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小册子内容_警示教育图文小册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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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加快推进中原经济区和郑州都市区建设,打造宜居、畅通、整洁的城市环境,市委、市政府不断创新社会管理的机制、体制。尤其是自2012年4月份以来,以“三非”(即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为主要内容在“经八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试点的基础上,市委做出了“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建立长效机制的重大决策,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为城市管理的意向重要内容,按照“人往基层走、劲往基层使、权往基层放”的原则,实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重心下移,通过“三级网格、四级平台、五级联动”管理格局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从而开启了查违工作的新局面。

此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违法建查处工作的决议》(郑人常【2012】36号),市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和投融资工作的意见》(郑发【2012】21号),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查违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为查违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政策、法规保障。通过实践运行,“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在查违工作中已彰显了其勃勃生机。实践证明,这一长效机制是当前我市社会管理的创新之举,是科学的、及时的、有效的,它有效破解了相关职能部门执法力量不足,违法建设发现难、取证难、拆除难等问题,为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资源优势共同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从源头上查控违法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这次编印《郑州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网格化管理手册》,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为各级网格人员依法、依规、依责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通过“网格覆盖、责权明晰、条块融合、刚性执法”,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违法建设,为积极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ZHENGZHOUSHIFAZHIJIANSHE

(一)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

按照行政区划全市共划分为15个管理模块,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和投融资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建立“六五四”的网格管理体系:四市一县一区独自建立网格管理体系,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业务指导;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航空港区按照市城乡规划局的执法委托,建立网格管理体系,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督导;市城乡规划局副县级领导对应市内五区各分包一个区,与区级平台对接,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下沉到市内五区乡(镇)办事处网格,村组、楼院、街区等第三级网格设立首席规划监察员,依靠基层力量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二)网格化管理工作职责

为保证网格体系在工作中条上不断线,块上不断档,积极推进查违工作的高效运行,对各级网格职责进行了明确:

1.下沉人员:进入县(市)、区平台的副县级领导负责指导建立网格执法体系,督导开展工作,督察体系运行情况。其中进入市内五区平台的领导,负责条块网格人员的对接,指导条块网格工作内容的衔接,组织条对块网格员的培训指导,督促检查条块融合后新体系的健康运行。下沉执法人员负责对违法建设组织核实认定,立案调查,下达执法文书。

2.乡(镇)办网格(一级网格):负责对同级网格和二级网格实施业务培训:对二级网格上报的信息和“四级平台”的工作信息做到快速反应,对私搭乱建、新增在建及其他确定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组织强制拆除;建立工作台账,坚持每周上报一次工作信息,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3.社区、村网格(二级网格):负责日常巡查,全面掌握辖区违法建设现状;接收群众举报和三级网格上报信息,及时组织核实制止,汇总上报一级网格。

4村组、楼院、街区网格(三级网格):负责日常巡查;对新增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郑州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三)网格化管理工作流程

1.村组、楼院、街区的三级网格人员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及时制止,拍照、摄像固化违法建设现状,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上报第二级网格(行政村、社区)。

2.第二级网格员按到报案后,及时建立台账,于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核实,配合第三级网格员对违法建设进行制止,并及时上报一级网格。

3.第一级网格员接到报案后,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通知下沉网格规划部门执法人员。下沉人员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对一般违法建设,执法主体履行法律程序,下达执法文书,并将处理决定及时移交第一级网格。对重大复杂案件,上报市级研究处理。

4.对逾期不拆除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办组织强制拆除;对一级网格无法解决的报区政府组织实施。

5.对新增在建违法建设由乡(镇)办网格快速反应,及时制止,经执法主体做出拆除继续施工部分的决定后,由乡(镇)办直接组织拆除。

6.对给予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建设,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处罚义务的,由规划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网格化监督考评机制

为激发网格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推进长效机制的贯彻落实,按照简单明了可持续,客观透明重结果的原则,采取白检互评、共同提高的方式,组织绩效考核。

