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基层党组织无候选人直接选举办法_基层党组织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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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基层党组织无候选人直接选举办法
一、根据《宜都市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民主选举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选举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按照《宜都市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民主选举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机关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是在选举中不确定候选人,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按照职位设置的要求直接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三、选举的职位确定。根据《宜都市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民主选举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次选举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为x至x人,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设书记x人、副书记x人、委员x人;党员人数较少的党组织设书记x人、委员x人;党员人数少于7人的党组织只设书记1人。
四、确定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这里的应到会人数,即按规定需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有选举权的全体党员。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六、当选人的确定。根据选举工作条例规定,进行正式选举时,要按照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等职位,一次性组织党员投票选举所有职位。若某一职位被选举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到会党员人数半数的,则视为当选。若同一职位所有被选举人的赞成票均未超过到会党员人数半数的,则要组织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按第一轮投票各职位被选举人的得赞成票数(高票低计)从高到低差额确定候选人,再组织党员进行选举。
七、选举工作由单位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设监票人3人,其中记票人1名。监票人经大会通过后,在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记票等工作进行监督。
八、选举会场设1个票箱,投票前由监票人检查票箱,投票时,先由监票人投票,然后依次进行投票,如果有在岗位上的党员投票,可以设流动票箱。
九、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记票人清点票数,作出记录,经监票人核对后向到会的全体党员宣布得票情况。
十、单位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束后,-2-
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或备案。
十一、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单位选举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