外就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款规定失业人员承包荒山、荒地、荒沙、滩涂、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凭承包合同,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不含因违法行为致伤、致残的)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百。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3]136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继续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和住院医疗补贴。第四款规定女性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一次性发给本人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5倍的医疗补助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及治治疗的,一次性发给本人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25倍的医疗补助金。

在《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3]136号文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发给其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为死亡当月(下同)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供养1人的,抚恤金为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供养2人的,抚恤金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供养3人以上的,抚恤金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因社会公益事业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提高1倍;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以给丧葬补助金儿抚恤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管理和监督主要讲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和财政、审计部门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章罚则中规定了对个人骗取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失业保险基金遭到损失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规定。

以上所说如有与文件规定不符或相抵的,依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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