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_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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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管理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学院鼓励在职人员报考各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等在职继续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在职攻读硕士、博士人员的要求

1、所攻读的学位必须是国家承认学位;

2、攻读专业需服从学院专业发展及管理需要的宏观指导;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学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延长攻读时间;

4、攻读学位前须与学院签订相关合同,取得学位后应将相关材料(学费收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等)及时交学院人事处备案,经审核属实后,方能享受有关奖励待遇;

5、在读期间要刻苦认真,遵纪守法,遵守在读学校的规章制度;

6、在学习期间,应结合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以学院名义发表科研成果或论文;

7、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攻读人员应得到的鼓励政策,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以后不再批准其攻读学位:

(1)因违纪被就读学校退回者;

(2)因在读期间从事其他职业或活动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者;

(3)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罚者。

二、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属部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按其本人条件及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3、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批;

4、签订有关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上一年度考核或教学评估不合格者;

(2)近三年内出现教学事故、管理事故者。

三、相关待遇及管理办法

1、经学院批准自费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且签订相关合同者,学习期间工作量可视情况予以减免(在本市),仍发放全额工资;

2、在攻读学位期间,能按期完成学业、以及学院安排的工作、表现良好的,其年度考核应视为合格;

3、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其工龄、教龄连续计算,若符合条件,可申报职称;

4、学习期间不报销学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学习结束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将相关材料(学费收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等)及时交学院人事处备案,经审核属实后,可按合同规定予以报销学费的50%;

5、每位教职工仅有一次同一层次的学位进修鼓励资格;

6、按相关合同规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后,须在我院连续工作五年,方可提出调动、自费留学、辞职等。否则按合同赔偿学院报销的学费和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应按未满合同规定之服务年限以每年4000元支付违约金。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在职攻读学位教职工培养服务合同

2、教职工在职进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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