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城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考核办法_工程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海门市城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工程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海门市城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投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等目标的实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市政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区道路、桥梁、给排水、综合管线、广场等市政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维修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区内从事市政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坚持“客观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适度联动”的原则进行考核。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好施工许可手续;

(二)应根据甲方需要,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三)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四)应承担由于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标准选用不当、服务不及时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操作规程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或增减工程量;

(二)应当建立工程投资控制、质量、工期、安全文明管理责任制,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三)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确保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到岗、到位,并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四)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三检”制度、技术交底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见证取样制度、质量验收等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按第一次工地例会明确的质量验收程序、要求通知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相关监管科室参加验收;

(五)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及时上报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工程进度计划的措施(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

(六)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七)项目经理应参加指挥部或市政建设组召开的各类会议,并及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八)应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各类工程建设手续,及时整理归档工程技术、安全台帐资料。

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投资控制、质量、工期、安全文明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二)应按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派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三)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四)应加强工程进度管理,确保工程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分部分项工程在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完工;

(五)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及时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及时签认。监理单位应按第一次工地例会明确的质量验收程序、要求组织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相关监管科室参加验收;

(六)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一次工程例会确定的工程例会周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报送业主代表和市政建设组备案;

(七)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指挥部或市政建设组召开的各类会议,并及时贯彻落实会议要求;

(八)应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好各类工程建设手续,及时审核施工单位资料,整理归档监理资料。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投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及现场人员管理、工程资料等。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资质管理、信用评价联动。

第十条

考核排名最后的施工、监理单位,由市政建设组在承担2011年城区市政工程项目的同行业中进行通报,并视情建议有关部门在下一年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时参考。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经济奖罚的方式。

(一)根据考核结果,视情予以经济处罚,所罚款额在考核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二)考核保证金由被考核单位先予缴纳:1.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考核保证金列入工程履约保证金; 2.直接发包的工程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分别按各自合同价的1%和5%的比例缴纳考核保证金至市住建局财务科,处罚金额不足部分另行缴纳,剩余部分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每年年终,市政建设组会同相关组室(部门)根据每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比,对成绩突出的施工、监理项目部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对评为 “优秀项目部”的,除颁发荣誉证书外,给予物质奖励:工程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施工单位奖励10000元,监理单位奖励5000元;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奖励5000元,监理单位奖励2000元;

(二)工程质量获得南通市奖杯的,施工单位奖励20000元,监理单位奖励5000元;

(三)获得市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施工单位奖励5000元,监理单位奖励2000元;

(四)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上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施工单位奖励3000元,监理单位奖励1000元;

(五)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建设组)布臵的紧急任务及时贯彻落实的,施工单位奖励2000元,监理单位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不真实,造成施工影响的,处5000元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造成施工影响的,处5000元罚款;

(三)设计单位未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造成施工质量问题的,处1000元罚款;

(四)勘察、设计单位未配合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处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处罚:

(一)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二)中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人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将工程非法转包或者分包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没收全部工程安全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因施工质量和安全等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未经变更签证程序,擅自进行设计(工程量)变更的,造成工程投资扩大或缩小的部分不予认可;

(七)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没收全部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承担返修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所有费用;

(八)未办理延期签证,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20%的,按合同约定没收工程工期保证金;

(九)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第一次工地例会明确的质量验收程序、要求通知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相关监管科室参加验收的,处2000元罚款;

(十)工程施工期间, 项目经理未以书面形式报请总监、业主代表批准擅自离岗,或未经业主代表批准,无故缺席市政组工作会议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

(十一)参加工程例会不正常、传达贯彻不及时(工地例会周期以第一次工地例会纪要要求为准)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

(十二)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未经检测而用于工程,每次处1000元罚款;

(十三)擅自变更工程材料品种、规格的,责令返工,并处1000元罚款;

(十四)现场管理制度不规范、不健全、未上墙的,处1000元罚款;

(十五)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处1000元罚款;(十六)施工中占压城市道路、绿化带,未及时清理的,处1000元罚款;

(十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处1000元罚款;

(十八)因工程施工造成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处1000元罚款;

(十九)工程施工期间, 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以书面形式报请总监、业主代表批准擅自离岗,或未经业主代表批准,无故缺席工程例会或市政组工作会议的,每人每次处200元罚款;

(二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处200元罚款;(二十一)施工现场的围挡、垃圾清运、防止扬尘、降低噪音、临时硬化等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处200元罚款;

(二十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交通防护设施的或安全交通防护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处200元罚款;

(二十三)工程技术资料未及时整理归档,或弄虚作假、缺少资料或资料不全的;不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好各类工程建设手续,处2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处罚款:

(一)中标总监与施工现场总监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总监变更手续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对施工单位未经变更签证程序擅自进行设计(工程量)变更、扩大或缩小工程投资的行为,未制止和上报业主的,或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擅自允许施工单位扩大或缩小工程投资的,处10000元罚款;

(三)对施工单位的专业分包工程未履行报批手续的行为,不制止、不上报的,处5000元罚款;

(四)对隐蔽工程或分项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未按第一次工地例会明确的质量验收程序、要求组织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相关监管科室参加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行为不制止、不上报的,处1000元罚款;

(五)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未按规定进行验收而用于工程的行为不制止、不上报的,处500元罚款;

(六)发生非承包单位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总监理工程师未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工期延期手续的,处500元罚款;

(七)因监理不力,并未及时书面陈述原因,施工单位未完成工程进度计划,处500元罚款;

(八)总监理工程师未以书面形式报请业主代表批准擅自离岗或无故缺席建设单位、市指挥部市政建设组召开的各类会议,并未及时贯彻落实会议要求,处200元罚款;

(九)现场监理项目部人员未按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到岗到位或到岗率低于80%的,每次处200元罚款;

(十)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第一次工程例会确定的工程例会周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后未及时整理会议纪要;未报送业主代表和市政建设组备案,处200元罚款;

(十一)对施工现场的围挡、垃圾清运、防止扬尘、降低噪音、临时硬化等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的行为不督查整改、不上报的,处200元罚款;

(十二)不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好各类工程建设手续;不及时审核施工单位资料,不及时整理归档监理资料,处200元罚款。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第十八条 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市政建设组负责解释。

海门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海门市城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考核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海门市城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工程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建设管理 市政工程 海门市 工程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建设管理 市政工程 海门市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