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改制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_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
整体改制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
整体改制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由于往往存在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过程,故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 IPO 实务中,确有一些公开认为不需要缴税的案例。
案例1
公元太阳能
2011 年 12 月,公元太阳能
公开了整体改制中规避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常用的操作办法:股改前,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预定的股本; 股改时,股份公司股本即为有限公司实收资本。
根据公元太阳能于 2011 年 11 月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其改制前后的权益结构如表所示。
净资产项目 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净资产合计
改制前 11 000.00
149.56 5 676.31 16 825.88
改制后 11 000.00 5 825.88825.88
公元太阳能股改时个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审核中显然是受到了重点关注,保荐机构的反馈意见如下:在整体变更中未增加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对此予以批复认 可;实际控制人对整体变更时可能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事项做出了相关承 诺,因此,上述事宜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未构成障碍。
按上述案例中的理解,净资产中的留存收益未增加股本,而是增加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是需要交税的,但转增资本公积并不需要交税。
案例2 天
龙
光
电 天龙光电
2009 年年末上市,其招股说明书中对改制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论述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根据天龙光电于 2009 年 11 月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天龙光电改制前后的权益结构如表所示。
天龙光电的做法是改制中一个非常普通的操作,但保荐机构的反馈 意见如下: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整体改制时不 是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净资产项目 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净资产合计
改制前 1 589.83 6 996.30 552.39 6 111.28249.80
改制后 7 500.00 7 749.80249.80
上述保荐机构的理解,显然是“不走寻常路”。不过,财政部的一纸检查公告很快宣布了这不是一条正确的道路。2011 年 11 月,财政部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 21 号)》,认为:天龙光电 2008 年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789 万元。
在天龙光电案例中,根据财政部计算的补税 789 万元测算,正好是 个人股东享受的留存收益的 20%,即财政部认为:全部留存收益都要纳 税,但原资本公积部分不需要交税。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根据目前税法的规定,继续分析如何把握整体改制 个人所得税问题。
1.整体改制属于转增行为
整体改制应理解为资本转增行为,即用原属于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原 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进行转增,形成新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新资 本公积)。对转增过程,有两种不同理解:第一种,原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一并转 入新股本,超过新增股本部分计入新资本公积。第二种,留存收益同时转增 股本和新资本公积,可能存在的具体情况包括:留存收益超过新增股本时,视作留存收益部分转增股本,部分转增新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于新增股本 时,视作留存收益全部转增股本;留存收益低于新增股本时,视作留存收益 全部转增股本,原资本公积再转增不足的股本。
再具体到上述案例,其转增过程如下:
(1)公元太阳能显然符合上述第二种理解:股本前后未发生变化,新增股本为 0,即留存收益全部形成了资本公积。如果是第一种理解,其留存收益 5 825.88 万元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天龙光电案例中,保荐机构认为整体改制时不是转增注册资本的 过程,显然是不对的,按第二种理解,具体为:留存收益合计 6 663.67 万元,其中 5 910.17 万元转增了股本,753.5 万元转增了资本公积。
但是,财政部把握的应该是第一种理解,留存收益和原资本公积全部转 入股本,而不是分别转入股本和资本公积。
2.目前税法的相关规定
(1)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 发 [1994]89 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 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 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 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8 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 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8]333 号)的规定,有限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 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也应按
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对于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税法没有直 接的规定。2010 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对网上咨询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 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答复中明确: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 征个人所得税。
(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
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8 号)的规定,股份制 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 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 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 号)的规定,对 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 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税法理解存在的争议
(1)对留存收益转增过程的不同理解。将公元太阳能的转增过程理解为 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资本公积,那么天龙光电也可以此来抗辩:其转增过程可 以视为留存收益部分转增股本,部分转增资本公积,转入股本部分缴纳个人 所得税,转入资本公积部分不缴税。
从处罚结果看,财政部显然不是这样把握的。但国家税务总局的咨询问 答却认可了整体改制中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的情况。
(2)资本公积转增是否缴税。有限公司形成的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包 括有限公司阶段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争议点在于对“对股 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理解。狭义地理解,不征税的资本公积是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形成的溢价,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不属此列;而广义地理解,有限公司亦属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与资本溢价并无本质的区别,所以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理应不缴税。
4.实务中能不能学习公元太阳能
对于整体改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证监会审核中的口径是:IPO 公司在 改制环节因将净资产折合为股本,个人股东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怎么缴 纳,由当地税务部门决定。从实务中看,目前各地税务部门把握也不一致。
在公元太阳能的案例中,该事项至少有四方进行了背书认可,其中保荐机构、律师、税务机关都认为不涉税,股东则进行了补税承诺。所以,实务中确实能够通过这种操作规避改制个人所得税,当然前提是相关各方,尤其 是税务机关能够明确背书。
在目前的税收环境下,税务机关更倾向于从严解读税法。从各地的实际 操作看,之前资本公积转增几乎没有被要求征税的,但近期有限公司的资本 公积转增基本都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践中,IPO 公司仍然可以学习公元 太阳能,对留存收益的转增过程做有利于纳税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