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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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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公司向二公司收取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的咨询报告

咨字(2008)三.例外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和单位反映,要求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和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给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

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十日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享受营业税不征税政策,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统借方为企业集团。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

目前,国家尚未对新形式下的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界定。

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一公司作为二公司的母公司,一公司可以是二公司的主管部门。

五.咨询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将贷款下拨给二公司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属于统借统还性质,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的精神,一公司向二公司收取借款利息,在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不征收营业税。

需要完善的手续:

1.二公司向一公司借款申请

2.一公司关于向二公司统借统还贷款的董事会决议 3.双方签订的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4.编制统借统还贷款分拨表

5.由于是年终一次性结算,应当编制统借统还贷款资金使用和利息结算清单

上述对政策的分析以及提出的咨询意见,仅作参考,并不作为贵公司纳税申报的依据。由于对报告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无关。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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