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疑难案例.[小编推荐]_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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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
1、工作过程中受惊吓罹患精神病算不算工伤?某邮递员甲在根据单位安排送信至某客户家中 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且诱因就 是那次惊吓,现甲的父母向劳动局提出认定工伤,该如何认定? 答案 : 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专家会诊讨论,尤其是为辨别基因和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进 行的寄养研究揭示, 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风险中, 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 而不是环境因素起至关 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罹患精神类疾病的。但应该注意,如果精 神疾患是由外力重击等由脑部受损或病变引起且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要素,则应该认定为工伤。
2、在单位食堂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甲是一家大型国营企业的车间工人,在单位已经有 6年 的工龄, 上个月在中午下班后在职工饭堂吃饭时摔了一跤后造成右臂骨折, 到医院治疗了一个多 月, 事故发生后甲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但单位不同意, 说不属于工伤, 请问该如何定性呢? 答案 : 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不属于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 事故伤害 ” , 也不属于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到事故伤害的 ” ,故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3、实习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2001年 6月,甲从青海医学院毕业。同年 8月份他前往某中 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2002年 4月 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 2楼值 班室窗口摔了出去。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甲的父母要求认定工伤,而中医院以甲为实习 生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 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 不予兑现工伤福利待遇。请问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答案 : 应该认定为工伤,受理该案的法院认为甲与某中医院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国 法律目前虽然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 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 但这 种认定符合国务院于 2003年 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 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
4、退休人员反聘能不能认定工伤? 2001年 10月 29日,已满 62周岁的何伯在酒店工作的时 候,被前来吃饭的客人赵某打伤。何伯提出进行工伤认定,但该酒店以 “ 何伯到酒店工作时的年 龄已达 62岁,超出法定 60周岁的退休年龄 ” 为由,认为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 故不应该进行工伤认定。您认为如何呢? 答案 :应该认定为工伤,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宪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应受法 律保护。国家的有关法规,也没有将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5、已获交通损害全额赔偿还能不能认定工伤?郭某系某化工厂职工,平时都是乘坐单位班车 上下班。1999年 9月 17日,郭某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 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左腿受伤,住院治疗 20多天。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 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 计 5988.74元。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工
资。而化工厂认为,郭某上班不是单位班车行驶路线,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不能享 受工伤待遇;即使认定工伤, 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工厂也无须再给郭某工伤赔 偿。郭某不服,诉诸仲裁和法院,您认为该如何判? 答案 :郭某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尽管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事故赔偿,故 对郭某请求单位发给工伤补助金和住院期间工资仍予以支持。理由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款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原劳动部《企 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28条的规定,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 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 待遇(交通
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 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 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 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 足差额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 复享受的。但 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 2003年 12月 26日公布, 2004年 5月 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 不再规定 “ 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 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 条例》 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又依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本案中的郭某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又 及,《深圳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 “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 交通事故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 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裣费和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重复支付相应待遇, 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 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补助足差额部分。本规定中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 ,可 资借鉴参考。作一下引申,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 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 由于工伤 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 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 因此, 工伤事 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对此 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第一, 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 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 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 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 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 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国务院今年公布 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 2004年 1月 1日起
