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一审判决书(例)_民一审判决书格式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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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民初字第5670号

原告××罗士食品公司,住所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腾×德,××罗士食品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达利实业公司,住所地××区施湾××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邵×明,××××闻达利实业公司总经理。

原告××罗士食品公司诉被告××××闻达利实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龚×、被告法定代表人邵×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士食品公司诉称,××宏利复

合面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利公司)向原告借用二吨厢式货车一辆,于1994年3月去浙江海宁购货途中烧毁,经协商宏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至今未付。现因该公司债务由被告承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并承担利息损失。

被告××××闻达利实业公司辩称,1994年1月至7月会计决算审计报告中无原告所称赔偿款记载,且宏利公司依然存在,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之责。

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宏利公司向原告借用的二吨厢式货车赴浙江海宁购货途中烧毁,同年5月31日,原告与宏利公司订立赔偿协议,由宏利公司在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由于宏利公司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以致引发诉讼。

另查明,宏利公司系××××施湾浦清五金电热管厂与美国莫瑞加国际有限公司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因××××施湾浦清五金电热管厂机构调整后不具备法人资格,由××××闻达利实业公司作为中方

参加经营。合营期间,被告××××闻达利实业公司与美国莫瑞加国际有限公司对经营管理等产生争议,于1995年2月25日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裁决,宏利公司的合资合同终止,该公司的债务除与××辰林实业公司的债务由美国莫瑞加公司承担外,其他一切债权、债务由××××闻达利实业公司享有和承担,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庭审中,被告举证证明在1994年1月至7月的会计决算审计报告中无讼争赔款记载,并出示宏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证明宏利公司权利主体尚未丧失,是承担赔偿义务的责任方。以上事实,有赔偿协议书、审计报告、(95)×贸仲字第145号裁决书、营业执照、庭审笔录及有关书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宏利公司向原告借用的车辆毁损后,其承诺履行赔偿义务,应予兑现。由于宏利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资合同终止时,合资双方对宏利公司的债务承担作了约定,虽然宏利公司权利主体依然存在,但其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之义务,已明确由被告履行,并经仲裁终局裁决。原告诉讼

行为表明,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异议。据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逾期给付赔偿款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举证证明审计报告中无该赔偿条款记载,不足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闻达利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罗士食品公司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闻达利实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银行同期企业存款利率,承担逾期给付原告××罗士食品公司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自1994年12月1日起至付(款)时止(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1元,由被告××××闻达利实业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代理审判员 胡×× 代理审判员 张××

1997年4月2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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