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管理体系政策导向梳理_项目管理体系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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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管理体系政策导向梳理
一、国家层面
(一)三中全会,2013年11月15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六条指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提高国有资本上缴比例,2020年提到30%”第七条指出:“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
(二)(国发〔2015〕63号),2015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完善国资管理体制意见》第六条指出:“通过“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将国有出资人意志有效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第十二条指出:“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推动国有企业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
二、辽宁地方层面
(一)《省国资委2014年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告》2015年指出“按照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省国资委主要职责,省国资委是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不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我委没有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权。”
(二)《辽宁省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辽国资[2009]32号)
三、目前一些主流观点
(一)中国经济时报2015年01月——《完善国资管理体系》观点解读
1、国资管理体系改革涉及到全国15万多家企业、100多万亿元资产和3000多万职工。根据国内外的实践经验,高效的国资管理体系应包括三个重要环节:政府部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部门和实业企业。三个环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国资的高效运营。
2、国资投资运营部门是政府与市场间的界面,是市场化的资本运营主体,与所投资企业是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部门可以分为政策性投资运营公司和商业性投资运营公司两类,前者以资本为手段实现政策目标,后者追求国有资本的合理回报。
3、少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超大型国有企业可由国资委直接管理,可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改组为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
(二)财新网2014年06月19日《重构国资管理体系》解读观点
1、定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
在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了“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原则,也提出了“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三中全会确定的上述原则,其隐含的改革方向是,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性国有企业之间,设立专事资本运营管理的持股机构作为缓冲机构。通过政资分离、资企分离的两级分离,实现彻底的政企分开。
2、组建新型国资持股机构,重构国资管理体系核心。
在构建国有资本持股机构时,要实现初始的股权多元化。为避免股份过低而失去股东的制约能力,建议每个持股公司初始阶段参股一级国企的股份必须达到20%以上。
由于国有资本持股公司本质上是资本管理的主体,因此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对象,按照三中全会制定的原则,持股公司应作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主体,在2020年前,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比例达到30%。而持股公司所投资持股的经营性国企,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对象,因此不是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主体,此点存在异议。
3、国资三级新架构、人事身份大调整
在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持股机构、经营性国企三层之间,持股公司向一级经营性国企推荐派出的执行董事,则脱离准公务员身份,完全按照市场化管理,并对其回流到政府部门实行严格的限制。
4、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分类、分步实行彻底的市场化运作。
对于国家需要控制经营企业数量的准垄断性行业或其他实行严格准入制度的行业,如电信、银行、石油开采等,应首先实行开放性牌照制度,建立明确、公平的准入制度,对所有的社会资本开放。在此之前,这些企业可以作为国有持股公司持股的一级经营性国企,由多个国有资本持股公司交叉持股。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此类行业的准入制度进行开放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