正式实施。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 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伤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 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 发生工伤事故, 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 险待遇的责任。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 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 过错责任, 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 只要发生工伤,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 实行过失相抵, 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 额。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 了赔偿责任, 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 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 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鉴于上述理由, 我们认为, 用人单位通过缴纳 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 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 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 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 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
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 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对交通肇事负有 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陪吃陪喝受伤算不算工伤?某公司营销经理在上班时间陪客户到饭店吃饭,出来时不慎从 楼梯上摔下来, 造成身体多处受伤, 单位向当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请问是否予以支持? 答案 : 原则上不予认定,这种情况一般应先追究饭店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饭店的出行道 路上有无障碍物或特别容易滑倒的情形 , 然后再考虑企业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中是否针 对营销人员有 “ 陪吃陪喝 ” 的岗位要求, 如果的确有, 且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五款 “ 因 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则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此类 案件的关键在于 “ 陪吃陪喝 ” 是否作为工作内容进入企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通过合法程 序(如召开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确立了 “ 陪吃陪喝 ” 的合法合理性, 根据条例应该认定为工伤。
7、因工作原因发生厮打能不能认定为工伤?钱某为谋工厂机修车间修理工。一天,钱某接到 另一车间全某送来的报修单。要求钱某为其修理出了故障的设备。钱某将报修单交给了车间主任, 并转告车间主任,全某要求第二天就将故障设备修好。车间主任对钱某说:你不用听他指挥, 你 由我来安排工作任务。并给钱某安排了其它工作任务, 而没有同意钱某去为全某修理设备, 也没 有安排其他人去修理全某的设备。第三天, 全某找到钱某, 问为什么没有将他那台出了故障的设 备修好。钱某回答,车间主任要求他先修别的设备, 并说他听自己的车间主任的安排, 要求全某 有什么问题可以去找其车间主任谈。全某不满钱某的回答, 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全某, 两人就撕 打起来。结果全某被钱某打成重伤。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后, 钱某向当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 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钱某的申请做出了 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不认定的理由有二:一是全某所受伤害系由全某殴打所致,不符合《工伤 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属于工伤的情形;二是,钱某与全某在工作时间内打架, 违反了工 厂规定的劳动纪律,也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因此, 钱某所受伤害是违法行为所致。钱某不服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 向上级劳动行政保障部 门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了什么决定呢? 答案 :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了不维持下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 确定 钱某所受伤害确系工伤。理由是:第一, 钱某遭到全某殴打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全某的要求为其修 理设备, 而是按照车间主任的要求修理其它设备, 这是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伤害。而且钱某遭受伤 害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第二, 钱某与全某打架是违反了劳动纪律, 但事端是由全某 引起的,钱某是属于自我防卫。因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履行职责 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属于工伤。在本案中。钱某已将全某修理设备报修单交给了车间主任, 并根 据车间主任的安排, 先修理其它设备。全某以此为由殴打钱某, 钱某所受伤害是履行工作职责所 致。这明显不同于全某以工作以外的原因殴打钱某。因此,属于工伤无疑。就本案而言,钱某打 架属于正当的自我防卫,不同于全某寻衅滋事的打架;第二,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 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不宜作宽泛的解释。因
为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 全卫生规程。如果因为劳动者为按劳动安全卫生所受伤害都以违反劳动法的这条规定为由, 被排 除在工伤范围之外,明显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所奉行的不追究劳动者过错的原则的。
8、司机蓄意违章酿成事故算不算工伤?袁某系启东某制针有限公司的汽车驾驶员。2000年 5月 12日 , 袁某驾驶轿车和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去上海出差 , 当日中年 1点 50分 , 途经海门市海港公 路长江水厂西侧路段时 , 与相向而行的大货车相撞 , 造成三人受伤 , 两车严重受损 , 后经法医鉴定 , 袁 某为 4级伤残。事故发生后 , 经交警赴现场勘验后作出责任认定 , 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
任 , 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2003年 4月 17日 , 该公司向启东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 要求对本 单位司机袁某在交通肇事中负主要责任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同月 24日 , 启东市劳动保障局作出 认定 :袁某所受伤害属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 是工伤。该公司不服该认定 , 申请启东市人民 政府复议。同年 12月 26日 , 市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 , 维持原认定书。而启东某制针有限公司仍不 服 , 认为袁某造成的交通事故属蓄意违章行为 , 所以应负主要责任 , 不应认定工伤。为此 , 向启东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启东市劳动保障局对其单位汽车司机袁某的工伤认定。您认为 法院该如何判? 答案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交通事故中袁某虽负主要责任 , 其行为是属过失行为 , 非主观上故意 , 故不 属于蓄意违章。启东市劳动保障局对其单位汽车司机袁某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法院遂作出了上 述一审判决。
9、上班途中违反交通规则算不算工伤?某公司员工任某因早上送孩子上学,怕上班迟到便在 某十字路口穿红灯,不幸被一辆汽车撞到, 造成左腿骨折。任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 不同意,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除外条款 “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 不得认定为工伤,因为任某闯红灯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 27条第 6项 “ 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鉴于以上事实,您认为当 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如何处理?
