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九章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ppt.Convertor_9第九章神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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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什么是民事判决书?

二、怎样制作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概念

第一审法院对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经按法定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的民事判决书。

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一)首部

(二)事实

(三)理由

(四)判决结果

(五)尾部

(六)格式

(一)首部

首部依次写明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以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二)事实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的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通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陈述来表述。先写“原告×××诉称:„„”,再写“被告×××辩称:„„”以及“第三人×××述称:„„”,集中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争执发生的原因和经过,纠纷的焦点,以与后文各部分的叙事、说理和判决结果紧密联系,前后呼应。

2、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②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

(三)理由

这一部分应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它是联结事实和主文的桥梁。

(四)判决结果

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例如给付之诉,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时间以及给付方式。

(五)尾部

尾部应根据格式要求制作。一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名称以及合议庭成员署名和判决决定日期等。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

审判员 ××× 

审判员 ×××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3)××民初字第18号

原告:金××,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

委托代理人:杜××,××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

委托代理人:张××,××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诉被告王××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诉称,要解除与被告王××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辩称,原告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已经解除,财产也已经分割完毕,原告起诉无理。

经审理查明,1987年3月原告、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即非法同居。同居后双方到市里做买卖蔬菜生意。1988年12月底,原、被告回到××村在原告家中居住。1991年3月到被告家中居住,与被告父母分居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于1989年3月买潍坊产12马力拖拉机一部搞运输。外欠原、被告运输费800元,后双方将拖拉机卖给关××,卖价5000元,关××除付部分款外,尚欠原、被告1700元。1991年春,原、被告建北屋8间,厕所、厨房、大门各一间,原、被告投资4000元。建房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后经协商,被告给原告自行车一辆,现金2500元,原告收下后,鉴于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分割不均,故诉至本院。原、被告双方同居前无任何财产。同居后共同购置了250型摩托车一辆,方桌一张,椅子两把,石英钟一个,双人床一张,凳子两个,黑白电视机一台,单铧犁一个,被子两床。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即同居,其行为是违法的,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所建房屋,部分费用属被告的父母投资,被告应适当多得。原、被告投资的4000元视为共同财产。根据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金××与被告王××的非法同居关系。

二、原、被告所建房屋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归被告所有;所欠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付给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5500元(包括已付给原告的2500元),剩余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齐××

代理审判员 姜××

人民陪审员 李××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实战演习

对刘翠诉杨兵离婚一案,请根据起诉与答辩情况,制作一份民事判决书。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刘翠 女 土家族 31岁 贵州省贵阳市人 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81号 务农

委托代理人 张军 男 湖北省梅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兵 男 汉族 33岁 湖北省孝感市人 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81号 务农 邮编:432000

委托代理人 冯丽 女 孝感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翠:

我与被告结婚后感情很好,家庭合睦,迫于生计被告去东北打工,过了一段时间,便不往家里寄钱,对家里的我和儿子不闻不问,后来打工回来整个人性情大变,动不动就无端打骂我,严重的一次为二级伤残,更让我无法容忍的是他竟与林某关系暧昧不同寻常,我与被告以毫无感情,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被告辩称:我因家里生活紧迫,到外地打工想挣钱养家,可是在去的刚开始工头还会发工资,可到后来几个月里,工头拖着工资不发,不寄钱回家,是因为身无分文,回家后刘翠又经常提起此事,一再无理取闹的冤枉我,有时难免忍不住动手打人,全出于无意。刘翠说我与邻村的林某有不正当关系纯属造谣,林某是我母亲收养的干女儿,与我是兄妹关系,在刘翠回娘家的那段时间我母亲生病无人照顾,我才将其接回家照顾母亲。(注:在判决书中被告的辩解应简明扼要)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1995年6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迫于生活无奈,杨兵外出打工,回家后感情恶化,对妻子刘翠经常打骂,有一次竟打成二级伤残。被告与林某的关系虽然是兄妹相称,但经查明关系却实非常暧昧。以上事实以说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法维持下去。

本院认为,被告杨兵行为恶劣,有明显的家庭暴力,原告与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再维持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注:引用法律条文要引到条、款、项),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解除婚姻关系。(注:表述不正确)

二、诉讼费用,案件审理完后各自承担一半。(注:诉讼费用应放到最后并明确数额)

三、其儿子杨思的抚养权由原告刘翠承担,被告负责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至其子年满18岁。

四、财产平均分配。(注:分配财产含糊笼统,应说明具体数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 三 审判员:李 四 审判员:王 五 2006年6月1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 六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如下:

赵小林,男,50岁,××市人,汉族,×××大学教师,住Á市Á区Á胡同×号。赵小芸,女,40岁,××市人,汉族,××市¡Á医院护士,住Á市Á区Á街号。涉及实体法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 销、变更公证遗嘱。” 同法第10条第3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赵小林是被继承人赵文天的长子,赵小芸是赵文天的次女,二人系同父异母的兄妹关系。赵小芸的生母业已去世。赵文天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具体内容是,赵文天去世后,将自己的两套二居室的单元房分给赵小林、赵小芸二人各一套。因次女赵小芸已经居住着其中一套多年,故不再变更。只将自己住的一套分给赵小林。但在留下的10万元存款中,分给赵小芸3万元,作为补偿。所余7万元捐献给希望工程。该遗嘱已于2006年12月在Á市公证处作了公证。赵文天于2007年8月去世。去世之后,赵小芸又拿出一份赵文天去世前5天签字的遗嘱。具体内容是:赵文天去世后原自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次女赵小芸继承,原赵小芸居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赵小林继承,存款10万元由兄妹二人平分。并声称这是父亲最后的遗嘱,应按此遗嘱处理赵文天遗产的分割。为此,兄妹之间发生争执。赵小林主张,父亲原遗嘱已经公证,为合法有效的遗嘱,且父亲生前从未有过改变遗嘱的意思表示,且临终之前已有一周处于半昏迷状态,不可能再立遗嘱;而所谓新立遗嘱既未再次公证,又非本人亲自书写,也没有见证人在场,应属无效;而妹妹赵小芸则坚持此遗嘱系父亲最后的真实地意思表示。二人争执不下。2007年12月,赵小林起诉于Á市Á区人民法院。Á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依法做出如下判决,认定原告赵小林出示的遗嘱合法有效,赵小芸出示的遗嘱为无效遗嘱,赵小林、赵小芸应按赵文天2006年12月做过公证的遗嘱履行继承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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