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_从源头预防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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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30日在北京市观摩一些单位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出席全国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现场会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坚持改革创新,扎实推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工作,不断取得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新成效。我认为,要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应做到:
一、完善系统的反腐法规。建国以来,我国制定的各类法规条例不下几千条,但仍然缺少一部科学系统的“反腐”法规。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对贪污腐败分子有威慑力的《反贪污法》,使得腐败分子腐败的成本大于腐败的收益,要腐败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在对法律制度的遵从上,不管是谁,只要是触犯法律,就要公平的接受法律的处罚,任何人不得例外。惟其如此,才能在整个社会营造让人“不敢贪”的制度氛围。
二、改革现行的反贪机构。我国的反贪机构不少,如监察部、纪检委、检察院、反贪局等。由于机构多,对同级部门的监督权力有限,使得这些机构的行政效能低下。从廉政国家的实践来看,建立一支独立的反贪机构是查处腐败案件的有力保证。如美国的联邦调查局、新加坡的反贪调查局、香港的廉政公署等,其效率之高、威慑力之大为举世公认。虽然我国有自己的国情,不可能照搬他国的模式,但发达国家在反贪方面的先进经验,确实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三、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监督则是防止腐败的关键,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和制约,势必产生腐败。腐败之所以还不能得到根本性的遏制,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监督不力。我国应该尽快制定监督法,进一步建立起科学的监督机制。不仅要有党内监督,还要有党外监督;不仅要有人大司法机关的监督,还要有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和监督程序,使党委、人大、政府和司法各权力机关形成职能明确、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是民主政府良性发展的可靠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