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的保护与完善[材料]_论配偶权的性质与保护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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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配偶权是男女两性依法结合为夫妻后,相互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专属支配权。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种,是权利义务一体性的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是未规定配偶间的同居权和贞操保持权,漠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并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因而有待完善。完善配偶权,主要应充实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并依据不同的配偶身份利益,设计相应的救济方法。

配偶权是人身权中身份权的一种,也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然而,我国现行《婚姻法》,忽视自然人作为个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对夫妻之间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涉足甚少,并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缺乏应有的制裁机制。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建立正常的夫妻关系。因此,通过立法完善配偶权制度并建立有效的保护措施,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大课题之一。配偶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立夫妻关系双方相互间的同一称谓和地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互为配偶。

配偶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配偶权属于身份权的一种。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

2.配偶权是权利义务一体性的权利。现代身份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身支配性质逐渐减弱,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立法趋势日益明显。

3.配偶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属性。

4.配偶权是一种支配权。

二、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二是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三是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从我国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看,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保护了出嫁妇女的权益,符合当时的时代要求。然而,必须承认,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疏漏、粗糙之处,并在配偶权制度上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三、配偶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及其保障措施

完善配偶权,最关键的就是应进一步充实、健全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借鉴国外立法,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1.同居权。这是指夫妻之间互有进行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 1

生活的权利。同居权是夫或妻的权利,同时也是彼此的义务。

2.贞操保持权。贞操在旧时指女子不失贞或不改嫁,是强加给妇女单方面的义务,也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在现代社会,贞操是指男女不为婚外性行为的操行。贞操保持权是指夫妻之间互有要求对方保持贞操的权利。这是对夫妻双方在性生活上应该相互忠实的要求,强调夫妻之间互负不为婚外性交的不作为义务。

3.相互协作权。即在婚姻共同生活中,夫妻基于身份关系而彼此协作、相互救助的权利和义务。

4.日常家务代理权。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的权利。5.其他权利。如夫妻姓氏权、住所决定权、选择职业自由权、失踪宣告权、死亡宣告权等,都是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我国未来的婚姻家庭法不但应确认配偶权的具体内容,而且应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措施。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为“裸体权利”,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法律应为各种配偶权利设计相应的救济方法。然而,由于配偶权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使得法律在规定救济方法时会有不少困难。总的来说,不同的配偶身份利益,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关于同居权的保护。2.关于贞操保持权的保护。贞操保持权的受侵害与忠实义务违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而使对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是一种最常见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3.关于日常事务代理权、夫妻姓氏权、住所决定权、选择职业自由权等权利的保护。对上述权利的侵害,通常发生在配偶之间,受害配偶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如果侵害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造成受害配偶内心痛苦、精神创伤的,受害方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对此类行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慎重,不能随意扩大赔偿范围。

4.惩戒。对于违反配偶身份关系中所负义务,又不构成侵权责任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之规定,对有过错配偶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民事制裁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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