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法角度看农村民主法治建设_普法阵地建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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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法角度看农村民主法治建设

大亚湾司法局

黄小波

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随后,各地纷纷成立了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专项负责普法工作。到目前为止,一共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明确目标,给普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民主法治的含义和意义

民主理论源远流长,她从两千五百年前古希腊的雅典宪章的文明中持续不断的发展而来,传播到了每个大陆并成了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宪政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利应属于人民。民主能让我们避

免独裁者暴虐邪恶的统治,能保证人民享有更为广泛的基本权利,使人民能够运用自我决定的自由,在自己选定的规则下生活。从民主发展史来看,民主理念要在国家统治中得到实现,离不开法治。法治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观念,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具有特定的含义。西方历史上的法治观念源于梭伦变法,至亚里斯多德时已经基本理论化。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以及与之相对应自由平等人权等思想的发展资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明确提出了自己的法治主张: 国家和统治者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每个公民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任何机构如果违法,都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法律面前国家与个人是一律平等的。资产阶级建立了资本主义社会,把法治与民主结合起来,把这种法治思想主张用一种稳定的政治制度固定了下来。应当说,这是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民主与法治对一个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民主就不能给人民以广泛的自由,就不可能发挥每个人的聪明才智,因而社会也不可能大踏步的前进,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不可能大幅度地提高;然而,一个国家,一个美好社会的建立,在严格意义上讲,法治也犹为重要,要是没有法治约束下的民主,就不是真正的民主。纵观我国的历史,尤其是经历文化大革命洗礼的中国,民主与法治还是把双刃剑,又是天砰上的两个法码,不可偏废。

二、我区农村民主法治的现状

摸清情况,对症下药,才能惩前毖后,达到预期的效果。当前,我区农村法治建设中,主要面临以下情况:

(一)村民权利义务意识存在偏差

通过长期以来的普法工作的开展,我区村民的法律知识不断丰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在面对征地拆迁、出嫁女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法律问题时,越来越多的村民敢于积极维护自身利益,到各街道办信访维稳中心、区信访局和其他相关单位反映相关情况,表达利益诉求。这在一方面反映出村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自身权益保障有了更深的认识,体现了我区之前普法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但另一方面,从具体情况的处理来看,部分村民对法律的理解还仅仅停留在工具性利用的阶段,只是片面关注对自身现实利益有帮助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条款的存在误解,有的甚至是故意曲解,以偏概全,对有关自身义务的规定则有意规避,认识不清,甚至以不清楚不知道为由来逃避自身责任和义务。如此维权,只会导致信访案件量的不断增加,而无益于问题的根本解决,而且有悖农村法治的进步,农村社会建设的精神。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是学习法律必须树立的基本观念,也是每一个人心中最朴素的理性认识,只有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法律知识学习和应用,才有利于促进法治建设。

(二)对行政程序相关法律制度不了解

从目前我区普法及村民学法用法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法制建设的大部分精力主要用在对实体法律的学习上,而对程序法及相关政策内容的普及力度相对较弱。特别是对行政程序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直接导致了当前部分村民知有其权,却不能顺利实现的现状。在工伤事故、土地纠纷、妇女权益保障等方面,表现尤为明显。而涉及到一些窗口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不到位,则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最终后果是造成了政府资源的无形消耗和村民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村民自治和农村法治关系未理顺

农村法治建设不仅是村民个人法律素质的提高,更是农村整体法治氛围的建立和农村自身制度体制建设的完善。普法,不仅要让村民对已有的法律法规知其然,而且要让村民知其所以然。通过对已有法律法规了解的学习,明白立法的原理和目的,从而更好地指导自身行为,真正做到遵法守法。同时,从国家制度建设中学习经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的体制和制度,从而保障农村社会法治建设和谐有序地进行。

目前,《宪法》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法》都对村民自治的权利给予了明确规定,但从我区的实际来看,由于村民本身对法律规定的一知半解,在行使民主自治权的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集体表决的形式和程序不够规范、部分

决议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等突出问题,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农村法治建设的步伐。如何运用普法的手段,充分考虑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农村传统风俗,指导村民自治,从根本上该变目前我区村民自治的现状,加快农村民主法治进程,是我区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就全区范围而言,各村民主法治建设发展不平衡,有些村各项制度完善,“四民主”、“两公开”搞得扎实完备,但有个别村则明显滞后,存在较多问题,如因村级财务管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农嫁居等引发的村民集体上访事件等热点、难点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

三、发挥普法工作对于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区是经国务院于1993年5月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在普法五年规划的实施过程中,我区积极响应上级领导的号召,成立了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普法工作。近年来,惠州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创建法治城市的目标,我区普法办将普法规划的实施和法治区创建工作有机结合,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我区普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重难点,严重阻碍了我区法治创建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农村法治建设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区大项目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来的农村工作开始面临新局面新问题,如征地拆迁、农村股份制改革、出嫁女等问题。而农村普法工作相对薄弱、村民法律素质不高、农村法治进程相对滞后的现状给这些新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很多困难。

