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_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登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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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对农村居民自有零星林木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林木采伐审批管理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城区、境内一级河道和交通国干线林木除外)林木采伐,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城城区内林木采伐由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审批;境内一级河道和交通国干线林木采伐分别由县水利局、交通局按相关规定逐级审批。

第五条 除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实行特别审批外,采伐林木必须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县林业局。

第六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使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森林、林木由多方共有的,由权利共有方共同提出申请);

(二)申请采伐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申请采伐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应的切实可行的证明材料);

(三)集体所有的林木,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村委会、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

(四)有关采伐指标的批准文件。国有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其它单位还应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五)农村居民采伐零星林木按《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对农村居民自有零星林木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八条 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的采伐,严格按国家、省、州下达采伐计划、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并按采伐作业设计和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天保工程结束后按相关政策办理商品林采伐手续。

第九条 农民自用材的采伐,由林木权属所有者提出申请,申请经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缜林业站审核。林业站审核时要到实际采伐地块对采伐树种、四至、蓄积、出材量、有无林权争议等内容进行核实,填写林木采伐调查表。审核无误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林业局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采伐规定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申请单位以村组为单位张贴公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确无异议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采伐申请,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经营单位上年度发生重大林木案件或上年度没有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采伐林木的申请。

第十二条 对需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采伐申请,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后,签署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林木采伐更新管理

第十三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木采伐实行伐前勘查核实、伐中监督、伐后更新验收。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或者集体和个人共有的林木,经审批取得采伐许可证后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拍卖,乡镇政府和乡镇林业站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对违反规程、弄虚作假的,乡镇政府有权停止其拍卖行为。

第十五条 拍卖林木所得款必须按一定比例存入乡镇财政所作为更新造林保证金,待完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用。具体比例视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采伐林木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种、树种、时间、地点、面积、蓄积、株数和有关技术规程进行。

第十七条 采伐作业时,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到现场进行监督,预防各种违法采伐林木行为的发生。

采伐完毕,监督人员应填写林木采伐监督验收表,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档保存。

第十八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更新造林任务完成后,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填写更新造林验收表。

第十九条 对未完成或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动用更新造林保证金用于采伐林木的更新造林和补植。同时,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冻结该单位或个人本年度林木采伐审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资源进行保护,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和破坏林业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弥渡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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