1.自检。市规划局对下沉网格人员从服务态度、业务技能、工作效率、工作纪律、廉政建设等五个方面进行定期考评,并由分包领导对辖区内的执法人员提出综合考评意见;对区网格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由区组织考评。

2.互评。按照由块对条、由条对块的方式组织互评,发放绩效考核表,并将互评情况及时反馈到信息平台。

3自检、互评坚持每季度评议一次,评议结果每半年在全市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4.对网格内出现监管不力、处理不及时的问题,除追究网格对应责任人的责任外,依据有关规定逐级问责。

二、基础知识

1、什么是违法建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2、“一书三证”指什么?

一书是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没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衬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地的法律凭证。

3、关于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证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房管部门不得对其确权发证。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4、什么是规划区?

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5、违法建设如何处理?

根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2)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本条所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2)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3)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4)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5)改正后符合城乡规划。

本条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1)违法占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用地进行建设的;(2)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3)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4)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5)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6)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7)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6、什么是网格化管理?

城市网格化管理,是指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将管理辖区按一定的标准划分成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中事件的巡查,建立监督和处置相分离的主动发现,及时处置城市管理问题的一种方式。

7、网格化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是什么?

在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中,要明确一个目标,坚持两个原则、细化三级网格、用好四级平台、形成五级联动。

8、三级网络是哪三级?

“三级网络”,即以乡(镇)办为单元,划分乡(镇)办、村(社区)和村组(楼院、街区)三级网络。

9、四级平台是什么?

“四级平台“,即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办、村(社区)四级联网的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平台,每一级平台,既是一个基层信息数据平台,也是一个工作指挥、处置、监督平台,对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职责范围实行逐级发现、逐级办理、逐级报告。

10、“五级联动”是哪五级?

“五级联动”,即实行市委常委分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分包乡(镇)办、乡(镇)办领导分包村(社区)、机关干部下沉到村组(片区)制度;市级执法部门班子成员业务责任要分包落实到县(市)区,县级执法部门班子成员业务责任要分包落实到乡(镇)办,执法管理人员业务责任要求分包落实到村(社区);继续坚持市直、县直单位联系乡镇、群众工作队驻村(社区)工作制度,形成市、县、乡、村、村组上下五级联动、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局面,推进各级各部门“人往基层走,钱往基层花、物往基层用、权往基层放、劲往基层使”。

三、违法建设查处法律法规依据

(一)《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中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河南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七条 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六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涉及司法诉讼程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五条 对违法建设项目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三)《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第二、第三款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五条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组织拆除。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对在建违法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建设、自行拆除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水、停电等措施,并可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工程立即予以拆除。

第七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八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辖区域调整为街道办事处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行使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

第二条 市内五区和各开发区要积极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

(五)《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和投融资工作的意见》

1.违法建设纳入网格化管理,按照网格化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规划部门要下派执法人员分包办事处,及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

2.违法建设的查处和认定由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依法确认,并依法作出拆除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3.依据市人大《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对违法建设依法依规组织拆除。

四、关于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除《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之外,国务院及我市又相继出台了一些文件,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公职人员不做为、慢作为、滥作为的惩处力度。

(一)《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2012年12月3日,国家监察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发布了《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处分办法》第六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

第七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二)《关于全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暨公职人员要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率先垂范主动作为的通知》

凡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暨相关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阻碍市委市政府政策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身存在的违法建筑不主动依法拆除,影响工作推进的。

2.由于公职人员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造成群体性事件、人员伤亡等事件发生的。

3.在公职人员自有房屋拆迁过程中,不主动执行政策,向组织提无理要求,抗拒拆迁,阻挠工作开展的。

4.公职人员煽动、教唆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或其他亲属、其他关系人抗拒拆迁、向组织提无理、额外要求,或通过群访、围堵国家机关等方式干扰工程进度的。

5.接受乡亲、邻里或其他关系人请托,向组织提不合理要求,阻挠政策执行的。

6.有其他阻碍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开展行为的。

五、执法文明用语

★接电话时

1、您好、有事您请讲?

