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检查_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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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根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安排,2002年4月9日至19日,结合全国人大的执法检查,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内司委主任委员王玉玺、副主任委员薄振明、内司委委员、省妇联主席赵玉兰参加,对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以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人身权利的保障情况为重点,先后听取了省政府和济南、东营、烟台、荣成、日照5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汇报,召开了济南市各界妇女代表、胜利油田、烟台龙凤钢琴厂女职工代表和日照市虎山镇农村妇女代表座谈会,实地考察了济南收教所、济南市“阳光大姐”家政服务社、胜利油田黄河钻井五公司、烟台龙凤钢琴厂和日照市岚山工委虎山镇东湖三村。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10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妇女事业的发展,把法律实施与落实省妇女发展纲要相结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统筹,人大监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大力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明显提高,整体素质得到全面改善,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妇女事业有了长足发展。
(一)加强领导,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保障。全省各级政府从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不断提高对妇女维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妇女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加强对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组织领导。一是建立工作机构。全省各市、县(区)全部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普遍建立了妇女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部、妇女法律顾问处信访接待室,部分市、县建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等组织机构,形成了强有力的组织网络。二是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九五”期间,省政府颁布了《山东妇女发展纲要》,2001年又颁布了2001-2010年《山东妇女发展纲要》。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定,其中6个市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暂行规定,8个市制定了保障城镇女职工住房权益的有关规定。三是积极为妇女工作提供物质保障。东营市从97年起,每年为妇儿工委办公室增加经费5万元,划拨周转金60万元用于建立妇女科技示范基地,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妇女儿童数据库。日照市投资250万元建设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填补了妇儿活动场地的空白。
(二)广泛宣传,为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及时将这部法律纳入“二五”、“三五”、“四五”普法规划。各地充分利用新闻宣传媒体、知识竞赛、理论研讨、文艺演出、举办法制讲座和培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风尚。“九五”期间,全省各级举办涉及妇女保护的法制讲座5000余场次,组织义务宣传活动4300多次,印发宣传材料26万余份,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知晓率达到80%左右,为该法的贯彻实施营造了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组织落实,妇女参政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实《山东省妇女发展纲要》,重视培养选拔和使用女干部,使广大妇女的参政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截止2001年,全省共有女干部84.96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3.8%,比1995年提高了3.77个百分点。各市、县(市、区)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配备了女干部,其中济南市有10个县市区的党政领导班子全部配备了女干部。省、市、县三级党政班子负责人中女性所占比例分别达到12%、7.28%、7.36%,比1995年提高了3.33、1.27、0.8个百分点。
全省有96%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配备了女干部,城市社区居委会女主任占47.6%,女委员的比例达到51.2%,农村妇女进两委的比例达到73.49%。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有不同程度提高。1998年换届后,省、市、县、乡级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分别为20.55%、21.6%、23.34%和21.7%;省、市、县政协女委员的比例分别为16.23%、20.63%、20.65%。
(四)强化措施,妇女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一是各级劳动部门始终把促进妇女就业作为重要任务,通过制定保障措施和实行就业服务,努力提高妇女就业率。2001年底,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789.4万人,其中女职工311.9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9.5%,城镇失业人员中妇女再就业率为44.1%。烟台市成立了“妇联家政职业介绍所”,专门为大龄女性解决就业问题。青岛市妇联组织实施了“爱心大姐工程”,层层签订下岗女职工再就业目标责任状,成立了妇女再就业信息指导站,累计安置下岗女工12万人,再就业率达90%。二是积极开发适应女性特点的就业领域,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济南市妇联本着“安置一个人,温暖两个家”的服务宗旨,成立了“阳光大姐”家政服务社,自2001年10月开办以来,共培训下岗及贫困妇女2600余人,安置1200余人,为近1800户家庭和用工单位提供了各种形式的服务,形成了一支800余人的固定家政服务队伍。三是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全省多数企业制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中,设立专职或兼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使这项工作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女职工特殊保护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加强。四是积极推动生育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截止2001年底,全省已有16个市的110个县(市、区)实行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参保人数达331.8万人,为3.75万名生育女职工支付了生育保险金。
