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业务讲座_办公室综合业务讲座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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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业务讲座

一、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一)商务部

1、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

2、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上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

3、服务业领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的。

4、并购:并购交易额在限额(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

5、改制:评估后净资产值在限额以上。

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注册资本在限额以上。

(二)省级商务部门

1、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以上,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

2、单次增资额在限额(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事项。

3、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4、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6、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金融、电信领域的情况外)。

7、并购:并购交易额在限额以下。

8、改制:评估后净资产值在限额以下。

9、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注册资本在限额以下。

10、商业特许经营

(三)市、县商务部门

1、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1亿美元及以下,不包括单一店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经营范围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的商品。

具体内容参与文件:浙商务资发[2011]37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一般性程序

(一)项目立项

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签定合资、合作协议书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由中外双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呈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对生产项目、非生产项目和投资总额不同的规定转报政府有关审批机构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发改部门(技改项目由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兴办外商独资企业,不需提交项目建议书,由外国投资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报送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国内企业或中方合营者向政府审批机关上报的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对国内外市场、生产经营规模、建设条件、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外汇平衡等方面作出的估算和建议。

2、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项目可研报告)最好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它是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关键要素进行多方案

比较,综合分析,科学论证,选择最佳方案。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可研报告一般要求有十项内容,即实施纲要、项目的背景和历史、市场和生产能力、材料和投入物、建厂地区和选址、项目设计、工厂组织和管理费用、人工和建设进度安排、财务和经济评价、外汇平衡和风险度分析。

外商独资企业的可研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内外销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它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3、选购项目用地

凭项目可研报告,到县经济开发区或辉埠新区及其他乡镇功能区联系项目用地,设计项目用地平面草图,草签项目入园协议。

(二)签署合同、章程

批准立项后,合资、合作各方授权代表开始谈判,签署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签署章程),约定投资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和章程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必须与中国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一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对签约各方都有约束力。

1、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是投资各方为共同投资设立企业,就设立企业的有关事项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

(1)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2)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投资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生产设备和技术的来源方式及费用;(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内外销比例和责任;(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0)经营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1)违反合同的责任;(12)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等条款。

对于一些大的投资项目,为了便于合同执行,除了主合同外,投资各方还要签署技术转让协议、设备进口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贷款协议等附属合同,附属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是按照投资合同规定的原则,经投资各方一致同意,规定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章程的基本内容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外商投资企业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3)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的缴付期限,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方法;

(5)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或监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监事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6)管理机构的设臵、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劳动管理;

(8)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9)解散和清算方法;(10)章程修改的程序。

3、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而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在合资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外国投资者以技术或设备出资时,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材料及对其拥有所有权和处臵权的有效证明。

(4)对出资的工业产权、实物、专有技术,投资各方可以协商作价,或聘请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5)外国投资者以技术作为出资的,技术转让协议中不得含有限制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渠道和限制产品出口或限制产品出口地区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6)在外资企业中,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投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7)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照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土地租金。

(8)在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的,投资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一般为2年,但外商独资企业出资规定:注册资本50-100万美元的,出资期限为1年;注册100-300万美元的,为2年;注册300-1000万美元的,为3年。

(9)合资企业由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负盈亏,中方不能为外方的出

资提供担保,不能在合同中保证外方的投资收益。

(10)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应明确规定,一般限于生产经营一种或几种相关的产品,从事一种或几种相关的经济活动。经营范围中不能包括国家法律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

(1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同章程中事先约定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12)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一般为10-30年,最长可为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

(13)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应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14)不约定经营期限的项目,应在合同中订立终止条款,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程序以及企业清算和财产分配原则。

(15)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申请审批

1、企业名称预核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县工商局初审、市工商局审查同意核准。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在未完成企业登记手续前,任何一方都不得以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项目决策预审

凭项目可研报告(即项目申请报告)、企业入园协议等到县经信部门,向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提出项目决策预审,并取得《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决策咨询及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项目决策预审意见)。

3、办理预审意见

凭项目决策预审意见及项目可研报告,到住建、国土、环保部门取得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和环保初审意见。

4、进行项目核准

凭项目决策预审意见,提交以下材料到县发改部门提出外资项目核准:(1)项目申请报告(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2)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投资人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各方签署的合资协议书;

(4)项目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需要国内外金融机构融资的,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5、环评报告及环保批复

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做项目环评报告,提供相应材料向环保部门办理批准文件(此项可待外资进来公司设立后办理)。

6、审批合同、章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需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生效。审批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机关主要审查合同、章程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项目可研报告的内容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则。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企业的申请书(原件);(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项目可研报告(原件)及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原件);