2、别着急,您慢慢说;

3、请稍等,我马上给您办理;

4、您的心情我们理解,我们会尽力帮您;

5、对不起、打扰了、谢谢、不用谢、再见;

★接待群众时

6、您请坐,我办完这件事就给您办;

7、您要求帮助什么事项、您需要得到什么帮助;

8、一有消息我马上通知您,请留下您的联系电话;

9、我理解您的心情,请留下您的需求;

10、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执法办案中

11、我们在例行检查,请出示您的证件,谢谢。

12、您好,我们是××单位执法人员,我们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

13、请出示您的有关证照和资料,谢谢合作;

14、经检查,您的行为违反了《》第××条××款的规定;

15、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如有其他问题,请直接向我们的上级机关反映,谢谢。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通知)

郑办文(2013)22号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郑州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同志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郑州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负责同志名单通知如下:

长:马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王

市委副书记、市委秘书长

高建慧

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

郭锝昌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孙金献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刘贵新

市委常委、郑州警备区政委

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黄保卫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

张建慧

市委常委、副市长

张学军

副市长

王新生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杨祖伟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学章

郑州铁路局副局长

王政涛

郑州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东方担任,副主任由张京祖兼任。领导小组成员的调整,由领导小组自行发文。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3日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2013年7月24日印发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文件 郑人常[2012] 36号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

(2012年10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工作报告》。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市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积极探索新型城镇化和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组织金市开展了违法建设整治活动,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蔓延的态势。但违法建设现象仍然突出,整治任务十分艰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整治建设环境,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是顺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是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紧迫任务,是保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为保障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对违法建设整治的成果,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宣传力度,使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市民了解、遵守规划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增强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科学发展的理念,共同维护郑州良好的城市形象。

二、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实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重心下移,对有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作出明确规定。要认真督促市城乡规划、建设、园林、国土、城管、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清理查处;市内五区和各开发区要积极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

三、市人民政府要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城乡规划等部门要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强制措施,坚决制止违法建设;工商、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切实形成打击、控制违法建设的合力。

四、各级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增强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司法机关对涉及违法建设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要带头遵守规划法律法规,对参与违法建设拒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

五、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认真实施规划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严格防止出现新的违法建设,推进郑州都市区建设健康发展。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要积极投入到郑州都市区建设中,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坚决抵制违法建设,共同努力建设郑州美好家园!主题词:常委会违法建设决议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2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100份)

中共郑州市委文件 郑发[2012] 21号

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

和投融资工作的意见(2012年12月28日)摘要

为加快推进郑州都市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学习外地经验,联系工作实际,按照规划一支笔、土地一个口、两个投融资平台作保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建立规划统一管理、土地统一收储、用地统一出让、补偿统一标准、收益统一分配、工程统一建设“六统一”的工作机制。

一、充分发挥市规委会的作用,实现规划统一管理

(一)加强规划编制工作

依据郑州都市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三化”协调空间布局规划)开展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l.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郑州都市区总体规划、中心城区[一主三区,即二七区、金水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上街区、荥阳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郑州高新区、经开区、荥阳健康园区、上街职教园区、新郑龙湖区]组团的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实现“五规”协调统一。组织编制中心城区(一主三区)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以上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和业务审查,报市规委会研究,由市政府批准。都市区中心城区(一主三区)外的县(市),按照现行的规划编制体制和审批体制进行管理。

2.各县(市)区组织编制该辖区全域“三化”协调空间布局规划,实现“五规”协调统一。由各县(市)区政府与市城乡规划局共同组织专家评审会,报市规委会研究,由市政府批准。

