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的安置帮教_刑释人员安置帮教记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初探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的安置帮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刑释人员安置帮教记录”。

初探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的安置帮教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在不断发展,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无疑对刑释解救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特别是对于一些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种种自身和社会原因,长期与社会的脱轨,从而导致他们不能正常融入社会。如何做好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减少和预防刑释解救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让社会更趋于和谐稳定,成为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的现状及特点

安置帮教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别是对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的安置帮教,要结合其现状和特点,有的放矢。

(一)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所占比例大。在对某监狱近两年刑释人员统计中,发现90%都为农村籍罪犯,大大高出城市刑释人员。

(二)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在服刑前,大部分过早进入社会,没有读很多书。调查中发现,有95%以上都为高中以下学历,甚至初中和小学学历以及文盲都占有很大比例。文化程度低,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出现违法行为。

(三)从农村籍罪犯的犯罪性质来看,大部分为冲动型犯罪,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居多,且刑期比较长,大部分为十年以上刑期。服刑时间长,在刑释后,由于他们长期与社会脱轨,在文化素质、劳动技能、就业渠道等方面的影响下,导致其经济来源比较少,生活困难,容易出现盗窃、抢劫等非法侵财的重新犯罪。

二、对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的安置帮教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在对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中,由于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存在的地域及自身的差异,以及安置帮教工作的局限性,使得在对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的安置帮教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困难。

(一)衔接管理工作不规范,刑释解救人员动向难掌握。这里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监所和地方司法局衔接不协调,在对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衔接管理时会出现不及时、漏报、错报等问题。农村信息闭塞,安置帮教中心无法及时掌握刑释解救人员动向,容易造成部分刑释解救人员的漏管失控;二是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家住的比较偏远,亲友在对其过去所做的恶性和沉重的债务还存在着歧视和偏见,不愿伸出援手,更不愿做一个“监护人”,千里迢迢来到监所把人接回去。这些人刑释解救后,或因为面子上挂不住而不愿回原籍报道,直接外出打工,导致脱管。

(二)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回归社会后,经济来源少,生活困难,易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一是责任田的落实不到位。少数罪犯由于户口的迁出,没有赶上村组的划分责任田,等他们刑释后没有责任田,无生活来源。即使马上能得到责任田,但存在无生产资料,无亲友帮助,无法开展农业生产。特别是对于年老多病、“三无”人员,面对生活压力,容易再次铤而走险。二是文化程度低,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刑释解救人员回来后,无法适应新的生产技术,难以在农村扎根立足。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刑释解救人员得不到及时妥善地安置帮教,经不起利益的诱惑,使其重新犯罪的几率明显上升。

(三)农村安置帮教工作存在滞后性。

在对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中,虽然有基层司法所负责,但存在与相关部门和村组不能形成高度统一,形不成合力,安置帮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加上基层司法所人员少,力量薄弱,一些帮教工作无法正常或深入开展,存在滞后性。

三、对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安置帮教的几点建议

对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安置帮教要抓好“严格衔接管控、落实帮教措施、引导促进就业”三个环节,努力预防减少刑释解救人员重新犯罪。

(一)做好衔接管控工作,拓展安置渠道。

首先要逐步完善监所与地方司法所的交接制度,监所要及时、准确、规范送达各类文书,地方司法所要及时核实登记,建立刑释解救人员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安置帮教机构和监管部门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反馈信息、沟通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漏管失控。

再者完善制度,拓展安置渠道。安置帮教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要建立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将此工作延伸。可建立各村组组长和党员与本地的刑释解救人员结成帮教小组,并纳入考核,充分发挥村组作用。还可以吸收其家人以及邻里参与,能够保证帮教活动的经常化,并可随时掌握其刑释解救后的工作生活情况。

(二)落实帮教措施,做好安置帮教就业工作。

农村里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就是田地,要确保落实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的责任田,同时创造条件,开展农业技能培训,帮助其解决有关生产资料,引导他们自食其力,广泛开展普法教育,避免他们再次走向歧途。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开展好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促使他们掌握谋生的专业技能,引导、动员企业消除偏见,吸收他们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要多给予优惠政策,为他们提供便利条件。

另外可建立安置帮教基金,将其在服刑期间的责任地实行“代管制”,可安排亲属或者邻里代耕,并签订代耕协议或者承包合同,承包费则归入安置帮教基金。确保刑释解救人员,特别是“三无”人员,回农村后有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防止其无生活来源而游荡社会,甚至重新违法犯罪。

(三)加大对安置帮教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良好氛围。

对安置帮教工作采取激励措施,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安置帮教工作的先进典型,推广安置帮教工作典型经验,对表现好的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形成“一带一”,并进行政策支持,帮助其他刑释解救人员走出初期困境,走上生活正轨,良性循环,推进安置帮教工作的全面开展。对农村籍刑释解救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保障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要把握好衔接管控,积极有效的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创新安置帮教方法,深入扎实的做好这项工作,才能预防重新违法犯罪,保障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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