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跳骤停与心肺复苏术_心脏骤停与心肺复苏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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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跳骤停与心肺复苏术
一.心跳骤停原因
心跳骤停的主要原因有:
1.冠心病发作及电击引起的心室纤颤;2.窒息及严重的低氧血症:如严重的肺炎、溺水、自缢、一氧化碳中毒等;3.严重创伤或意外灾害如车祸、空难、工伤事故等引起的重型颅脑损伤、胸部损伤;4.大失血如心脏及大血管损伤或破裂;5.中毒(洋地黄、酒石酸锑钾中毒等)及严重的电解质紊乱(如高血钾等)。二.心跳骤停的临床表现
心跳骤停的表现为突然意识丧失,有时伴有癫痫样抽搐发作;心跳及大血管搏动消失;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呼吸运动停止或即将停止(阿斯综合征)。其发生顺序为:在10-15秒内意识丧失、癫痫样抽搐发作,30-45秒内瞳孔散大,1-2分钟内呼吸停止。一般情况下心跳停止5分钟后就会发生不可逆的大脑皮层损害。三.心跳骤停的处理
心跳骤停的处理即心肺复苏术,也就是基本的生命支持。它包括三项基本内容,即心肺复苏CAB。它包括:C:循环支持或胸外心脏按压(circulation support);A:开放气道(airway opening);B呼吸支持(breathing support)。
(一).循环支持
当气道通畅得到保证,并经四次连续吹气后,复苏者立即用右手触病人的颈动脉,如果触不到颈动脉搏动,就应立即开始胸外心脏按压。1.胸外心脏按压的指征(1)(2)心跳骤停;
对给氧及口对口呼吸无反应的饿心动过缓(成人小于40次/分;儿童小于60次/分;新生儿小于80次/分;产房新生儿小于100次/分)。
2.体位 患者平卧于硬板床上或以硬木板置于患者躯干下方。婴儿、新生儿可托在复苏者的手掌上,头颈部略后仰以保证气道通畅。3.按压部位、深度及频率
(1)部位:成人在胸骨中下1/3交界处。婴儿取两乳连线与胸骨交界处下一横指。
(2)用力程度:视年龄而定,新生儿、婴儿胸廓下陷1.5-2cm;幼儿2-3;年长儿3-4cm;成人4-5cm或使胸廓下陷50%。
这种深度既可使心脏得到足够的压力,又可避免用力过猛致使胸壁组织、胸膜及胸、腹腔内脏受伤。按压频率同该年龄正常心率或为其3/4,成人及年长儿约100次/分。4.方法
双手按压法:适用于成人及年长儿童。复苏者将左手手掌置于患者胸骨剑突上一横指,或胸骨体中、下段1/3交界处,手掌长轴与胸骨垂直,右手手掌按压于左手手掌之上,两手平行重叠、手指交叉互握,手指与胸廓分开并使手臂与胸骨保持垂直、肘关节伸直,借体重肩背及复苏者全身之力,有节律地垂直向脊柱方向按压。下压与放松时间相等或下压时间为按压周期的60%。按压时手指不可触及胸壁一避免压力传至肋骨引起骨折。放松时手掌不应离开胸骨,以免按压点移位。
5.胸外心脏按压必须与人工呼吸同时进行,其操作顺序如下:
a)单人复苏时,先处颈动脉或肱动脉以确定有无脉搏。在确定没有大血管搏动后立即做口对口人工呼吸。在给予四次有效的口对口呼吸之后,立即连续做5次胸外按压(频率约80-90次/分,即10秒内作15次)。然后紧接着再做两次口对口呼吸,以后交替进行,每做15次心按压之后就做两次口对口呼吸,其比率为15:2。
b)双人复苏时,一人负责人工呼吸,一人进行心按压。负责人工呼吸的第一复苏者首先给予四次连续吹气,然后触颈动脉5-10秒钟,如果颈动脉或股动脉无搏动,则第二复苏者应立即做胸外心脏按压。第二复苏者每做15次心按压,第一复苏者就做二次口对口呼吸。按压频率与口对口呼吸频率之比为15:2。如此反复进行直至机械呼吸及其它支持措施开始。6.按压有效的指标
1)按压时能扪及大动脉搏动;
2)患者面色、口唇、指甲及皮肤转红。3)扩大的瞳孔缩小,光反射恢复。
7.在人工呼吸10次之后(约1分钟)需对患者进行一次检查以确定心跳是否恢复。以后每隔数分钟重复一次。8.胸前扣击术
胸前扣击术仅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心跳骤停。它是在胸外提供轻微的刺激以促进心室纤颤、室性心动过速的恢复,也可以激发心室停搏的恢复。其方法为在胸骨上20-30 cm高处用拳向胸骨中部进行迅速的扣击。胸前扣击最有效的时间是心跳骤停或严重心律失常发生的最初几分钟内。如此法不能成功,就应立即进行其它的复苏处理。
(二)开放气道
保持呼吸道通畅是复苏成功的关键措施之一。意识丧失的病人肌肉松弛使下颌及舌骨后坠。后坠的舌及会厌可阻塞气道。在急救现场若手头无适当的器械,保证气道通畅的首要措施是用手或其它方法将上呼吸道异物,包括假牙、呕吐物、及其它异物清除。同时将病人平放,复苏者用一手托起病人下颌并使头轻度后仰(举颏、抬颈、拉颌),以减轻舌后坠造成的气道阻塞。最简单的开放气道的器械是鼻咽导管或口咽导管。
(三)呼吸支持
恢复肺有效通气的最简单、最有效、最易于施行的措施是口对口人工呼吸。口对口人工呼吸时,病人的气道压可达70cm水柱、潮气量1000—1250ml、血氧分压75mmHG、二氧化碳分压可降至30—40mmHG。这样,在短时间内可基本满足病人最基本生命活动的氧需要,为进一步抢救争取时间。
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复苏者站或跪在病人一侧,将病人头轻度后仰使颈项平直。用一手抬起病人下颌并打开口腔,同时另一手捏住病人鼻孔。在深吸一口气后,用口将病人口腔紧紧盖住。然后用力向病人呼吸道吹气,直吹至其胸部相应抬起为止。吹气后,复苏者移开口腔,并放开病人的鼻孔借病人的胸廓与肺弹性回缩自然呼气。吹气动作应均匀,每次吹气时间均占呼吸周期的三分之一,间歇时间占三分之二。重复此动作,成人及年长儿18—20次/分,婴儿30—40次/分。
若有简易复苏器亦可用简易复苏器将病人口鼻全部盖紧,同时用简易复苏器的皮球给病人送气。
当人工呼吸遇到异常阻力或吹气时胸廓不能抬起时应考虑下呼吸道异物存在的可能,需及时作相应处理。在复苏者认为病人已经得到满意的通气之后接着连续给病人作四次吹气即可开始循环支持。
四、高级生命支持
复苏后进一步的处理亦称高级生命支持,它包括除颤、给氧、机械通气、纠正酸碱紊乱、补充血容量、正性心力药物的应用及进一步的脑复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