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_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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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 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村妇女代表会(简称农村妇代会)是妇女联合会 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与农村妇女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农村妇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 导。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农村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农民。

第五条 组织农村妇女参加‘“双学双比”、“五好文明家庭” 和拥军优属等活动。提高农村妇女文化科技水平,帮助农村妇女 增收致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第六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 要求,代表妇女参与村务决策,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第七条 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知识,抑制 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社会丑恶行为,推进依法治村

第八条 普及科普知识、环境保护知识、妇幼卫生保健知 识,宣传优生、优育、优教,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1

第九条 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 农村后备女干部工作。

第十条 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创办经费基地,提供市场信息和农业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代表联系户、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 农村妇代会实行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第十三条 农村妇代会设在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 和其它经济组织中。根据妇女人数及工作需要,可建立村妇联或 其它形式的妇女组织。妇女超过三十人,可成立妇代会。不足三 十人可设妇女小组。

第十四条 农村妇代会由农村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行政村的规模和各经济组织中妇女人数多少而定。十至三十人选举一名代表。代表推选主任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可 推选副主任。妇代会每三年换届一次,换届工作与村民委员会换 届同步进行。换届情况报乡镇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 妇代会主任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 好,有文化,有本领,热心妇女儿童工作。妇代会主任应是村委 会或村党支部成员。

第十六条 成立或撤销妇代会组织,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 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乡镇妇女联合会批准。

第四章 经费与待遇

第十七条 妇代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一)由乡村集体经济或村可使用的经费列支;

(二)开展生产性,服务性经营活动;

(三)建立经费基地;

(四)接纳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第十八条村妇代会主任享受村委会领导副职的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89年11月17日,全国妇联第六届执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农村基层妇女代表会 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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