答案 : 一般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工伤,单位的说法不无道理,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利保险 处有关领导解释,这是《工伤保险条例》制定过程中的一个漏洞,不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升格为法律,新的《治安管理法》将更为人性化,这个问题也将得到解决。目 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上海高院根据立法原意对这个问题作出解释, 上下班途中的机 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原则上应认定工伤,除非出现醉酒导致伤亡或者自残自杀等其他排除情形。
10、7点上班, 6点 50分摔伤是不是工伤?打工者汪发军早上 6点 50分来到公司工地,因上 厕所掉进基坑受伤。公司说上班时间未到, 摔伤不属工伤。当地社保局也说不属工伤。汪发军无 奈向当地县法院讨起说法。那么,汪发军摔伤到底是否属于工伤? 答案 : 据法院调查,汪发军是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的农民, 2003年 6月 6日,汪发军被江山 市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万厦公司 雇用, 专门从事工地的钢筋搬运和捆扎工作(小工。2003年 6月 10日早上 6点 10分,汪发军从家里出发,约 6点 50分到达公司承包的龙游县龙 游镇新一路龙港房开公司综合楼工程工地, 直奔厕所。由于可进厕所的围墙大门一直锁着, 汪发 军只好从工地已挖好的基坑边绕过去,但当他走到基坑边时, “ 哗啦 ” 一声路基翻塌,汪发军不慎 掉入基坑,造成右脚骨折。伤后,他要求万厦公司支付有关损失费,但遭拒绝。6月 18日,汪 发军向龙游县社保局(下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于 6月 25日向万厦公司发出工 伤认定督查通知书, 6月 27日万厦公司向社保局提交了《事故报告》称:兹有我公司承建的新 一路综合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人事故,我公司作如下呈诉:(1我公司属国家二级资 质建筑企业,有统一的作息时间表。汪发军出事时间为 6点 40分,还没到上班时间。(2其 他作业人员都在一起等待安排工作, 唯独他私自行动, 有什么企图?(3 出事地点在非作业区, 并无道路可行,汪发军进入此处的目的是什么?(4汪发军自述是小便,这完全违背了文明施 工的条例,本工地有厕所,而伤者所出事之处一非道路二非厕所。以上均为事实,在场作业人员 可以作证。社保局也向汪发军进行了调查,并于 7月 22日作出汪发军受伤,不符合工伤条件的 认定决定书。本想出来打工赚点钱的, 却落得脚骨骨折, 弄不好还会留下终身残疾, 可社保局却 说不属于工伤,这让汪发军有苦难言。无奈,他于 9月 11日来到龙游县法院讨起说法,要求撤
销被告社保局的认定书。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追加了万厦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 11月 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发军诉称,被告社保局于 2003年 7月 22日作出的龙人 劳社工认字(2003第 21号 “ 不属于工伤 ” 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其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当, 原告为万厦公司打工,按照公司规定,工人在工作期间可以上厕所,原告在 6月 10日上午 7点 前已经到达工地,但在去上厕所的路上不慎跌入基坑受伤,原告认为去上厕所是为工作作准备, 是工作时间的延伸, 因此该伤应认定为工伤。为此要求撤销被告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 审理后认为, 2003年 6月 10日上午 6时 50分许,原告汪发军已经进入第三人的工地,其主观 目的是为第三人工作而不为其他。因去上厕所的途中不慎掉入工地的基坑中摔伤, 应属在生产工 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受伤,该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14条第(一项关于工伤认定的 规定, 应认定为工伤。被告以原告在上班前及非工作区域攀爬障碍物时受伤而作出的不属于工伤 的认定,该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11、上班时间上厕所算不算工伤?何某是成都四通厂工人, 2002年 9月 24日下午上班铃声响 过之后, 何某在进入车间之前, 到该厂厂区内的厕所解便, 几分钟后被同事发现其仰面倒在厕所 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 最终何某死亡。由于厂方没有提起伤亡性质 认定,何某 70岁的老父向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伤亡性质认定。武侯区和成都市的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均认为 “ 上厕所 ” 是私事, 与本职工作无关, 认定何某伤亡性质不是工伤。老人不服, 就该认定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答案 : 经过审理,武侯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享有 “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 的权 利, “ 上厕所 ” 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 “ 上厕所 ” 和工作无关与《劳动 法》的基本原则相悖;根据法律,即使劳动者在上下班时间、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发生不属于 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 都应当确定为比照应工伤亡来处理, 因此何某这种状况没有认 定为工伤,与法律不符。
2003年 5月 16日,武侯区法院一审判决撤消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的认定,并责令重新认定。宣判后,第三人四通厂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诉,四通厂认为 “ 上厕所 ” 与工作无关,不应当认定为是工伤。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表示,一审判决缺乏法 律依据。成都中院审理后表示, 任何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 维护劳 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 “ 上厕所 ” 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合理的生 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伤亡, 并非与正 常工作无关。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没有体现出 《劳动法》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 原则。因此中院判决驳回了上诉,责令对何某的死亡性质重新认定。