(五)依法维权,把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落到实处。全省县以上妇联根据省下发的《关于做好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普遍建立了妇女法律援助联络中心,形成了上下联动的妇女法律援助网络。各市、县(市、区)全部成立了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妇女法律援助诉讼案件6000多件,全省建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76处,为1100名受到人身伤害的妇女进行了司法鉴定。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把侦办拐卖、收买、绑架以及强奸、残害妇女儿童案件放在重要位置,加大打击力度,狠抓案件侦破。2001年以来,全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拐专项斗争,狠抓对买主的打击和对买方市场的综合治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了上万名买主,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423起,抓获人贩子463人,摧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67个,查证解救被拐卖妇女512名。在 “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治理”活动中,全省多次组织统一行动,出动警力6万多人次,清查各类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出租房屋等8万余处,查处卖淫嫖娼案件9111起,抓获参与卖淫嫖娼团伙成员19405名,破获强奸案件2924起,通过几年来的严打整治,强奸案件比1996年前下降了19.3%。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法律宣传仍有死角。偏重于把广大妇女群众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宣传对象,对男性,尤其是各层次的男性领导干部、企业经营者的宣传力度不够,致使部分单位和领导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不到位,对妇女维权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保障措施不力。在农村,由于妇女参与社会活动少,以及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缺少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妇女参政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女性参政比例偏低,妇女参政提高的程度与女性在全省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她们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不相适应,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不少地方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达不到规定比例,有的比上届还下降了。
三是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在企业改革重组、减员增效过程中,失业、下
岗女职工增多,重新安置和再就业难度加大,加之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仍然存在,造成部分下岗女职工生活困难,有的还导致家庭不和,离婚单亲家庭增多。部分新建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女职工“四期”保护不落实。一些私营小企业劳动卫生条件差,职工安全无保障,导致侵害女职工人身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问题仍然存在。家庭暴力、拐卖妇女案件、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时有发生。在以男方为由提出的离婚诉讼中,因妇女不掌握证据或无法取证而使财产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
五是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检查中了解到,在部分城乡结合部或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一些出嫁不出村的妇女,不能享受与当地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有的离婚或丧偶妇女回娘家落户,不能及时分得土地或得到补偿,不能与村民享有同等的养老、医疗保险或一定的福利待遇。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进一步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要广泛宣传,不留死角。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重点宣传,又要向全体公民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断强化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增强全民男女平等的国策意识。要对妇女加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各行各业妇女先进典型和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的宣传,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就是强健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意识。
(二)健全机制,形成合力,使妇女维权落到实处。贯彻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对妇女各项权利、权益的保障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制定目标,做出规划,加强检查,保证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把妇女发展作为重要工作,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使妇女的各项权利真正得到保障。各级妇联、工会等组织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烟台龙凤钢琴厂维护女工权益,济南市北园镇解决“姑娘户”问题的生动事例都说明,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妇女组织和工会组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采取有力措施,把妇女参政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建立培养选拔、使用女干部的有效机制,在女干部的培养上要抓基层、抓基础,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全面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重视建立后备女干部队伍。在选拔任用上,要解放思想,拓展渠道。全省有女干部 84.96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3.8%;有女公务员40026万人,占公务员总数的15.62%;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有69.81万人,占技术人员总数的38.3%,这是一支很大的女性人才后备力量,是培养选拔女干部的一支基础队伍,关注这一群体的发展状况,重点培养,优先选拔十分重要。在换届选举中,既要把各行各业的优秀妇女列为候选人,又要积极做好工作,确保妇女参政水平有新的提高。
(四)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劳动权益。一是进一步做好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从目前的情况看,女性下岗人数比例高于男性,而再就业比例低于男性,尤其是大龄下岗女职工再就业更为困难,需引起高度重视。各地在制定政策时要有性别意识,充分考虑下岗女职工的利益,对优先吸纳使用下岗女职工的用工单位给予优惠政策。认真落实“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发动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做好出“中心”女职工的工作,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二是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企业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进行严肃惩处。三是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重视下岗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等方面政策的衔接,加快生育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出台《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同时为便于各类保险的征收管理,应推行社会保险一体化征收办法,将生育保险纳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一并征收,以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切实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五)继续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各级政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侵犯妇女权益的活动严厉打击,对构成犯罪的决不能“以罚代刑”。要根据治安形势的需要,组织一定范围的专项斗争,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分子,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建议通过修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增加一些保护妇女权益的载体和内容,并在程序法中更加明确司法部门的职责和办案程序,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