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审批流程_干部交流审批流程
民办学校审批流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干部交流审批流程”。
衡水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行政许可业务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办理地点 衡水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
四、承诺时限
(一)申请筹设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报。
(二)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月。
(三)申请分立、合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月。
(四)申请终止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12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联 系 人: 刘 冀 电话:0318-2065908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①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
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要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2.申请方式:举办者或举办者委托人到衡水市政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提交办学申请。
(二)登记
衡水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申请事项予以登记。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和申请事项属于市教育局民办教育行政许可范围和权限的,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民办教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属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一式二份),属正式设立的发给“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提醒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申请请事项不属于市教育局民办教育行政许可范围和权限的,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民办教育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
包括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查。如果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工作人员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将准予行政许可的民办学校基本情况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臧人员名单; 4.学校资历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申请直接设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办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变更后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管理、师资、办学条件等相应变化的说明; 4.变更前学校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新的学校(教育机构)承担的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 5.变更前原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6.变更后新学校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情况;
以上材料,申请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式两份,申请人和市教育局各执一份;申请设立普通中学的一式三份,申请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衡水市教育局各执一份
九、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二条:“举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等中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授权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普通初级中学、中等非学历教育的,由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