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电力局线损管理办法_国家电网线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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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损管理办法
(2011年1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线损率是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也是衡量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线损管理的目的是优化电网结构,合理调配负荷,实现最佳的经济运行技术指标。
第三条 民乐县电力局线损管理根据管理职责不同、权重不同,形成共同管理、分级负责,共同考核,全员参与的线损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所有线损管理部门。
第二章 计划指标
第五条 计划指标的制定依据:
1、上年同期期末完成指标;
2、理论线损计算依据;
3、农网改造完工后的覆盖面情况;
4、网络布局情况;
5、负荷情况。
第六条 计划指标的制定原则:
1、降损增效原则;
2、适度、合理,均衡的原则。第七条 计划指标的范围:
1、35KV线路损失率;
2、35KV母线失率;
3、10KV母线损失率;
4、10KV损失率;
5、低压损失率;
6、功率因数。
第三章 指标的管理
第八条 民乐县电力局线损归口管理部门为生产技术部,线损管理范围为全局35千伏及以下综合电能损失、电压损失和无功损失。生产技术部每月根据营销部、调度所上报的分段分压线损报表,汇总形成全局综合线损报表,于当月25日前上报相关领导及发展策划部,发展策划部统一审核后上报张掖供电公司,同时根据发展策划部提供的综合性报表将两率指标、事故障碍等指标于次月3日前上报发展策划部。
生产技术部每月根据营销部、调度所上报的分段分压线损分析报告,召开本部门线损分析会,制定本局次月降损技措计划,汇总形成全局综合线损分析报告,于次月5日前上报发展策划部,同时生产技术部负责全局降损措施计划的落实。发展策划部依据线损分析报告和全局综合性因素统一编制经济活动
分析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统一上报张掖供电公司。
第九条 营销部线损管理范围为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和低压线路的电能损失、电压损失和无功损耗,配合管理部门计量站。营销部每月根据供电所、客服中心上报的分段分压线损报表,汇总形成全局10KV及以下线损报表,于当月24日前上报主管领导及生产技术部,同时根据发展策划部提供的综合性报表将综合售电量、均价、电费回收率等经营指标于次月6日前上报发展策划部。
营销部每月根据供电所、客服中心上报的分段分压线损分析报告,召开本部门线损分析会,制定本局次月10KV及以下降损措施计划,汇总形成全局10KV及以下综合线损分析报告,同时根据全局降损措施计划负责10KV及以下降损措施计划的落实。于次月3日前上报主管领导及生产技术部。
第十条 调度所线损管理范围为35千伏输电线路的电能、电压、无功损耗以及变电站母线电能损失、主变电压损失和无功损耗,配合管理部门输变电工区、计量站。调度所每月对35KV关口表计与变电所出线10KV关口表计进行统一分析汇总,形成全局35KV线损报表,于当月24日前上报主管领导及生产技术部。
调度所每月根据35KV线损报表,召开本部门线损分析会,制定本局次月35KV降损措施计划,汇总形成全局35KV分段线损分析报告,于次月3日前上报主管领导及生产技术部。
第十一条 供电所、客户服务中心线损管理范围为辖区内10千伏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和低压线路的电能损失、电压损失和无功损耗。供电所、客服中心每月根据本辖区内分段分压线损完成情况,汇总形成本单位线损报表,于当月23日前上报主管领导及营销部。
供电所、客服中心根据本辖区内线损指标的完成情况,召开本部门线损分析会,制定本单位次月10KV及以下降损措施计划,汇总形成本单位10KV及以下分段分压线损分析报告,同时根据全局降损措施计划负责本单位10KV及以下降损措施计划的落实。于次月1日前上报主管领导及营销部。
第十二条 局属其它各部门对线损管理都有管理、监督的责任,在考核上与主要的管理部门考核权重不同,但对线损指标全部进行挂靠。
第四章 指标计划、分解、下达流程
第十三条 每年十一月中旬,由发展策划部负责、生产技术部、营销部配合,依据当年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内外部的关键因素,合理制定我局次年度经营指标计划,并于十一月底将次年度经营指标计划及降损措施方案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 经营指标一经领导确定审批后,发展策划部将根据各单位管理权限,依据理论线损计算和各单位当年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分解下达各单位次年度经营指标计划,并签定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十五条 各单位依据发展策划部下达的次年度经营指标计划,按月分压分线分台区进行分解,制定详细的降损措施计划,并于十二月中旬上报发展策划部、生产技术部,发展策划部、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核后,按月以文件形式下达各单位执行,并按下达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月度线损率指标分解下达后,各单位依据下达计划指标,以线路、分片、分段、分台区逐级分解下达落实到人头,并将分解情况报发展策划部。
第十七条 客户服务中心、供电所指标分解下达到责任人后,由责任人制定辖区降损措施报本单位备案,并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在内部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的状况下,线路末端电压合格率必须达到≥96%:
