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管理办法(推荐)_职工奖惩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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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管理办法目的为更好地促进公司运营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健全奖惩机制,加强劳动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实现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目的,特制订本办法。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见习员工、试用期员工、工勤人员、返聘人员,但不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人员(劳动关系上不属于公司员工)参照执行。

定义

5.1 奖励,是指对员工在履行岗位职责、科研技改、安全生产、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行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一种措施。奖励分为:表扬、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单位(集体)等荣誉称号。

5.2 通报批评,是指对员工一般的违纪、违规或与公司、总公司文化相悖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希望员工本人及时改正并教育其他员工引以为戒的一种行政处理。

5.3 行政处分,是对违纪、违规、工作失职情节及后果较严重的员工进行的处罚措施。行政处分分为: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司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行政处分的期间为12个月。员工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或晋升职务(职级)。

5.4 解除劳动合同(开除),是指对违纪、违规、严重违章、工作失职情节及后果严重者依法解除其与本公司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罚。奖励

7.1 表扬

员工或集体有下列表现,视其功绩与影响,给予表扬:

7.1.1 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及安全行车,优质服务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后取得较大成果或成绩显著的。

7.1.2 在乘客服务中表现突出,受到乘客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表扬感谢的。

7.1.3 配合新线建设成绩突出,圆满完成配合任务又保证运营安全的个人或集体。7.1.4 拾金不昧的。

7.1.5 见义勇为,与破坏运营秩序行为做斗争、保护运营分公司或他人财产安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得到乘客来函或媒体报道的)。

7.1.6 及时制止犯罪嫌疑人员盗窃地铁设备、设施或截获犯罪嫌疑人员盗窃的地铁物资,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

7.1.7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且有具体事实证明的。

7.1.8 发现原系统设备功能隐患,为公司挽回的。7.1.9 受到总公司明文表彰,给公司带来荣誉的。7.1.10 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应予表扬的。7.2 记三等功

员工有下列表现的,视其功绩、影响、经济效益的大小,可给予记三等功: 7.2.1 在防止或处理行车大事故中判断准确,表现突出,保证及时恢复运营的。7.2.2 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7.2.3 在维护正常的运营生产、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敢于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7.2.4 对突发事件妥善处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户投诉事件者。

7.2.5 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及安全行车,优质服务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取得显著效益的。7.2.6 推进国产化项目有重大经济效益的。7.2.7 其他方面有特殊成绩应予奖励的。7.3 记二等功

员工有下列表现的,视其功绩、影响、经济效益的大小,可给予记二等功: 7.3.1 在防止或救援重大行车事故中判断准确,表现突出,保证及时恢复运营,并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7.3.2 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的安危,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免遭重大损失的。7.3.3 在维护正常的运营生产、工作秩序,社会治安中,敢于同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运营分公司规章制度的坏人坏事作斗争,使国家和公司利益免遭损失,功绩显著的。

7.3.4 在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知名度、企业品牌宣传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有实际的事迹)。

7.3.5 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应予奖励的。7.4 记一等功

7.4.1 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给公司带来荣誉。

7.4.2 与本职工作有关,获得市级以上部门、单位、社会或行业表彰,给公司带来其他荣誉的。

7.5 先进生产(工作)者及先进集体

根据《先进评选管理制度》,评选先进生产(工作)者及先进集体。7.6 奖励方式

根据业绩行为的大小,授予上述奖励类别的个人或集体:

7.6.1 通报表彰:由运营分公司总经理签发,在运营分公司范围内通报,颁发荣誉证书。

7.6.3 其他方式的奖励。7.7 奖励程序

7.7.1 各部门根据奖励条件和员工的先进事迹,填报《员工先进事迹申请奖励呈报表》,向公司人事部申报本部门符合表扬、记功,记大功及授予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事迹及相关材料。

7.7.2 人事部负责对各部门申报的奖励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并提出奖励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

7.7.3 各项奖励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布。

7.7.4 员工奖励材料由人事部负责存入员工的个人档案。

7.7.5 员工受奖励的记录和次数作为年度评先、晋升及培训等的重要参考依据。7.8 员工奖励累计升级制,在公历年度内表扬二次等于记三等功一次,记三等功两次等于记二等功一次,记二等功两次等于记一等功一次。8 惩处

8.1 员工惩处实行累计升级制,在公历年度内书面警告二次等于记过一次,记过两次等于记大过一次,降级两次等于撤职一次,撤职两次等于留司察看,留司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合格的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开除)。8.2.1 书面警告

员工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可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8.2.1.1 月度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两次以上者;月度内旷工一天(次)者。8.2.1.2 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差,或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情节及结果轻微的。

8.2.1.3 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与工作无关的事宜,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8.2.1.4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动,二天内不到岗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8.2.1.5 工作时间内未按公司规定着装的。

8.2.1.6 损坏设备工具、造成原材料、资源浪费,造成两千元以下五百元以上经济损

失者。遗失部门或公司文件者。

8.2.1.7 违反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两千元以下五百元以上者。

8.2.1.8 在电脑上安装、运行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玩游戏的;上班期间做与本职无关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看电脑视频、电影、网络聊天、游戏、喧哗、串岗、睡觉、阅读与本岗位业务无直接关系的书刊杂志等。

8.2.1.9 未及时组织或参加故障抢险、突发事件处理,致使事件扩大升级的;违反规章(规程)处理故障,造成故障延误或升级的。

8.2.1.10 未按作业规程或工艺流程进行检修作业或擅自简化作业规程,造成设备漏检漏修,造成不良影响的;擅自关闭、改装、拆装非行车及非安全设备设施,或未经许可对相关设备进行系统改装及升级的;未经批准对数据系统及软件进行升级,影响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8.2.1.11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

