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配股、增发和非公开承销比较_请问增发和配股的区别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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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配股

1、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不少于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计算)等。

2、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

(1)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应当向股权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登记日登记量的20%; 在册的股东(2)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配售,且配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售比例应当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相同

3、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4、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增发和发行可非公开发行证

转债 券

1、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

别的机构投资发行对象及其者应当按相同数量的选择应的比例进行配当符合证监会售。

关于上市公司

2、主承销商应证券发行的相当在发行公告关规定: 中明确机构投

1、特定对象符资者的分类标合股东大会决准;

议规定的条件;

3、主承销商未

2、发行对象不对机构投资者超过10名; 进行分类的,应

3、发行对象为当在网下配售境外战略投资和网上发行之

者的,应当经国

间建立回拨机务院相关部门制,回拨后两者事先批准。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4、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1、未参与初步询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

2、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为实施的,应当在方登记的不一致; 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

3、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或者足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额划拨申购资金;

4、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

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询价与定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证券承销:

1、证券公司实施证券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3、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4、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6、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募集说明书单行本、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其他文件;

7、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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