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厅规定_山东省司法厅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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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申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工作证》,应当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现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实习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申请表一份;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和无《律师法》第九条情形的证明;
3、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跨县(市、区)异地实习的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之外,还需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二)现在律师事务所以外单位工作的实习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申请表一份;
2、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和无《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
3、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脱离工作岗位专职实习的证明,符合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条件的实习人员,可以不脱离工作岗位,兼职从事实习工作;
4、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5、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6、跨县(市、区)异地实习的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之外,还需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实习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申请表一份;
2、现工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和无《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高级专业职务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在我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省外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申请表一份;
2、现工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和无《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3、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脱离工作岗位专职实习的证明;
4、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实习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人员时,应对其所提交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人员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市地司法局审核批准,颁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工作证》。
第十三条:实习期限为一年,从取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工作证》之日开始计算;实习人员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否则实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