8.2.1.12 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受到培训单位或培训部门的口头警告。8.2.1.13 犯有其他错误者。

8.2.2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司察看处分

员工有下列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司察看处分:

8.2.2.1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动的,三天不到岗者予以记过处分;四天不到岗者予以记大过处分;五天不到岗者予以降级处分;五天不到岗者予以撤职处分。8.2.2.2 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8.2.2.3 损坏设备工具、造成原材料、资源浪费,造成经济损失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者。

8.2.2.4 违反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挥霍浪费国家资财,造成经济损失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者。

8.2.2.5 季度内迟到或早退累计五次以上十次以下者,记过处分;季度内迟到或早退

十次以上十五次以下者,记大过处分;以此类推。季度内累计旷工二天(次)者,记过处分;季度内旷工三天(次)以上五天(次)以下者(非连续),记大过处分。8.2.2.6 值班期间擅自离岗。

8.2.2.7 服务态度恶劣,与乘客争吵,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

8.2.2.8 工作不负责任或工作质量差,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直接责任者或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8.2.2.9 在工作中,伪造各类数据或工作记录、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弄虚作假的;隐瞒、谎报重大设备系统故障情况或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8.2.2.10 酒后驾驶工程车辆、列车、抢险车辆,酒后进行调度作业、高空、电气作业的、未按作业规程或工艺流程进行检修作业,或擅自简化作业规程,造成设备漏检漏修,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8.2.2.11 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受到培训单位或培训部门的书面警告,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不同的惩处。8.2.2.12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8.2.3 解除劳动合同(开除)

员工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的处分:

8.2.3.1 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经五次教育仍拒不改正的。8.2.3.2 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社会秩序,使国家财产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者)或导致人员重伤以上的。

8.2.3.3 利用职务之便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私自占有国家、集体财产者或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向供应商索贿受贿或谋得不正当利益的。

8.2.3.4 损坏设备工具、造成原材料、资源浪费,造成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者;违反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者。

8.2.3.5 在工程整改、委外维修等经济合同中,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的。8.2.3.6 参与、支持、组织非法活动或非法组织,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尚未达到刑事处罚,但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

8.2.3.7 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利用互联网、信件、电话、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在外散播与事实不符、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名誉言论的。8.3.3.8 不按考勤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季度旷工累计超过五天(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动的,六天不到岗者。

8.2.3.9 煽动怠工或罢工者;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

8.2.3.10 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营业机密或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谋取私利,或散布谣言致使公司蒙受损失,造成负面影响的。

8.2.3.11 培训期间,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给公司或培训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者)或严重不良影响者。8.2.3.12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8.2.3.13 员工上述各项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8.3 其他情况

8.3.1 运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采取处分和处罚同时进行。处罚根据相关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执行,处分则视下列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8.3.1.1 发生责任较大及以上事故,按事故调查组的结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惩处。

8.3.1.3 发生伤人一般事故,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如下:

(1)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2)次要责任视情节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

(3)一定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记过、警告处分。

(4)若上级有关部门有处理意见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3.1.4 发生责任险性事件,对事件有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处分。(3)一定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4)若上级有关部门在处理意见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8.3.1.5 发生责任一半事件,对事件有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警告处分。(2)视情节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3)一定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8.3.1.6 事故责任部门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视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和经济损失程度,给予以下处分,直至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发生责任较大及以上事故,按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2)发生责任一般事故,对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者的直接上级给予记大过处分;对事故次要责任、一定责任者的直接上级和对事故负有管理等责任的其他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3)发生责任险性事件,对事件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者的直接上级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对次要责任、一定责任者的直接上级和对事件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8.3.1.7 对隐瞒事故/事件或弄虚作假降级事故等级的,按查实的事故/事件等级加重处理。

8.3.1.8 对破坏、盗窃地铁设备、设施,造成经济损失,或故意行为可能导致列车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破坏情况追究其赔偿责任。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处理: 8.4.2.1 属本管理办法界定的8.2.3的违纪行为。

8.4.2.2 有欺骗行为,伪造证件、文件、介绍信或提供虚假就业资料,经核实的。8.4.2.3 犯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行为者。8.5 员工违纪处理的程序:具体程序见附页。

8.5.1 申报程序:相关部门根据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与违纪的员工沟通核实,做好详细记录,并填写《员工违纪处理申请书》报人事部。

8.5.2 调查及处理建议:人事部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具有调查及处理建议权。8.5.3 征求意见: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征求运营分公司工会的意见。8.5.4 审批:领导小组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具有审批权。

8.5.5 处分通报:对违纪员工的处理,由人事部在运营分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8.5.6 存档:处分材料由人事部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8.5.7 处理时效: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8.6 申诉

8.6.1 在员工的处分结果通报后,如果受处分的员工有异议,可在处分公布以后十日内向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但在领导小组未作出改变处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小组对员工的申诉必须查明情况,认真处理,不得拖延、扣留或阻止。若申诉的问题属实,证明原处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而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处理时限为两个月。

8.6 运营分公司级及以上处罚的,惩处期限为12个月。员工在受惩处期间不得参与先进的评选或晋升职务(职级)。解除处分后,职务、职级晋升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9 附则

9.1 员工培训、出差、值班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视同正常上班违反规章制度,惩处等同上述。

9.2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或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9.3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4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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