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问题分析_社会现象分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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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问题期末作业 题目:社会腐败问题分析
年级:11级汉语授课班专业:社会学学号:20111106025姓名:马小龙
社会腐败问题分析
——以刘志军案为参考
人物简介: 刘志军(1953.01—),男,汉族,湖北鄂州人。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长。2011年2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免去其党组书记职务。2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免去其铁道部部长职务。2011年12月28日上午,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了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负主要责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另案一并处理。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作出的给予、刘志军开除党籍的处分。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7月份,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严重违纪:2011年2月以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共中央委员、铁道部原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刘志军滥用职权帮助北京博宥投资管理集团公司董事长丁羽心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和贵重物品;道德败坏;对铁路系统出现的严重腐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刘志军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刘志军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给予刘志军开除的行政处分由监察部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后,另行作出;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作出的给予刘志军开除党籍的处分。
犯罪事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
腐败破坏国家与政府公信力.在政治领域,它涉及到行政运行和管理体制中最具可变性也是最可贵的资源—人和权力。国家和政府通过对人的任命和委派,以及赋予他们基于他们职能的公共职权,对社会进行统筹管理。人事相对于国家,就好比枝叶相对于树干,虽不至牵一发而动全身,但细枝末节的损伤如不能及时发现和整修,也会危及整体,因腐败案而倒阁的政府及公权数不胜数。此当以之为戒,戒之以早,戒之以严。腐败不利于行政体制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体制中最能保证政治秩序良性发展和社会管理有效实施的环节,在于人事体制以及部门结构的构建。合适而有效的人员流动是组织,尤其是公共职能部门,健康良性运行的保障。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权力、资源、信息的配置能保证公共管理的稳定性、资源分配的权威性如果人事晋升、流动、调配权掌握在腐败分子手中,势必出现任人唯亲不唯贤,唯财不唯才的现象,如果公职部门出现了大量的不称职者、不作为者,极易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效果不佳同时,腐败分子通过人事权构建关系网络,又极易形成权力体系的个人化、团体化腐败.二、从经济的角度看
腐败的实质是一种寻租行为,是公共权力行使者为了牟取私人利益而进行的权力与利益的交易。从这个意义上说,腐败与经济领域的联系密不可分,对经济的危害也极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腐败干预和破坏正常经济运行秩序,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的巩固期,由于经济利益的诱使,权力和公共职能主体违背初衷和本质,利用政府能量干预经济,长此以往会导致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的受阻甚至倒退。
(二)腐败扰乱资源合理分配和流动。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基础是各种资源,包括天然的和人造的,有形的和无形的,充足的和稀缺的等。腐败主体为了权益而利用职权进行寻租行为,直接或间接的破坏了资源分配,尤其是权威性分配的行为,导致“稀而不得,缺而不补,富至过剩等资源匮乏、浪费”现象将大量存在,严重干扰经济体正常运作。腐败将经济沦为进一步腐败的手段和工具,当获得了一定的资源、资本后,腐败分子便有更大的能力和动机使自身或诱使、逼迫他人进一步腐败,进而形成恶性循环.腐败侵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平.当公众共有的资源操纵在少数人、个别人手里时;当人事、权利体制被权力私有者所把持时;当利益供给成为权力动用的前提时,受到利益损失的,只有社会最广大层面的公众。正当的人事晋升,通过努力发家致富,积极的社会竞争,当这些遭遇腐败时,一切都显得异常渺小。“有钱鬼才给推磨”是一种无奈,且如不接受这一现实,理想和愿望都是空谈,社会公平无从谈起。
四、如何防腐反腐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同时伴随深刻转型的背景下,腐败也会自我演化出新的形态。在新的反腐败形势下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与新矛盾,要求反腐败机构及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发展需要、针对腐败的社会根源与具体形式,创造性地提出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一)从源头处预防腐败
从源头处预防腐败,其要点在于尽量消除权力行使主体的腐败动机,具体而说应让其感到不敢腐败,不必腐败。首先应从思想教育处着手,还需要立法、司法、行政的紧密配合。单纯的理论说教,呆板的课堂教育也许已经不如从前那般有效了,但这些是最基本的,不能停止和放弃的。即使是灌输,也要将反腐的思想倾注在人们的心中。但在此基础上,方式可以有极大的拓展空间。同时也需要加大对于公务员制度及其他人事制度的改革和构建力度。近年来人事体制的不合理之处衍生了社会上官员思想上认为回报不足,服务动力不强甚至自行谋道捞取“外快”的想法。其次社会上的高薪养廉与防腐也不断被提及,然而“高薪”是否真能“养廉”?廉确实需要“养”,但“养廉”不能靠高薪,而只能靠扎扎实实的惩防机制。否则不但治不好腐败病,而且更会使反腐败走进死胡同。国际反腐经验方面,“高压反腐”反映了社会对打击腐败的急迫情绪,新加坡以高薪养廉和严厉的惩戒措施而闻名于世;“制度反腐”的努力试图寻找更为根本的反腐败策略
(二)在过程中遏制腐败
在腐败可能正在发生的过程中及时有效地予以发现和制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这主要应依靠政府、各类事业机构及公民三个角度相互之间的配合。首先,政府应加大巡检力度。使其范围更广,频率更繁,时间更久,力度更强,从心理上威慑住腐败分子,打消其侥幸心理。同时这种制度
也可有机与人事制度中的考核部分相结合。其次,加强对行政人员的财产监督,较可行的方式有加强审计力度,积极推行并推广行政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金融实名制、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等经济社会管理制度。再次,发挥舆论及公民力量,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做到有情敢报,报而有效,并做到保护举报人权益甚至予以嘉奖等,使全民的注意力能更多地集中在公共领域。
(三)对腐败结果的追究与处理
如果前期的措施不力,产生了腐败现象甚至犯罪情节,对腐败的惩处便应毫不手软,如有违反,坚决打击。第一重典完善政府责任问责制。虽然一味地提高惩罚强度并不意味着腐败现象的消除,但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巨大的心理威慑作用,或可考虑将腐败的犯罪级别和惩罚上限提高;第二,建立上下级责任制。所说“上”,即指腐败分子升迁,上任等人事行为的推荐、负责人等,惩之以用人不当,监管不力,迫其用人谨慎,用后不放任,避免关系网结织;所说“下”,要追究向腐败分子行贿送礼,诱使其走向犯罪的人员,尤其是导致官员初犯的人员,惩之以重,管之以严。同时应对官员的监督部门问责,监督力度不足和职责不当也纵容了腐败的产生;第三,改革绩效考评方法,“积极”的乱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都是变相腐败的重要形式,通过科学、合理,既有量化又有质化,短期和长期结合的绩效考核,防止不作为、乱作为,防止形象工程,劳民工程和豆腐渣工程的出现,进而抑制腐败; 第四,当一切打击手段都没有起到应有效用,导致腐败事实出现,腐败分子外逃时,防止外逃的检查,户籍管理,出入境手续监查等措施便派上了用场。
综上所述只有以上各个环节都把好了,政府才会廉洁,社会才能良性运行,人民才能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