3.荥阳健康园区、上街职教园区、新郑龙湖区的城市设计以及县城纵横交叉的十字景观大道、中心商务区、新城组团起步区的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荥阳市、上街区、新郑市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市规委会研究,由市政府批准。

4.在各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由涉及县(市)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参与,加强信息沟通,提高规划编制质量。

(二)加强规划审批管理

郑州都市区中心城区(一主三区)的规划审批,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发水、电、气、暖、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军事用地等项目的“一书两证”,由规划分局具体承办出让用地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加强规划监督监察

l.违法建设纳入网格化管理,按照网格化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规划部门要下派执法人员分包办事处,及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

2.违法建设的查处和认定由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依法确认,并依法做出拆除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3.依据市人大《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郑人常[2012]36号),对违法建设依法依规组织拆除。

4.建立问责机制,对于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条件、擅自改变控规都要实行问责,涉嫌违纪的,要进行追责。

附件1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理顺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了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统一管理,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效率,切实增强规划服务郑州都市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结合我市规划事权事项特点,制定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郑州市中心城区的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二七区、中原区、惠济区(以下称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郑州高新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以下称四个开发区),登封市、巩义市、新郑市、新密市、荥阳市、中牟县、上街区(以下称五市一县一区)和荥阳健康园区、上街职教园区、新郑龙湖区。

二、机构设置

郑东新区、经开区、郑州高新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等四个开发区的规划主管部门,作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的直属分局,同时又是区政府、管委会的组成部门。

六、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及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一)批后管理工作

按照《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市内五区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验线和规划核实;四个开发区在市城乡规划局的指导下进行规划核实,对规划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各区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五市一县一区依照法律法规,组织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1.职能分工

依据市人大《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郑人常[ 2012 ]36号)精神,按照“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实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各有关部门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市内五区、四个开发区要积极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拆除。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和认定,并依法做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2.查处程序

发现问题。第三级网格(村组、楼院、街区、辖区公共单位等)人员负责对责任区建设工程组织巡查,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或者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的建设项目时,及时制止,利用拍照、摄影等形式固化违法建设现状,并上报第二级网格(村、社区)。

性质认定。第二级网格接到信息后,第二级网格的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和第二级网格人员要在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核实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第一级网格(乡镇办)。

立案调查。第一级网格的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组织立案,5日内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案卷。网格人员协助职能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完善卷宗。第一级网格对违法建设案件组织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下达行政处罚文书。对一般违法建设,执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下达法律文书,由职能部门网格执法人员实施送达,并将处理决定反馈第一级网格;对重大复杂案件,由执法主体上报市政府研究处理,执法程序同上。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对逾期不履行拆除处罚决定的,依据市人大《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郑人常[ 2012] 36号)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拆除,下沉执法人员搞好配合;第一级网格解决不了的问题报区政府、管委会,实施联合执法;对实施没收的违法建设,由乡(镇)办没收后移交财政部门;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由执法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五市一县一区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执行,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郑州市人民政府通告 郑政通(2012)4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规范我市经济发展秩序,维护广大居民的正当权益,遏制建筑、消防等安全事故发生,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特发通告如下:

一、凡没有法定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或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要求进行违法设计的设计单位,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采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处之日起将施工单位列黑名单,记录不良行为记录2年,并停止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事宜。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降低其施工资质,直至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追究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三、涉及违法用地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四、对进行违法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黑名单制,按照行政管理权限依法作出或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其资质或取缔资质的决定。对各类违法建筑,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形式的房产证件、证明。

五、对备类违法建设,在实施城乡规划建设拆迁安鼹中不予补偿和安置。

六、备级工商、税务、卫生、食安、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工商企字(2009)8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不能出具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通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待依法处理终结后,方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七、各类违法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除承担违法建设法律责任外,擅自出售、出租违法建筑等发生建筑、消防等安全事故的,要承担其法律责任,购买和租赁违法建设的不受法律保护。

