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考核版)_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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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2010年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坚持科学发展,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和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评选,由同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原则。通过开展创建活动,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民族精神,倡导社会新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四条 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推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四个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要制订创建规划,领导和组织全体成员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把各自开展的专项创建活动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单位都要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特点制订创建规划,由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使每个成员了解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了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本岗位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把创建活动变成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成为本单位全体成员的奋斗目标。
第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不断提高整体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因此,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创建工作,积极组织引导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第二章 文明单位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创建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组织的单位;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能独立开展社会公务活动,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建有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第七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弘扬正气,勤政廉政,艰苦奋斗,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尊重和支持党组织的工作,依法支持团、妇、工会开展工作。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决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工作指标达到本行业、本地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本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社会声誉好。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民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崇文厚德、求实创新”的嘉兴人文精神,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干部群众风气正、精神状态好,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重视科学文化学习,群众性文体活动活跃。
(四)环境优美环保达标。内部管理科学民主、规范有序,各类规章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单位内外环境整洁有序,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工作条件逐步改善,服务设施逐步配套,工作环境秩序井然。
(五)治安安全状况良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消防制度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 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新居民管理工作措施落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劳资关系融洽。
(六)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有创建计划,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员工等活动,创建工作基础扎实。积极参 加文明城市(县城、城区)创建和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街道等属地共建活动。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在社会上有良好声誉和形象。
第三章 文明单位评选表彰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
全国级: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由中央文明委命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并通报表彰。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每三年命名一次。
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命 名权限分别属于同级党委、政府,分别由各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并通报表彰。
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命名一次。届时未被重新命名省级文明单位的,其荣誉称号即取消。市、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评选、命名为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市、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必须参加二年一度的复查,复查未通过,其荣誉称号即取消。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在自愿提出书面申报后,必须坚持逐级晋升、提档升格原则。
(一)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由所在镇(街道)或相当于镇(街道)级的主管部门从申请单位中择优推荐,经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审核后,报请县(市、区)委、政府命名。
(二)市级文明单位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
(三)省级文明单位从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推荐,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经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报请省委、省政府命名。
(四)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从省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全国文明单位在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中产生,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推荐,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经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推荐,报中央文明委命名。
(五)市级各系统所属单位、省属和部属驻嘉单位、垂直管理系统的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纳入所在辖区的县(市、区)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参加重大活动、承担重要任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单位,经市文明委同意,可直接申报市文明单位。
(六)市及各县(市、区)部、委、办、局党政领导机关原则上不参加各级文明单位评选,可参加所在地的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各级党政机关直属的事业单位参加各级文明单位评选。
第十条 各级文明委在向上级正式推荐或命名文明单位之前,要通过新闻媒体将拟推荐、命名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通过纪委、信访、计生、环保、爱卫、综合治理等相关部门预审,以确保质量。
第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的原则。
新被评上县(市、区)、市、省级、全国级文明单位的单位,要举行挂牌仪式。在职人员分别发给人均月基本工资以内的一次性奖金。奖金发放应根据在开展创建活动中的成绩确定,不搞平均分发。
奖金来源:行政单位可在结余中支出;事业单位可在事业基金中支出;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在利润中支出。
第四章 文明单位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是文明单位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指导、协调、评比、考核和日常管理。省属、部属驻嘉单位和垂直管理系统的单位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日常工作由所在镇(街道)、主管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业务分工齐抓共管。
要撤(注)销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必须事先报告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
(一)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先由单位写出自荐材料,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党政隶属关系,向所在镇、街道、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主管部门)申报,然后逐级审核、推荐。
(二)省属和部属驻嘉单位、垂直管理系统的单位申报,一般通过所在地区的文明办提出。申报省级以上文明单位,须经市、县(市、区)文明委、系统主管部门考察和签署意见,由市文明委审核后报送省文明委。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文明单位的指导,由提出申请的各县(市、区)文明办会同所在地街道、镇等相关部门实施。
(四)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过二年以上时间创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报参评。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因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荣誉称号,取回文明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追回所发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凡已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从被命名的第二年起,按照级别参加市、县(市、区)两年一度的复查。复查结果分为保留、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自然注销、撤销等五种档次。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不能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如在复查中发现,则给予相应处理,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的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违法犯罪的;单位其他人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单位人员违法、犯罪率(劳教以上处罚)超过2‰的。
(二)计划生育工作不力,发生计划外生育的(根据嘉委办发[2007]57号执行)。
(三)违反环境保护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和与当地居民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超出规定指标),主要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爆炸、泄毒、污染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被盗案件或其他方面重大事故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有偷税漏税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已连续亏损2年以上并在近期内无法走出困境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六)单位被撤销、分解、兼并或停产、破产的。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稳定,出现下列情况的:①发生集体怠工、上访、闹事等现象的;②调解工作不力,酿成恶性事故或发生重大非正常死亡事故的;③赌博歪风严重,封建迷信活动盛行的;④虐待老人、妇女、儿童,违反有关法律,造成重大影响的;⑤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治安问题的;⑥在网络媒体上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
(八)创建意识不强,不积极参加辖区创建活动的;不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社会责任感不强的。
(九)劳资关系紧张、矛盾突出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较差,无保障,影响安全、健康的。
(十)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行为。
在复评中出现上述问题,其性质应以专业部门的鉴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有效文书为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重大创建活动以及出现重大问题,要主动及时报告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必须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文明单位更换单位名称、迁移地址或变动隶属关系后,要及时以书面函向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汇报,逾期半年不报,作自然注销处理。
凡文明单位分成数个单位或归并到其他单位,以原单位名称命名的称号自然注销;如仍认为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应及时重新办理申报手续(不受评选时间、名额限制)。
第二十条 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办负责收回其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设置意见簿(箱)、监督电话等,及时收集意见,虚心接受批评,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明办要健全文明单位档案,把文明单位的申报审批表、复查审批表、主要事迹材料、文明单位变化情况、有关部门意见反映等基础材料收集齐全,按照《文明单位考核细则》,不断完善创建档案,以文字、图片、音像等形式认真收集,规范科学归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明办及主管部门,要组织文明单位开展横向联系,进行经验交流;以文明单位为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本行业的四个文明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2003年印发的《嘉兴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2005年印发的补充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