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_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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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0]188号 【发布日期】2000-09-05 【生效日期】2000-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0〕18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是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环境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有效经济手段。1999年和2000年,省审计厅、省环保局分别对我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部分地市县存在挤占、截留、挪用排污费及“议价收费”、“假收费”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排污收费制度在控制和防治污染、促进环保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一、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排污收费制度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领导。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各级各部门、各排污单位和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排污收费工作,强化法制意识,切实做好排污收费工作的自觉性。

二、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减免应征收的排污费。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三、三、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当前行政性收费制度的改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确保排污费及时、全额解缴入库,不得私自挤占、截留、挪用排污费。

四、四、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排污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排污费专款专用。国家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应当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在国家未进行排污费使用改革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排污费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用途。

五、五、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整改,使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已挤占、截留、挪用排污费的地、市、县(区)要限期归还本息。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全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挤占、截留、挪用排污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全额解缴省级排污费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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