12、串岗后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吴设富原是丽水市俊达仪表有限公司的招聘工人,在该公司 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实际拿的是计件工资。今年 2月 28日,吴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 的铆上盖岗位人手紧张, 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 遂前去帮忙, 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 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认为, 吴是公司的招用工人, 在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 事发当天, 吴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 派和许可, 擅自到铆上盖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上, 又未经公司临时 指派, 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故劳动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的工伤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错误的, 要 求依法撤销。而社保局认为,吴在上班时间、工伤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不属于蓄意违章等 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吴也称, 出事故前, 他曾和其他工人多次到铆盖岗位 帮忙,公司并没制止,他的工作应属正常的工作范围。那么究竟属不属于工伤呢? 答案 : 法院经审理认定,吴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协助其他岗位仍然属于工作原因, 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和因工作原因致伤, 同时也不属于《工
伤保险条例》第 16 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的 无过错原则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故判决,维持市劳动社会保 障局对吴设富的工伤认定。
13、仅凭门诊病历
能不能认定工伤?黄某原系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后 到某服装公司从事装卸工作。2001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 时许,黄某在与同组人员装卸棉纱时,被从汽车档板滑下的一捆重 44 公斤的棉纱包打在背部,当场跌倒。当天至市人民医院就诊,同 日的 X 线摄片报告意见为:“
1、胸腰椎退变;
2、T8-11 椎体压缩性改变。”当日门诊记载为“胸 椎压缩性骨折”,并同时建议留观,休息两个月。此后数日,黄某向服装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未果。2001 年 5 月,黄被扣除 5 天病假工资计 35 元。6 月,黄住院手术治疗,入院诊断为腰 4-5 椎间 盘突出症。后因工伤待遇与服装公司发生争议,于 2002 年 5 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待 遇的申请。仲裁委于 6 月 10 日书面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黄是否因工负伤进行认定。8 月 23 日,劳保局书面函告仲裁委认定黄某因工受伤。服装公司知道后不服,申请南通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复议,复议机关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作出维持决定。服装公司仍不服,以市劳保局为 被告,黄某和集团公司为第三人向如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 经法院调查取证,服装公司称,黄某被棉纱包打击后仍正常工作,并未受伤。劳保局仅凭 门诊病历认定工伤依据不足,且黄事后住院治疗的腰椎间盘突出属病情。工伤认定决定内容存在 严重缺陷又未依法送达,故被告认定黄某负伤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属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审理中,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经阅读原始 X 片后出具伤残病情鉴定书,印象为青年驼背症 继发脊柱退行性变。如皋法院法医经活体检查作出法医鉴定书,认为“黄某 T8-11 椎体压缩性骨 折诊断不能成立”。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黄某在本职工作中被棉纱包击倒在地的事实存在,当天至医院就诊的事实亦存在,但其就诊的门诊病历并不是 《工伤保险条例》 中所指的“诊断书”; 在门诊病历记载与 X 摄片报告单表述不一致的情况下,被告劳保局以函的形式作出工伤决定,且只有结论并无事实、理由的表述,与依法行政原则相悖;在法定期限又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 当事人,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显属程序不当。为了保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严肃工伤申报 程序,遂作出上述判决。
14、电动门致伤女工应否为工伤?今年20岁的小杨是沭阳县一名普通的女孩,学校毕业后供 职于该县A公司。2002年10月的一天下午约13时20分左右,小杨和同事们陆续来到公 司,还有10分钟就到上班时间了,而公司的电动门还没有打开。不一会儿,门外就聚集
