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_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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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印章系统)的管理,保障印章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服务现实斗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及印章系统承建企业、公章刻制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三资企业用章及报关专用章,必须制作上网印章。

第四条 在印章系统建设时,各市(州)应当根据全省印章系统建设制定的方案,配备所需硬件设备。

(一)印章系统硬件设备性能应达到印章系统运行的要求,并根据全省统一制定的配置方案对系统硬件设备进行定期升级;对因使用时间过长、已经老化的设备应当及时更换。

(二)印章系统内的硬件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替换或挪作他用。

(三)建立完整的印章系统硬件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设备购置的时间、用途、配置、维护等情况。

(四)印章系统硬件设备应当按照要求放置在指定地点。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点设备,应当放到公安机关固定的办公室内。市(州)公安局管理中心系统数据服务器及设备,应放置到固定机房。企业的生产系统硬件设备,应放置在专用的微机室。

(五)放置印章系统硬件设备的机房,应当具有恒温、防潮、防尘、防静电、防雷电和电磁干扰、稳压电源装置,以及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六)印章系统硬件设备应当每年进行专业清洁除尘。第五条 公安机关印章审批人员应熟知印章审批业务知识和操作规范,了解网络印章的工作流程;应具备基本的电脑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核实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手续和资料。

(二)所录入的印章信息必须完整、准确。录入信息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或注册号、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等。

(三)及时做好网上印章的挂失、报废、缴销等工作。第六条 印章刻制企业必须是具有刻制上网印章资格的企业。

(一)企业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制作印章。不得将批准刻制的印章转让给异地和非法刻制单位制作。印章不得在未审批录入系统之前制作;不得擅自改变印章规格。

(二)上网印章制作必须按照省公安厅川公治发[2003]55号文件要求,使用硬质橡胶、光敏、铜质、有机玻璃四类材质。

(三)企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系统制作网络印章的操作流程,并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每枚实物印章的印纹,应与数据库中的印纹、厂家纸质留底印纹相一致。

(五)印章刻制企业制作印章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数据如实传到市州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

(六)对超过3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七)印章刻制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治安隐患,加强内部管理;发现涂改、伪造备案资料和准刻证等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各级印章系统承建企业均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系统的维护工作。

第八条 印章刻制企业应配备懂得系统日常维护的技术人员,当遇到不能自行处理的故障时,应及时与系统承建企业联系。

第九条 各市(州)印章系统承建企业对审批点和印章刻制企业的故障报告,应在1个工作日内派员排除故障,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省级印章系统承建企业报告。第十条 省级印章系统承建企业对市级印章系统承建企业的故障报告,应在2个工作日内派员排除故障。

第十一条 印章系统承建企业应建立健全系统维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故障报告的时间、故障情况、维护或处理的时间、结果、维护人等。

第十二条 市(州)印章系统承建企业应将一周内制作的印章数据上传到省公安厅印章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印章企业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不得复制、修改或泄露所使用的印章系统软件和泄露入网印章信息及资料。

(二)不得在系统设备上安装非本系统软件或进行游戏。

(三)不准私自登录印章数据服务器和擅自修改密码。

(四)建立正常运行的实时备份系统,确保印章系统数据安全。

(五)应安装专用的防火墙和杀毒软件,防止系统感染病毒和黑客入侵。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是印章系统的使用、管理、监督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核查承接公章审批备案和凭证登记。

(二)监督、核查公章制作企业建立健全残次销毁制度,制作公章的领取和交接制度,公章移交、销毁等各项安全制度。

(三)依法查处公章刻制企业违规违法刻制公章行为。

(四)根据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如实登录印章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变更情况。

(五)监督、核查系统承建企业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做好印章系统的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民警每季度、市(州)公安局治安部门每半年应对印章企业实地检查一次。省厅治安管理总队每月要对全省印章系统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印章系统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考核。逐步建立完善系统管理使用奖惩机制。对管理工作突出的专管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因管理工作不到位或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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