八、全市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出现失职、滨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目起实施。

特此通告。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严格奖惩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各局、办,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郑人常【2012】3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奖惩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郑政办【2016】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管委会研究决定,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进一步严格奖惩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结合我区实际: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查处违建长效管理机制及奖惩机制,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以防控新生违法建设为重点,使违建查处工作步入“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查处”的规范化,制度化、良性化的运行轨道,确保全区违法建设“零”增长。

二、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一)成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

长: 牛瑞华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 任

副组长: 李金勇

党工委副书记

张良才

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张静伟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王宏伟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姚五洲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贾有林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 王德敏

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王桂丽

党群工作部部长

付国乾

纪工委副书记

周爱荣

财政局局长

刘新杰

政法委书记

王凯胜

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建设环保局负责人

王升起

行政执法局负责人

孙君甫

房管局局长

规划局副局长

李小磊

消防大队教导员

供电分局局长

田鸿鹏

石佛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孙建刚

沟赵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杨中伟

枫杨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徐鸿科

梧桐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都国伟

双桥办事处党工委负责人

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执法局,李勇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查违办负责全区违法建设的督查与巡查;对各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向办事处下达督查通知单并建立详细台账;制定违法建设查处方案;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考核、奖惩,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区相关部门的职责

1.管委办公室:负责对上报违法建设信息的受理、交办、督查、考核、奖惩。

2.党群工作部: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考核、奖惩。充分发挥网格作用,督促各级网格对本网格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督查;督导网格人员和执法人员发挥职能作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有效查处,对各级网格发现和解决违法建设问题情况进行督查;对在网格管理中没有尽职尽责的网格人员责任追究提出意见;及时总结网格化管理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依托网格化管理促进解决违法建设问题;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对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3.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核实认定、立案调查取证;对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违法搭建的临街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查处;依法作出、下达处理决定,将行政处理决定转交相关办事处并监督执行;配合、指导、监督对违法建设组织拆除。

4.规划局:负责对区城乡规划(尤其是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提出和指导;对查处的违法建设是否出具“规划许可”进行认定。

5.国土资源分局(含土地监察大队):负责对查处的违法建设用地性质进行认定;同时负责对各类侵占耕地、基本农用地等非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6.房管局:对未经规划许可或者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查处违法销售行为;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出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后擅自改建、扩建、加建项目,不得重新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得进行转让、租赁和抵押。

7.建设环保局:负责对查处的违法建设是否出具“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的认定;重点对建设工程中涉及违法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查处工作。同时负责依法对应建不建、少建或者不按标准建设地下防空工程行为的查处工作。

8.财政局:负责接受没收的违法建设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奖惩款项的划扣工作。

9.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强拆现场秩序,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对干扰、阻挠强拆工作的,及时予以制止;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10.政法委:信访稳定部门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出现涉及违法建设领域上访事件。

11.监察审计局:负责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

12.高新区消防大队:负责对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不按消防标准进行建设、存在火灾隐患违法建设的查处。

13.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部门:不得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手续;配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停水、停电,对私自接电、接自来水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14.各办事处:违法建设查处实行属地管理。办事处负责查处辖区违法建设,对辖区的违法建设制定控违拆违方案。办事处要做好群众的制止违法建设宣传工作,办事处书记、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办事处分管领导、包村干部、执法队队长、网格长,各行政村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杜绝新增违法建设;对在巡查中发现各类违法建设,进行制止并拆除。

三、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条块融合(一)发现问题

三级网格(村组、楼院、街区、辖区公共单位等)负责对责任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并拍照、摄像固化违法建设事实,及时上报二级网格(分包干部)。

(二)性质认定

二级网格接到信息后,要快速跟进,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协同三级网格人员对违法建设及时制止,通知下沉网格的执法人员组织核实认定,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并将认定结果报一级网格(办事处)。

