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材料)_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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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11年1月04日 作者:学院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我院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本科学制四年。
第四条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本科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年按照学院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我院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和电子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教务处书面请假。未经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未取得学籍,不享受有籍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并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
学院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院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附医院诊断书),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应按时交纳学费,未办理交费手续者不予注册。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院核准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三)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成绩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按学期进行单独考核,并在课程结束的最后一学期取得该课程总评成绩;
(三)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应办理缓考手续,参加下学期开学补考考试。
第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规定的各类考核。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应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者应持请假报告,经所在系及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办理缓考手续。凡无故缺考者,以旷考论处,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开学补考。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为公共基础课,考试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对于病残、体弱的学生,本人可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医院诊断证明,所在系和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参加体育保健课,允许选、免修部分项目。第十二条 考试方式分笔试、口试、论文、报告、实验技能测试等形式。考试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折为95分,良好折为85分,中等折为75分,及格折为65分,不及格折为50分。在成绩单上,成绩和学分同时记载。
第五章 学业提醒与学籍处理标准
第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各系应对本学期获得学分低于应得学分70%的学生,以书面形式给予学业提醒,并将学业提醒副本寄学生家长签字后寄回回执。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留级处理:
(一)第三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30学分的;
(二)第五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和大二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60学分的;
(三)第七学期开学补考后,大
一、大二和大三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90学分的;
(四)未达到本条款项规定留级条件的未完成所有教学任务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主动申请留级的。
(五)其它应作留级处理的。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一)第三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20学分的;
(二)第五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和大二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40学分的;
(三)第七学期开学补考后,大
一、大二和大三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60学分的;
(四)学生留级后按第十四条获得学分仍不大于留级标准的。
(五)其它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十六条 对留级学生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学费缴费标准按留级后的专业标准执行;
(二)在原班级已及格的课程,其相应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该门课程可以免修;
(三)若现班级已开设的课程尚不及格,应跟随下一年级学习并申请参加考试,学习方式应以跟班听课的方式为主,当教学计划与下一年级发生冲突时采用自学方式进行。
(四)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转专业办理时间及手续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系内或学科大类转专业的,由各系办理后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缴纳学费。
第二十二条 转入系对转专业的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专业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须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按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二十七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医院复查合格,所在系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休学不退学费,以冲抵复学当年的学费。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的(详见本办法第十五条);
(二)休学、保留学籍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八)其它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院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办理。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退学试读与留原班级试读
第三十六条 退学试读
(一)退学试读是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将要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申请留级到低一个年级的同专业班级进行试读,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并签订学生试读保证书。
(二)试读期满后若取得学分高于留级的下限,则正常升学。即一年级取得的总学分大于30分,二年级取得的总学分大于60分,三年级取得的总学分大于90分。试读期满后学分若不满足以上要求,则按第十五条进行退学处理。
(三)申请退学试读的学生,须保证努力学习,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试读期间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无条件接受退学处理,并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七条 留原班级试读
(一)留原班级试读是将要作留级处理的学生,可以申请留原班级进行试读,并签订学生试读保证书。
(二)从正式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之日后在当前学年之内,除获得所在年级原班级课程所有学分外,必须跟随低年级按比例补学不及格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三、四年级为30%,二年级为20%),试读期满后学生获得的总学分为以上两部分的总和,并且获得总学分必须大于学生所在年级要求的最低标准。若满足以上要求,则正常升学。若不满足以上要求,则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进行留级或退学处理,且学生不得再次申请留原班级试读。
(三)申请留原班级试读的学生,须保证努力学习,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试读期间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无条件接受退学处理,并办理退学手续。
(四)学生所在年级为四年级的以及将作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得申请留原班级试读。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在专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并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2006级、2007级除文学类、法学类和计算机专业以外的本科生,其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水平考试(Ⅱ级)或者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成绩应达到学院规定分数),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四十条 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的学生,允许在结业后2年内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未修完所在专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毕业、结业、肄业、学位证书。对已发的毕业、结业、肄业、学位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