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管理办法(试行)_通讯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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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宁波》通讯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扩大稿件来源和信息渠道,拓宽报道领域,全面提高《文明宁波》办刊水平,更好地为我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通讯员应具备的条件
通讯员一般应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正式工作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责任心强,作风扎实,工作中富有主动性和创新精神。
(二)热爱并熟悉精神文明创建相关工作。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感情、有热情,乐于从事有关工作。
(三)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能独立完成较为规范的通讯、报道、评论等文章;有一定的沟通协调与组织能力,能有效联系群众和有关单位。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通讯员工作。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能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并及时地为《文明宁波》撰写或组织稿件,完成通讯员应做的工作。
(五)志愿为《文明宁波》杂志服务。在有关工作上能够接受宁波市文明办、宁波市精神文明建设研究会的管理。
第二条 通讯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的权利
1.免费获得《文明宁波》杂志和宁波市精神文明建设研究会编印的其他材料。
2.参加《文明宁波》杂志组织的培训、交流等活动,出席通讯 1
员工作会议,通过各种形式就杂志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本人撰写、推荐的稿件,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杂志优先采用,可署名并获得相应稿酬。优秀的稿件可由《文明宁波》杂志向有关媒体推荐。
4、参加《文明宁波》杂志组织的各类稿件评比、表彰活动。
(二)应尽的义务
1、撰写的稿件内容必须真实、客观,时效性强,所用资料可靠,数据准确。
2、根据杂志栏目特点和版面设置,主动调查、了解我市文明创建中的热点、难点和亮点,认真采写、组织稿件,积极投稿。
3、在采写、组织稿件时不得向相关单位、个人收取报酬,不搞有偿新闻,禁止以市文明办、市精神文明建设研究会、《文明宁波》杂志等的名义擅自开展活动。
4、积极宣传、推广《文明宁波》杂志,协助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 通讯员提供稿件的要求
通讯员组稿投稿或推荐的稿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稿件要紧密结合精神文明创建实际,立足于推动我市文明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展现各地各部门文明创建中的经验做法,报道先进人物,反映突出事迹。
(二)稿件要观点鲜明、语句通顺、文字精练、用词规范,既要有一定的理论性,又要重视可读性。
(三)稿件字数符合杂志有关栏目或者杂志具体编排的要求;配有图片的,图片说明要简明扼要,揭示内涵。
(四)稿件形式可以根据杂志需要或者实际情况灵活多样,消息、通讯、言论、散文、诗歌、图片等均可。
(五)遵守《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投稿件不得剽窃他人作品,引文应注明出处,不得一稿多投。
(六)杂志编辑部保留对所投稿件的刊用权、修改权。
第四条 通讯员的聘用与管理
通讯员由《文明宁波》编委会负责管理,原推荐单位应协助做好对通讯员的管理工作
(一)通讯员由研究会各理事单位推荐或编辑部特约提名,填写专用登记表,经《文明宁波》编委会审核后予以聘任,聘期四年。
(二)通讯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通讯员时,可由原推荐单位予以调整并报杂志编委会履行聘任程序。
(三)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通讯员,由《文明宁波》编委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聘任等处分。
(四)通讯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与《文明宁波》的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第五条 通讯员的考核与奖励
《文明宁波》编辑部负责通讯员的考评工作。对撰稿、组稿、发稿数量达标、质量优异的通讯员,以及在推荐和协助管理通讯员上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文明宁波》编委会。
《文明宁波》编委会
20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