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_河北省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河北省管理办法”。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2008-1-31

已有0人联系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稿】 【

】 【关闭】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林木采伐 第三章 林木更新 第四章 采伐更新验收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林木资源消耗,保护和利用好林木

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必须遵照本办法。农

村居民采伐房前屋看和自留地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第三条 林木采伐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材,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护和发展林木资源、控制林木资源消耗纳入国

民济和社会发展发展计划。严格实施依法采伐林木。

条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内的林木采伐,行使监督、管理权。

第二章 林木采伐

第六条 林木采伐包括:森林主伐、更新采伐、抚育同伐、低质林改造以及

零散树木的砍伐。

第七条 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制定林木采伐限额,每年采伐消耗的林木

总蓄积量不得超过总生长量的50%各类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制定林木采伐限额,全民所有的林木,以国营林场、农场、牧场、厂矿为

单位;铁路、公路、城镇等以部

门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林木和农村居民自留上的

林木以县为单位。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林木来伐限额,编制年度采伐计划,农

级上报省林上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下达的年度采伐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突破。

第九条 采伐林木必须迸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的审批权限:

(一)国营林场单位的林木采伐施工设计文件,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其主伐

和国家专项投资营造林木采伐的施工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集体所有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上林木的采伐施工设计,由县级林业主 管部门审批。

(三)非林业系统的林木采伐施工设计文件,由其省或地、节主管部门审批,报所在县级林上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成片林木采伐的施工设计,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林业勘察设计单

位派出的林业技术人员或林业工程题以及持有《林木采伐施工设计资格证》的林

业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 采伐林木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申报、领取

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二条 林木来伐许可证的核发,除《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已

有规定的以外,国营林业单位由审批施工设计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机关、团体、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凡发生重大、特大毁林案件或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单位和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下年度下核发林木果伐许可证。所损失的林木蓄积众县下年度采伐计划

中扣除。

第十三条 采伐林木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和林木许可证的规定组织

施工。

第十四条 林木采伐的技术规程由省林业厅制定。

第十五条 林木采伐作个结束后,应在本年度11月底以前,逐级上报采伐

计划执行结果的书面报告,逾期不报者不于下达下年度采伐计划。

第三章 林木更新

第十六条 林木采伐后,必须在当年或翌年完成更新造林。在未完成更新造

林前,不再批准其采伐林木。

第十七条 林木更新应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以人工更新为主、人工更新

与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以速生、混交为主,做到树种适宜、混交合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和个人砍伐林木,按批准的设计产材量每立方来预留更

新费10元。预留更新费由乡(镇)林业站代管,未建林业站的由乡(镇)政府

代收代管,存入银行,专户记帐。在限期内完成更新造林的预留更新费如数退回; 逾期不造林或造林成活率达不到要求的,其预留更新费由乡(镇)林业站或多(镇)政府统一安排用于更新造林。

第四章 采伐更新验收

第十九条 采伐、更新作业结束后,核发林木采代许可证的部门应对采伐更

新作业质量进行全额检查验收。验收合格者,发给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和更新

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 采伐验收标准:按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验收。

第二十一条 更新验收标准

(一)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对种、期限完成更新林任务。

(二)更新造林成活率,山区不得低于85%,平原不得低于90%;三年

后更新造林保存率,山区不得低于80%,平原不得低于85。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在林木采伐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林业主管 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

《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盗伐、滥伐林木和其它毁林行为制止不力,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超限额采伐林木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河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河北省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河北省 林木 河北省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河北省 林木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