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_公司审批管理权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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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

1、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查,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查,分别报国务院审批;

(依据:国家发改委[2004]1927号文)

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发[2004]20号)

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省经委)审批,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合同、章程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但该限额以上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仍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仍要报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1999]73号文;计外资[1999]2147号文;[1999]外经贸资发字第615号文)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省政府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设区的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但国家对审批程序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委托各设区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审批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委托太原市审批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不含)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依据:晋 发[2006] 号)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查,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依据:国家发改委[2004]1927号文)

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发[2004]20号)

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省经委审批,合同、章程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地市级发改委、经委商务局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不享有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

3、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批准项目申请报告之前,须先向商务部申请配额、许可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或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2004]20号文)

4、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

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法规规章规定审批。没有专项法规规章的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2004]20号文;国发[1984]13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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