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林场场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暂行规定_办公室工作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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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林场场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进场部办公室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及我场实际情况,现将场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病事假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考勤管理
场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旷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场部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由党支部办公室实施。月度考勤表应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送交场长办公室,汇总、核实后,将旷工、病假、事假等考勤结果公布,经场长签字送交财会室,按规定扣发相应基本工资、补贴和年度奖金等。对弄虚作假或故意瞒报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病事假请假手续
1.请病假应填写请假条,并附市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场部办公室工作人员请病假,一律由场长批准。
2.请事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场部办公室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律由场长批准。
3.凡已准假的人员应在离岗前将请假条送党支部办公室备案。遇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者,必须由本人或亲属用电话向场长报告,并及时履行补假手续。
4.未经准假,上班时间应到而未到者,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下班者为早退;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上班的,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5.对骗开、虚开请假条、病假证明者,按旷工处理。对弄虚作假或故意瞒报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
1.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⑴月病假超过2天的,从第3天起每天扣发当天基本工资的20%(扣发标准按每月22个工作日计算,下同)。
⑵月事假超过1天的,从第2天起每天扣发当天基本工资的30%。连续事假半个月及以上,当月社保费用由个人承担。每年事假累计超过22个工作日的,从第23个工作日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2.病事假期间补贴、年度奖金扣发办法
(1)病假从第3天起、事假从第2天起扣发补贴。扣发数为相应职级的计发标准除以22再乘以应扣病、事假天数。
(2)年度奖金扣发计算方法为:全年度病假累计10-1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年度奖金数的20%,累计16-22个工作日的扣发当年度奖金数的50%,超过22个工作日的扣发当年度全部奖金数;全年度事假累计6-1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年度奖金数的30%,累计11-1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年度奖金数的50%,超过1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年度全部奖金数。
3、旷工的处理
(1)旷工1-2天的,每天扣发2天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3天至5天的,扣发半个月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6天至10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 1
11天至14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2个月的奖金,并对旷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规定予以除名等处分。
(2)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旷工1天处理;凡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在2小时(含)之内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3)旷工按天数扣发工资的计算方法为:
扣发旷工工资=工资总额/22*旷工天数*扣发旷工工资比例(100%)
四、国家规定假期的有关待遇
1.国家规定节假日
由于我场生产季节及场部办公室工作特点,节假日加班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加班待遇或予以串休,但串休不计入加班范畴之内,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加班待遇。
2.婚、丧假规定。
⑴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给予三天婚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三天丧假。工作人员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工作人员自理。
⑵工作人员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除按规定享受婚假外,另增加婚假7天,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
⑶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视为出勤(基本工资、补贴、年度奖金照常计发,下同)。
3.产假待遇。
⑴女性工作人员产假为9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准生条件的女工作人员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对实行晚育(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剖腹产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50天;在小孩出生后90天内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增加14天独生子女保健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⑵产假、保健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⑶接受节育手术的工作人员,凭医疗单位的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并视为出勤。
⑷女性工作人员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等按80%发放。
4.考试、学习深造规定
因场部工作需要,外派工作人员学习、进修、考试的,其基本工资、年度奖金补贴全额发放。非因场部工作需要,工作人员自行参加各类学习、进修、考试的,其基本工资、年度奖金补贴均按事假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暂行,党支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