普法作为法治创建的重要手段,村民了解法律法规,提升自身法律素质的主要途径,如果不能充分发挥其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直接导致全区法治创建工作的推进,进而影响到整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如何改变当前的局面,通过普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树立村民正确的法治观念,提高村民的法律素养,从而发挥普法工作在推进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建设和谐农村法治社会,这无疑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区法治创建工作和普法工作的重点。

四、发挥普法工作在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基础性法律教育,帮助村民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

村民法治观念、权利义务意识的树立是一项长期的工程,特别是纠正已有的错误观念更是工作中的难点。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来开展这项工作固然是不可或缺的,但普法在观念树立方面的主导作用必须明确。

当前,在我区农村地区,权利意识的异化,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未得到村民的普遍认同。造成这种的根源一是权利保障工作未做到位,导致村民将过多精力集中在维权上,无暇

顾及自身义务的履行;二是村民的法治意识基础比较薄弱,普法工作未能及时跟进。当传统的小农意识遭遇到社会发展中经济利益冲击时,自然而然地倾向于单方面的自身利益维护。

维权机制的完善是一项长期的综合工程,而改变传统的小农意识下的利益维护观念更多的则是要依靠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宪法及其他与农村村民相关权利义务意识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法律条款内容的宣传,而且要加强对法律条款背后的法律原理和社会意义的宣传;不仅要重视对每天居住生活在村里的群众的宣传教育,而且要在法律进校园中加入对农村户籍地学生进行基础法律宣传教育,从小培养,以小促大,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整体的良好法治氛围,促进村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最终达到本区村民权利义务意识的强化、法律素养的极大提高,从而促进农村法治建设整体推进。

(二)加大相关行政程序法律法规的宣传,明晰农民维权渠道

“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是我国各项法律工作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具体到我区的农村法治建设及普法工作中,最突出的就是与村民相关的行政程序法及相关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而相对的,相关实体内容却得到了相对较好的普及。这种矛盾直接导致了近年来我区信访维稳工作量的增

加和村名维权效率的低下。要改变这种局面长期来说是观念制度的问题,短期来说就是普法工作内容倾向性和工作力度的问题。

为了促进我区农村法治建设,充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区的稳定和谐。在今后的普法工作中,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普法观念,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只有让村民们对实现自身权益的途径明了清楚,并能够身体力行,农村普法工作才有实在意义。加大普法内容中的程序相关内容是当前形势下的必然选择,加大这部分内容的宣传力度我区农村法治建设的急切需求。

(三)普及相关制度规定,指导帮助村民探索建立村民自治新模式

建设农村法治社会,推进法治区建设,一直都是我区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村民自治是农村法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但由于基础薄弱、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和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相对滞后,我区村民自治一直以来都处于比较粗放的模式,制度设计和建立方面较为落后。当前我区农村地区正在开展股份制改革,如何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探索建立我区村民自治新模式,是我区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

从发挥普法工作主导作用的角度来看,要建立村民自治

新模式,一是要让村民了解其自治的权利界限,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合理行使自治权;二是要宣传其他地区先进的模式和经验,指导我区村民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自治制度;三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的专业知识为村民们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尽量避免村民在探索过程中走弯路。此外,在指导村民探索自治道路的过程中,要重点抓好村干部的法律制度知识的普及,促进其思想意识的提高。

(四)健全新农村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农村立法工作。农村法律建设必须赋予农民同等的权利,必须尊重传统文化,得到农民内心的认可。同时关注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法条。针对农村现阶段民主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改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让农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在民主选举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赋予了村民罢免村官的权利,但在实际中很难操作。所以建议降低罢免门槛,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程序。关于贿选,各地普遍反映认定难、调查取证难,由此引发的争议也比较多。所以可以从选举程序上把关,可以建立选举的全过程公开制度、秘密投票制度、委托投票的严格限制制度等等。

在民主决策方面,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增加村民小组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议事制度,充实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在民主管理方面,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评议的内容。让农民群众自己定事、自己决策,解决农村许多难事,办理群众多年想办而没能办成的许多实事,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搭建合适的平台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实现民主管理。

在民主监督方面,增加村务监督机构和村务档案制度,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并明确任期和离任审计包括的事项。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有效遏制村官腐败现象,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农村法治建设是法治区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充分发挥普法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又是农村法治建设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必须从村民权利义务意识和程序意识培养、自治制度的创新着手,针对重点对象,调整普法内容、丰富普法形式、加大普法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农村法治,才能顺利圆满完成法治区创建的各项

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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