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_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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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

(2011年10月8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

第一条

本所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之律师事务所,依法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本所秘密关系到本所权利和利益,为保守本所秘密,维护本所全体人员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都有保守本所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

任职期间指工作人员在本所工作的期间。任职期间包括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本所工作场所内。

第三条

保密范围。

1.本所合伙人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秘密事项。

2.本所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项目、规范、战略以及经营决策。

3.本所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等。

4.本所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本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本所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合伙人会议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8.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四条

本所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与秘密三级。

1.本所开拓、经营的业务项目,直接影响本所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本所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本所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本所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律师意见书、正在办理或已办理的律师业务案卷材料和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五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软盘等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属于本所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指定或委托专人执行;机密级的由执行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指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2.非经合伙人会议或本所主任同意并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完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所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执行合伙人批准。

6.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本所秘密。

7.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所秘密。

8.如发现本所秘密可能被泄露或已经被泄露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被泄露或被进一步泄露,并及时通报合伙人,合伙人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9.工作人员从本所离职后仍应对在本所工作中接触、知悉的密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密级信息由本所公开或实际上已经公开时止。

10.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工作人员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本所密级信息。

第六条

密级确定和解密期限。

涉密事项、文件资料、物品等的密级确定和解密期限,可由合伙人会议或本所主任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确标注。

第七条

如果违反以上条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相应的人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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