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融智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_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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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合格公民,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激发和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学业成绩优异且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但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学生因留级、降级或休学等原因而延长修业期的,其在校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起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学籍。
第三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限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按学院规定的标准缴费。
第三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须持《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我院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我院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查阅本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院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者,报学院招生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办妥注册手续后正式取得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学院招生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否则按放弃学籍处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招生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院招生部门提供的新生名单和录取简明表,结合相关部门和学生所在系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意见,统一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本人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手续(新生第一学期除外),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立即持相关证明到所在系补办报到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各系于报到截止日期后一周内,将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须按规定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确认学籍。经过注册的学生,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学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一)学生注册前应当按照规定缴清有关费用;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由所在系在学生证上填明注册时间,加盖注册章,并进行注册登记,同时进行网上注册,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当及时书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暂缓注册。暂缓的时限一般不超过第十周;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该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所修课程及成绩在办理注册手续后生效;无故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由所在系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相关规定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或者履行其他资助形式的手续后,经学院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注册;
(五)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纪律,自觉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因故不能参加者,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须维护好教学秩序,负责对学生考勤。可以根据《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课堂考勤与管理规定》,同时结合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学生旷课时间,原则上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学生旷课,按照《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学院医务部门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次请病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所在系领导批准,并在所在系备案。
学生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同意、所在系领导批准,并在学院备案。一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的申请、相关证明及有关责任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系教学秘书处备查。学生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应予休学。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所在系领导销假,并登记备查。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系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综述、实作等。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记载。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课程考核成绩达60分及以上或及格等级以上的为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
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
第十三条 学生所学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应为不及格。
(一)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二)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到或超过1/3。(三)两次及以上抄袭作业、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 严格考核资格。除特别批准外,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前必须参加听课、实验、作业、实习、实训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一)未完善或办理学籍正式注册及课程修读手续;(二)因旷课原因导致课程平时成绩考核不及格;
第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因突患急病或突发事故者除外)书面向所在系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系批准并告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因病请假须有学院医务部门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相关证明无效。缓考课程注明为“缓考”。
缓考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后,可一次性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其课程考核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入正考成绩,若本次考试不及格,只能参加重修。若不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可申请重修。
学生补考(缓考)应根据教务处网站的具体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补考(缓考)安排在第0周(即行课前一周)进行。补考(缓考)均不计平时成绩,以实际卷面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第十七条 每学期结束后,学生应主动上网查询自己的成绩,若对成绩有疑问,应于下学期开学1-2周内填写《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成绩查询更改申请表》, 由课程所在系部与阅卷教师共同查询在阅卷、登分过程中漏评试题、统分错误、漏登成绩、错登成绩等情况,但查询成绩时不得重新阅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接受学生私自查询成绩的要求。
第十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期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生处另行制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学院医务部门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系批准后,由体育教研室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项目,参加锻炼认真者,可取得体育课相应成绩和学分。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或指定人员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打印签字后与原始材料报课程归属系部存档。
第六章 免修、重修和补修
第二十条 留级、降级的学生,在原年级考核已经达到及格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参加同等学历自学考试课程与专业教学计划相同者也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必须由学生填写免修申请表,学生所在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课程重修
(一)凡课程考核不合格,既可参加下一学期第0周(即行课前一周)安排的一次补考,也可以申请参加重修,并以实际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二)课程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也可以重修,且均予以记载,但以最高成绩作有效成绩。
(三)体育、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课程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四)重修的课程,一律不单独开班授课,由学生采取自修或在其它年级同名课程跟班听课的办法进行。学生参加其它年级同名课程听课时,不编入听课班级,仍由原班级管理。
(五)学籍异动的学生,学院将按异动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其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院鼓励学生出国交换学习和出国带薪实习,根据学习或实习内容尽可能冲抵人才培养方案对应课程,具体办法按《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交换生管理办法》实施。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按《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转专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学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其他高等学校且我院未开设的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均须由本人提出,并附家长(监护人)同意的材料,向学院书面申请。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按《渝教学„2012‟68号》规定,填写“转学申请(确认)表”及相关要求办理。在市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应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外校转入我院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就读,并按转入所在年级和专业缴纳费用。
(三)转学在每年的6月、12月的第一周办理。
(四)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籍异动情况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不得转学;
(二)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在重庆教育委员会未正式确认(以教委在申请(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为依据)或在尚未办理转学手续前,已经擅自在其他学校就读的;
(五)正在休学、跟班试读、保留学籍的学生;
(六)应作退学处理者;
(七)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转学或转专业者,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学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院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凡因病休学,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格,学生所在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凡休学的学生,均由学院统一行文确认,文件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四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入伍前,当学期未参加考试的课程学生可以书面向教务处申请免试,并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客观评定其课程成绩,并由任课教师登录成绩。
第三十五条 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在校具有学籍的学生应征入伍,学院将保留该生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必须凭入伍通知及相关材料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服役期满,学生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学院提出恢复学籍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后予以恢复学籍,并由教务处将其编入适当年级的相关专业学习。从退役之日起超过1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院不再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六条
凡学生自行联系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学习一律不保留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材料和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学院行文确认,凭复学文件办妥复学手续后,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原则上转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及以下年级就读。
(二)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跟班试读、留(降)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每学年开学补考后,应予以降级:
(一)上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6门及以上者;
(二)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及以上者。
第三十九条 大学体育、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的,不计入影响留(降)级课程的门数。
第四十条 学生降级、跟班试读,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和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院根据《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重庆工商大融智学院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院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一章 学籍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学业情况低于常规水平,有可能留级、退学或因旷课等原因即将受到某种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对学生及(或)家长发出口头(或书面)预警通知。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终止学籍退学离校:
(一)符合本文件第二条规定超出最长修业年限者;
(二)无故或无正当理由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参与邪教或其他非法活动,经教育不悔改者;
(七)学生本人书面申请退学,由家长(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处理,由学生填写退学报告,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系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经院务会批准,下达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学院注销其学籍,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文件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学生所在系应参照使用留臵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二)从文件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学生所在系负责督促学生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将学生人事档案、户口关系、组织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
(三)退学学生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自行返家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来校陪送;
(四)办妥离校手续且学习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可在一周内提出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的申请,学院按程序办理。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十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应于退学文件送达5个工作日内或公告发出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一条
具有我院普通全日制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德、智、体、美等经全面鉴定和审核合格,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的总学分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资格所要求的学分标准者,准予毕业,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一年级各门课程均在85分以上)、道德品质好、身体素质达标,积极参加社会和学院的各项有益活动的,在大二上期开学时可以向所在系提出提前修读后续课程的书面申请,经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实施。在大二下期结束时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年级的所有课程并随三年级考核成绩优良(均在80分以上),且大学英语CET-6达到国家合格标准,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重庆市教委组织的二级考试,可书面申请提前毕业。学院审查合格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申请提前毕业方为有效。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
(一)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修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但有不及格课程(包括公共体育课)者;
(二)毕业论文不合格或答辩未通过者。
学院对结业学生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
第五十四条 结业学生离校后2年内,可书面申请回校参加不及格课程的重修;原不及格课程经重修考核合格后,学院为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换证时间为每年的一月和七月。换发的毕业证书上毕业时间以实际换发日期填写。课程重修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回校参加课程重修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在校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因个人原因而终止学习或由学院同意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下而终止学习的学生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书面向学院申请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中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并符合《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相关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每年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由教务处统一汇总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备案。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经2013年3月6日院务会讨论通过,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