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先进个人评比通知_民族团结个人评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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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000镇卫生院2012年度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个人、先进个人、模范结对子的通知
各村卫生室、各科室: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力地推动了我院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为全面总结我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动医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经院委会决定,于2012年3月27日-4月6日,在全院范围内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先进个人、模范结对子评比活动。现将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努力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推荐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二、评比内容
1、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1名,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1名。
2、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结对子1对。
三、评选条件
(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马克思主义“五观”,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互相离不开”的思想。
2.认真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热爱祖国,热爱边疆,热爱各族人民,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中成绩突出。
3.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同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犯罪和宗教极端势力作坚决的斗争。
4.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妥善处理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敢于同各种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斗争。
5.在援弱救助、扶贫济困、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现实重大活动中能够发扬各民族团结、互助、友爱精神,工作积极、表现特别突出的。
(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以搞好民族团结为己任,坚持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敢于同各种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斗争。
3、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在本院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表现突出。
4.正确对待和处理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并做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
(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结对子的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在建立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上发挥表率作用。
2.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指示精神,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3.在工作上互相支持,在专业技术上互相帮助,在工作中成绩突出,共同进步。
4.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扶困救危,建立一种既是同志式的,又是兄弟姐妹式的亲密关系。
5.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思想道德操守。
0000镇卫生院 201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