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副经理工作标准_生产副总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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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副经理工作标准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副经理的主要职责、权限与责任、基本技能、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副经理岗位。职责、权限与责任
2.1 职责、权限
2.1.1 在公司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协助经理主管公司施工、生产工作;
2.1.2 根据公司年度工作安排,主持制定所分管业务的全年工作计划并组织完成;
2.1.3 在公司经理授权范围内审批有关费用开支与各项报表;
2.1.4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干部任免、职工奖惩有建议权;
2.1.5 负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管理办法或细则;
2.1.6 根据工程需要负责对公司的机械、物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的调配;
2.1.7 履行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关职责;
2.1.8 对公司的安全施工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1.9 审定公司年度安全施工目标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每年组织并主持两次公司安全、机械大检查,主持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1.10 及时参与或完成公司经理安排的其它工作。
2.2 责任
2.2.1 对分管单位因工作失职或渎职而给国家或企业造成的损失负领导责任;
2.2.2 对没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分管范围内的各项任务和指标负领导责任。3 基本技能
符合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干部管理规定的任职条件。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
4.1 每月主持召开至少一次公司生产协调会;
4.2 对各类安全、机械事故的处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3 每年主持召开二次公司安全、质量工作会议;
4.4 每季度到各项目经理部就进度、安全、质量等有关问题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
4.5 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要不断创新。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省公司干部管理部门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5.2 考核结果按省公司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奖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