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杭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杭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发〔2011〕6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函〔2011〕221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09〕14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2〕3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安排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受灾群众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及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及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管理和储运等资金。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灾害信息的报送和管理

第五条 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均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灾害信息统计报送要求,逐级汇总上报灾害信息。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行政村(居、社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特殊情况下,以上报送单位均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一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六条 区(县、市)、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加强与本级国土资源、林水、气象、城管、地震、农业(渔业)、交通、教育、统计等部门会商,确保灾情数据准确、一致。并按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第七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居、社区)应建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台账,做到灾情统计工作流程清晰,数据详实;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倒塌及损坏房屋的农户、需生活救助人员要及时建立台账,保证重要灾情信息真实可靠,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并按《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助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待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不足时,财政部门安排的预备费应优先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经费,支持 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一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需政府在应急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因灾一般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无力克服的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无力克服的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区(县、市)民政部门采购、储存、运输、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可利用安排的自然灾害生 活救助资金采购、储运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运经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请、拨付

第十三条 按《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对未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区(县、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当遭受市级自然灾害救助Ⅳ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及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根据区、县(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会同市财政提出补助标准,报经市领导批准后予以适当补助。

当遭受市级自然灾害救助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地区,由市财政、民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申请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等。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等。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等。

上述申请文件中,要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本级资金安排,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各区(县、市)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同时,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管理系统上报灾情信息。

第十六条 对各级财政、民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本级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省、市财政、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救助类别、对象、标准

第十七条 灾害应急救助,灾民每日生活标准按当地当月最低生活日保障标准予以救助,救助天数按实际受灾天数 确定,一般不超过15天。灾民应急救助以食物、饮用水和发放现金等方式保障,强调应急保障的时效性,一般应在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得到有效救助。

灾害应急期间,受灾群众因灾发生重大伤病医治且自身无力克服需政府予以医疗临时救助的,根据其因灾伤病情况、家庭人口情况及其困难程度等参照杭州市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灾民应急转移安置费用,按实际发生和消耗的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按当地临时救助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过渡性生活救助,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救助,一般为3个月,遇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6个月。

第二十条 灾民在倒塌、损坏的住房恢复重建期间,纳入过渡性生活救助范围。

第二十一条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包括饮用水救助、口粮救助等,灾民每日生活标准按当地当月最低生活日保障标准予以救助,救助天数按实际受灾天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包括口粮救助、饮水救助、衣被救助等,灾民每日生活标准按当地当月最低生活日保障标准予以救助,医疗救助按杭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四公开一监督”制度, 阳光运作,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严格履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

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及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应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受灾户代表共同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记录要完整清楚,保存期限为5年以上。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应在村(居、社区)公示救助对象姓名、受灾情况;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救助时段、救助程序;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五条 全面推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方式发放,通过银行“一卡通”等形式,直补到户,加强资金的末端监管,提高资金的发放效率。采取现金形式救助的,要遵守财务和现金管理规定;采取实物救助的,严格按照政府 采购相关规定采购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发放。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区(县、市)、乡(镇、街道)财政、民政部门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设立专门账户,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区(县、市)、乡(镇、街道)财政、民政部门应接受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的检查或抽查,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合作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适时对本级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三十一条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来源:财社〔2011〕6号 【摘要】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

江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2011]6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

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2]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了加强自然灾......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典型材料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很荣幸有这样的机会能够和各位在一起学习讨论,交流工作。感谢县局对我们工作的肯定,也感谢大家平时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今天我要和大家交流的......

《杭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杭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自然灾害 杭州 管理暂行办法 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自然灾害 杭州 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