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第1期_行政处罚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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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09年第1期
我局对广州市黄埔区领盛制衣厂(纳税人识别号:***)税务违法案件已调查完毕,且已对该纳税人制发《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黄国税罚告„2009‟2001号)。但因其下落不明,无法以直接、委托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该纳税人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厂于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间,购进货物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16份,税款金额合计1,331,961.39元,号码分别为:No***696-L02、No***695-L02No***787-L02No***779-L02No***825-L02No***802-L02No***709-L02No***380-L02、、、、、、、No***793-L02No***783-L02No***644-L02No***675-L02No***711-L02No***710-L02No***379-L02、、、、、、、No***378-L02,经海关协查证实,上述海关专用缴款书均为虚假抵扣凭证。
经核查,截至2008年4月25日我局对你厂实施税务检查进场之日止,你厂对上述虚假海关专用缴款书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331,961.38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涉及少缴增值税税款1,331,961.38元。
二、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厂上述违法事实是偷税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厂上述违法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1,331,961.38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为665,980.69元。
你厂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获悉本告知内容后3日内向我局(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150号)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此项适用条件: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
以上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应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正本。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