1、10千伏及以下三项供电的,电压波动范围为额定电压值的±7%;
2、220伏单项供电的,为额定电压的+7%,-10%。
3、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0%。
第十九条 功率因数指标
1、农村生活和农业排灌线路cosφ≥0.85;
2、工矿企业专线和乡镇企业线路cosφ≥0.9。
第五章 指标的考核
第二十条 局属各单位线损均采用逐级考核方式进行:
1、35千伏线损以35千伏贸易结算电量与变电站盘柜表计电量为考核依据(含母线损失率)。
2、10千伏及以下综合线损以变电站盘柜表计电量与到户电量为考核依据(含专变变损)。
3、10千伏Ⅰ段线损为变电站盘柜表计电量减10千伏Ⅱ段出线表计电量(Ⅱ段高压计量)与Ⅰ段变压器二次侧计量总表为考核依据。
4、10千伏Ⅱ段线损为10千伏Ⅱ段出线表与Ⅱ段变压器二次侧计量总表为考核依据;
5、低压线路损失以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计量总表和低压用电客户计费表为考核依据。
6、全局综合线损以贸易结算电量(购电量)与中、低压用电客户计费表为考核依据(含专变变损)。
第二十一条 生产技术部、营销部每年对35千伏、10千伏、0.4千伏和综合线损率理论线损进行一次计算,为制订各单位下一年度线损指标提供充分、可靠依据。
第二十二条 线损率指标的考核由发展策划部组织考核小组每月考评一次。
第二十三条 抄表时间由营销部统一安排,各单位不得私自变更抄表日期,35千伏贸易结算表计由营销部负责,生产技
术部、输变电工区配合抄录;变电站盘柜表计电量由调度所负责,营销部配合抄录;10千伏Ⅱ段表计(分段高压计量)由营销部负责,计量站配合抄录,所抄表计数值必须真实,可靠,签名齐全,保存完好。
第二十四条 客户服务中心、供电所根据营销部安排及时将逐级线损报表报营销部,接受监督检查,所报报表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 抄、核、收完成后各供电所、客服中心将所有电量电费均如实报营销部,不允许私自截留电量以调节线损指标,一经查出所有截留电量,均不参与线损率的考核,并根据有关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所有电量必须全部录入计算机运作,不允许在计算机以外运行任何电量,更不允许客服中心、供电所私自变换电量以完成线损指标,一经查出机外运行电量及变换电量,均不参与线损率的考核,并按有关办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降损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变电站与变电台区的设置,应选在负荷中心,坚持多布点、小容量、短半径的原则,杜绝大马拉小车,超半径供电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 优化电网结构,合理调配负荷,缩短供电半径,降低线路损失:
1、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15km;
2、低压线路供电半径≤0.5km.第二十九条 更新淘汰高能耗变压器,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提高变压器负载率。
第三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对农业排灌与其它照明用电混合配变台区进行分离运行,防止排灌停止后配变轻负荷运行。
第三十一条 优化无功补偿,坚持就地分散补偿和线路集中补偿相结合的原则。线路集中补偿点应根据负荷分布及线路长度确定。
第七章 降损措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技部、营销部、调度所、输变电工区、计量站、各供电所、客服中心设立线损专责,从事逐级线损的统计、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全局降损措施计划以及本部门制订的降损措施计划,落实责任人,限期完成,同时加大措施的落实,并于次月20日前将降损措施落实情况报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四条 抄表时间实行高、低压计量表同步抄表制度,消除因抄表时间差出现的线损波动因素。
第三十五条
对大客户和季节性用电的农业排灌客户采取:大客户五天一抄表,季节性用电的农业排灌客户十天一抄表的方式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三十六条 在用电检查中查出的所有违章用电客户:对大中客户的违章用电必须由营销部、客户管理部门、计量站与
客户四方处理;对低压及其它客户的违章用电由所长、营销人员及客户三方处理,并报营销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调度所、输变电工区工作人员每日对各馈路电压及负荷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投入、退出电容器及主变压器,使之在合理、经济的状态下运行。
第三十八条 各馈路出线表计由营销部管理,输变电工区工作人员监视其正常运行,如发现故障及时报营销部。营销部会同计量站共同处理,以确保线损的准确性。
第三十九条
月抄表到户率、合格率达到100%,杜绝估抄、漏抄、错抄、不抄现象发生,真实的反映本月线损。
第四十条 对大中用电客户未装设无功补偿装置的供电所,应积极动员督促用电客户根据现有负荷及规划负荷,合理装设无功补偿装置。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四十一条 每月2—7日由考评、考核小组对各单位的各项指标进行逐级考核。
第四十二条 十五日通报后根据线损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兑现。
第四十三条 线损指标完成的情况与绩效工资挂钩: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