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考 勤 制 度_考勤制度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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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民 电 器

编制:

益人字[2010]第012号审批:

公 司 考 勤 制 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

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

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公司的考勤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部门经理、主管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所有部门负责人统一从工资总额中提取200元作为满

勤工资,签订合同的按合同拟定的执行。按制度办理请假手续的不扣

满勤工资。

第六条公司考勤实行打卡制度,经理级及以上人员不打卡,员

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员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

人帮助打卡。发现代打卡者各罚50元。

第七条三次之内漏打卡部门经理签字认可,三次以上扣除满勤

工资。

第八条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具体规定

第九条工作时间

1.办公室早上8:30-----12:00;下午13:30----18:00

2.商场 A班早上8:30----11:15;下午12:00----18:00

B班早上8:30----12:00;下午15:00---17:15;

晚上18:00----22:00

第十条迟到、早退

1、上班10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0分钟以前离开,视为

早退。

2、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

款2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30元,累计增加。

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公司领导批准

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十一条请销假

1、经理级以下下人员(休)请假一天的由组长批准,两天至三天的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的由行政人事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休)

请假由行政人事经理批准;行政人事经理(休)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所有请假人员都必须填写请假条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2、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考勤卡,应及时写明原因,并由部门经

理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休假

1.员工每月可休假3天;

2.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每月可休假4天。

第十三条病假

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报行

政人事部备案,月累计超过两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镇级以上医院开

据的病假证明。

2、患病员工请假须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当日九点前向所在部门经

理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患病员工如有镇级以上医院开据病假条的,全月病假者,扣除全

部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者视为自动辞职或按福建省相关政策执

行。

4、员工必须在病愈上班两日内将病假条主动交给行政人事部核查存

档。

第十四条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

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公司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部门

领导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4、事假可以在当月用加班加点时间调休,但必须经过行政人事部的批准,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可不扣发。

5、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

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年假(限管理人员)

1、管理人员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受每年7个日历日的带薪年假。

工作每增加一年假期增加一日,但最长假期不超过15个日历日。

2、年假需一次休完,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

第十三条婚假

1、员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持法定的结婚证填写婚假申请单,经部

门主管批准,交行政人事部审核。

2、婚假假期为三天,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为晚婚,晚婚假期

共计10天。

第十四条产假

1、女员工孕期、产期休假需要有医院证明,经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后,报行政人事部批准,方可休假。

2、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为10天。

第十五条丧假

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

周岁的子女)死亡,可办理丧假,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5

天;员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

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员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写出申请,部门经理签字后,经行政人事部批准后,交考勤员考勤。

第十六条旷工

1、未向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

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

为,均视为旷工。

2、旷工一日(含累计)者,扣发三天工资;旷工二日(含累计)者,扣发六天工资;旷工三日(含累计)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

止。

行政人事部

2010年11月

呈送:董事长总经理

抄送:各部门

存挡:行政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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