(4)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小组会议纪要(原件);(5)合同(限于合资、合作)和章程(包括实物投资清单、企业进口物资清单、作为出资的技术引进合同及其他合同附件)(原件);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原件);(7)中外投资双方董事或监事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聘任总经理的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9)董事会成员名单、股东会成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10)公司住所证明;(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其他有关材料(合资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13)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情况表;(14)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7、办理外资批准证书

合同和章程获得商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市质监部门窗口申请赋予企业代码,然后到市商务部门窗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登记注册

1、办理工商零资本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凭外商投资批准证书附本(1)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0注册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时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商务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注: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公司章程

注: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商务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特别注意: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如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等)。

(6)中外投资双方董事或监事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按章程规定董事和监事人数,由中外投资双方各出具委派书。(7)聘任总经理的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8)公司住所证明:

注: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产权证与实际门牌号不符的,则相应提交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号码证复印件(加盖地名办公章)。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注:委托书应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0)其他有关文件

填写各项表格、申请书及签字时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复印件上要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名盖章;谁出具的复印件就加盖谁单位印章。

2、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供以下材料,到市质监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申请单位公章(要求与单位名称一致,分支机构可以用总公司公章代替)。

3、办理外汇登记和外汇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后,需到市人民银行外管部门进行外汇登记和新开外汇账户。外汇管理部门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及比例、营运外汇收支渠道、产品内外销比例、外汇利润分配方法的落实措施等进行核查。对全部内容核查认可后,外汇管理部门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表》2份;(2)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加盖商务部门合同备案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证明文件;

(7)开户申请书(注明拟开户银行); 以上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4、、办理外资汇款路径

凭外管部门出具的外汇登记证和新开外汇账户,到选定开户银行办理外资汇款路径。除国家批准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外汇收支必须通过其境内外汇账户,即企业的一切外汇、商品出口收入及非贸易外汇收入等必须调回中国境内,并存入境内外汇账户。外汇账户分为资本金账户和结算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正常范围的对外支付,可凭《外汇登记证》及对外支付合同和其它有效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外汇结汇手续。

5、进行注册资本金验资

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境内、外投资人注资汇款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进行验证,出具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6、进行实收资本注册登记

送验资报告原件到衢州市工商窗口办理实收资本注册登记。

(五)其他程序

1、公安局备案

公安局对企业的印章依法进行管理,企业不能私自刻印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章、财务章、合同章及报关章,只能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刻章通知书》在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刻章,并到公安局备案。

2、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证,设臵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收入额和所得额的会计凭证和账簿。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要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

3、办理开户许可证

为在境内的日常运营需要,企业还需开设人民币账户。开设人民币基

本账户需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人民币开户许可证》。

4、办理海关代码证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业务,必须事前经海关审查核准并办理海关登记注册,领取海关代码证。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指定报关人员,经海关培训后发给《报关员证》。

到衢州海关需提交的材料:(1)向审批机关提交的全部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3)人民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4)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5)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办理电子口岸登记 具体到杭州海关办理。

6、重新激活外汇账户

办理电子口岸登记后,回到衢州市人民银行外管营业窗口激活外汇账户。

三、常山县委、政府鼓励引进外资政策

(一)《2012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常委办„2012‟23号

1、第四条“考核范围及认定”第3款“到位资金的计算”第3项规定:国(境)外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0%计算到位资金。

2、第五条“考核评分”第1款“招商小组考核评分”第2项“80分基本任务”中明确:招商小组完成内资任务得60分,未完成任务按实际到位资金比例得分;完成外资任务得10分,未完成任务按实际到位资金比例得分;完成新引进亿元以上项目个数得10分。

3、第五条“考核评分”第2款“项目引进单位附加分”第3项明确规定:引进外资项目,每50万美元给引进单位加1分。

(二)《2012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实施细则》常政办发„2012‟73号

第四条第4款“外资到位资金认定”明确:为鼓励引进外资,外资项目不限项目引进年度,以实际到位外资(凭验资报告和外汇管理账户到位资金)为准。

(三)《进一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12‟41号

1、第七条“明确引进外资奖励力度”规定: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投资主体每万美元1000元的奖励,500万美元(含)以上部分,每万美元奖励1500元,单个项目最高限额为80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实际利用外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工业、交通、旅游、水利、商贸(年出口额海关数在2000万美元以上)、教育、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项目,其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2、第八条“扶持新办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对新办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其依法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在享受新办工业企业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其享受年限再顺延一年。

(作者为常山县商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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