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益互助会选举办法_慈善协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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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岭山XX公益互助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 本会每一选举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 本会的选举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本会进行选举工作由本会筹备组主持。
监票人由筹备组提名,参加选举的人员多数通过。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第六条 每次选举时,有选举权的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须有2/3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可进行。
第七条 本会的理事实行差额选举,从11位理事候选人名单中选举9位理事会成员。本会的监事实行等额选举,从3位监事候选人名单中选举3位监事会成员。
第八条 由理事会成员等额选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由监事会成员等额选举监事长1名、监事成员2名。
第九条 本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经第一届可由社会团体筹备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代为投票,每一会员(或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经筹备组、监事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理事、监事代为投票,每一理事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
第十一条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标记符号为:“ ○ ”),可以投不赞成票(标记符号为:“ × ”),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会员,也可以弃权。
第十二条 获得当选票数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列前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三条 获得当选票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选举的规定,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第十四条 理事、监事候选人获得应参加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
社会团体负责人(指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获得应到会理事2/3以上的选票,才能当选。监事长获得到会监事2/3以上的选票才能当选。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确认,并当场宣布。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 计票结束后应当场向大会报告投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