(三)立案调查 对于需要立案处理的,一级网格接到报案后,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并报告区查违办。职能执法部门(执法分局、土地监察大队)依法组织立案,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卷宗。

(四)下达处理决定

执法部门(执法分局、土地监察大队)做出处理决定后交责任办事处组织拆除。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上报管委会研究处理。

(五)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对于逾期不履行拆除处罚决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行政执法分局、土地监察大队做好配合。办事处难以拆除的,报管委会组织联合执法集中拆除。

四、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区相关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加强巡查,对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并将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及时上报区查违办。

(二)建立联席办公机制。区查违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导办事处的查违工作。各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巡查、报告制度,强化执法刚性,对违法建设做到发现早、拆除快、损失少。对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形成震慑,在全区范围形成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

(三)建立奖惩机制

管委会相关执法部门做出拆除处理决定移交各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或党群工作部、区查违办督办后,逾期仍不拆除的,对各办事处给予罚款处罚,对开展违法建设管控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奖惩标准及实施办法如下:

1.处罚的标准及实施办法

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每季度核算一次,在当季度处罚后仍不拆除的,下季度累加处罚,直至拆除为止。

对各办事处的处罚实施:市社管办、市查违办每季度抽查管委会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卷宗,对管委会相关执法部门已做出拆除决定移交办事处拆除,或经市社管办、市查违办、党群工作部、区查违办督办拆除后,逾期仍不拆除,由管委会相关执法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进行实测,经核实、实测后,将测绘成果及相关信息报市查违办。市查违办每季度进行汇总,与市社管办对接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查违办向市财政局出具工作联系单,认定违法建设事实、违法建筑面积及罚款金额,由市财政局从管委会财政划扣。管委会相关执法部门拒不组织实测的,由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代为实测,实测费用由管委会支付,连同罚没款从管委会财政划扣。处罚既成事实后,管委会财政从相应办事处财政划扣与市罚款相等的金额。

2.奖励的标准及实施办法

对各办事处的奖励,按照完成违法建设的拆除率(按拆除违法建设的起数率和面积率之和计算)和违法建设面积的拆除量组织实施,每季度核算一次。

辖区内未发生新增违法建设的,或需拆除的违法建设全部拆除的,奖励100万元;

需拆除的违法建设拆除率(按拆除违法建设的起数率和面积率之和计算)在95%以上,且违法建设拆除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70万元;

需拆除的违法建设拆除率(按拆除违法建设的起数率和面积率之和计算)在90%以上,且违法建设拆除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0万元;

需拆除的违法建设拆除率(按拆除违法建设的起数率和面积率之和计算)在85%以上,且违法建设拆除面积在5万平方米的以上,奖励30万元。

对各办事处奖励的实施:区查违办每季度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拆除情况组织核查,并将拆除情况报市社管办和市查违办,市社管办、市查违办结合对管委会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卷宗的抽查和督办拆除情况进行抽查,符合规定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查违办向市财政局出具工作联系单,明确奖励金额,由市财政局拨付各管委会财政,金额到位后,再由管委会财政拨付给各办事处财政。

(四)建立诚信体系机制。从源头上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将从事违法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法定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或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要求,进行违法设计的设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不按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施工企业,以及承揽违法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等纳入区诚信体系,全区通报,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五)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机制。各执法部门和各办事处要设置举报违法建设热线电话,对举报线索组织核查,查处结果及时公开。区查违办要建立媒体公告制度,及时公告新增违法建设和已拆除违法建设信息,并对违法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曝光,接受群众监督。

(六)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党群工作部、区查违办应当组织抽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整改落实。管委会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对各办事处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人事部门要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绩效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对已经发现并上报的问题,处置不力或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未及时报告,延误时机的;

(四)对应当制止、拆除的违法建设,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制止、拆除的,造成违法建设既成事实的;

(五)职能部门未有效履行职能,造成违法建设既成事实的;

(六)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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