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突发脑溢血死在工地上_在工地脑出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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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突发脑溢血死在工地上
青岛晚报电子报
2013.08.05 星期一
不到50岁的李某在工地加班干活时突发脑溢血死亡,家属认为李某的死是由于超负荷劳动所致,要求施工单位赔偿26万余元。可施工单位认为李某的死与他本身疾病有关。双方僵持不下,经法院一审、二审后,近日下达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原告施工单位不顾民工死活
据李某家属称,事发前李某在城阳一建筑工地当杂工,每天起早贪黑,由于没有固定的工种,工地上哪里需要帮忙李某就往哪里跑。连着干了好几天都没有休息。2011年5月1日,五一劳动节这天李某也要一如既往的加班,清晨7时开工没多久,他正在5层楼上忙活着,突然晕倒在地。周围的工友见状后立刻拨打120将李某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为突发脑溢血。家属称,施工单位只支付了3500元医疗费,之后就不管不问。由于李某家庭条件一般,没有能力支付剩余的治疗费用,只好在住院三天后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后李某没有得到很好的照顾,三天后死亡。家属称,施工单位置工人生死不顾,没有及时垫付其余的医疗费,导致了李某不得不中断治疗并死亡,家属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赔偿。
被告死者本身患有高危疾病
施工单位认为,李某并非是公司的职工,公司也从来没有和李某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雇用李某在工地干活,李某的死与工地没有关系。另外李某即使是公司的员工,他的死亡也并非受工伤,是李某自身原因 1
造成的。施工单位称,李某入院时曾做过一次简单的体检,证明他有极高危的高血压,死亡是由于高血压所导致的,而并非劳累过度。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李某虽然没有和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是在施工的工地上突发疾病,两者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施工单位称李某死亡是因为事前患有高血压从而导致脑溢血,却无法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法院一审判决,施工单位应支付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法院二审判赔偿家属5万元
一审宣判后,施工单位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自身疾病而死亡的,属于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出现的伤害,雇主一般不负民事责任。因此李某在干活时因为自身疾病死亡,并非在工作时受到的伤害,施工单位与李某的死并没有因果关系,单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院也提到,除了施工单位外,李某自己对最终的后果也没有过错责任,但是他突然离世,势必会给家人带来重大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施工单位应当分担部分损失,经二审认定,施工单位赔偿给李某家属共计5万余元,驳回李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追踪死者家属放弃司法鉴定
如果员工在工作岗位因为过度劳累导致疾病甚至死亡,应当如何维权?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力介绍,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可以通过法院申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员工过度劳累出现疾病或死亡,通过司法鉴定首先确定疾病或死亡原因,其次要判断过度劳累与 2
疾病、死亡的关联度能有多少,并依据关联度或参与度进行赔偿。”张力说,“比如员工本身身体患有心脏病,过度劳累诱发更严重的病情甚至影响生命,通过鉴定判断劳累对心脏病的影响程度,所占比例多少。”
对于李某一案,记者了解到,原本家属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断定高血压、劳累过度与死亡各自的关联程度,但由于上千元的鉴定费对于整个家庭来说,负担太重,所以家属放弃了鉴定。
给农民工多点关爱
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有事实和法律,我们且不去讨论。但是这位农民工因劳累死亡却是事实。由此推想开去,酷暑中在室外工作最多的,应该也是农民兄弟。从环卫工到工地上忙碌的身影,处处都是他们在劳作。前些日子有人在微博上提倡不乱丢垃圾,就是为了给农民环卫工省一分力。这种人道的做法当然值得提倡。但是这样做还远远不够,我们的用人单位乃至整个社会体制都应该多关爱他们。希望这个目标不再遥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农民工在工地突发脑淤血,在48小时之内未发生死亡的事实,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其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均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