了几十 位公司职工。眼看就要迟到了,心急如焚的小杨和几位同事一起上前企图将铁门拽开。在几个人 的努力下,门终于被拽开了缝隙,能容纳一个人进出,于是门外的同事一个个鱼贯而入。进了几 个人以后,门外有人喊:再开大点,不然自行车进不去。听到同事的喊声,好心的小杨继续使劲 推门。就在这时,电动门意外地动了起来。让人吃惊的是,门不是向外开而是向里关,原本就站 在大门缝隙之间的小杨还没回过神来,就被关闭的大门紧紧夹住了。原来,先进了大门的职工小 庄听到外面同事的喊声,出于好意跑到传达室内按动电动门按钮,谁知小庄按反了按钮,将“开” 按成了“关”,致使小杨被门夹住。见此情景,几名同事慌忙将小杨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小杨 的右尺挠骨双骨折。自己是为了上班不迟到而去拽门的,同事是为了想将门放开而按电钮的,如 果公司有专职开门的门卫就不会发生这件事……年轻的小杨想了很多很多。然而,摆在眼前的最 现实的问题是自己的伤由谁负责﹖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小杨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认定自 己为工伤。公司负责人以小杨不是在公司规定生产时间和区域内受到伤害及她是擅自推动电动门 而受伤为由,拒绝认定小杨是工伤,双方由此产生分歧。2002年11月10日,小杨来到 沭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要求该局对自己致伤事故作工伤认定。经过审查,2003年9月1 6日,沭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小杨为工伤的决定。拿到一纸公文,小杨高兴极了。
但出乎小杨意外的是,A公司不服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裁决,一纸诉状将该局作为被告 告上法庭,小杨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A公司称,被告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但定性错 误,理由是:1、原告的大门虽无专职门卫,但开、关大门有明确分工,无任何不安全因素;2、第三人小杨不是在原告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3、第三人小杨的伤残完全是自己擅 自推动电动门造成的,其行为属“蓄意违章”,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被告认定小杨的伤残为工 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而被告沭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辩称:该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 法定程序,第三人的伤残是在原告日常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因原告大门的不安全因素所造 成的; 第三人推门行为虽然不当,但其主观愿望和目的是为了进公司上班,而不是原告所说的“蓄 意违
章”。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小杨也陈述了自己的意见: 被告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当维护。答案: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 1 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 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生产工作的时间”是指单位规定职 工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日常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加班加点的时间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 他类型的时间,以及规定的工作期间临时休息的时间;“生产工作的区域”是指单位安排的工作岗 位、工作协作区域以及工作期间临时休息区域。本案中,原告规定职工下午上班的时间为1时3 0分,第三人小杨在1时20分左右到达原告大门口,应当视为在原告“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 内”,也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原告的电动大门无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且无操作规范,致使原 告的其他职工因操作失误致伤第三人,应当认定其存在不安全因素;第三人擅自推门进入公司,其目的是为了能及时上班,主观上并无蓄意违章的故意。综上,被告认定第三人的伤残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第三人未到上班时间,强 行推开电动大门,擅自入内,其行为构成蓄意违章,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请求,查无事实和法律依 据,法院不予支持。
15、因管理员工方式不当反受其伤算不算工伤?小蒋是某金工车间主任,一天他看到员工贾某 在上班时间撅着屁股抽烟,一气之下便踢了贾某一脚,未曾想贾某反戈一击,反腿一击,摔了小 蒋一个狗朝天,事后检查还发现摔断了肋骨。小蒋和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劳 动部门该如何认定? 答案: 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部门认为小蒋的管理方式有问题,用脚踢人的行为不仅不会是企业 认可的管理方式,而且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这种情形。所以该争议应该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民事索赔,工伤认定不 予受理。工伤认定的 10 个情形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 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这种情形是最常见的生 产工作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所造成的职工人身伤害。认定要点是:(1从事本岗位日常工作 而在工作时间(包括
班前准备和班后清理和工作场所发生的;(2受班组、车间及以上负责 人指派从事临时性工作发生的;(3在紧急情况下未经领导指派而主动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 重大利益工作”发生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
工作的。这种情形是指单位的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和有关辅助人员在技术研究、试验工作中发生 的事故伤害或急性中毒伤害。认定要点是:(1事前有计划安排或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包括 参加人员和研究、试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2是本单位的技术工作或与本单位利益有 关。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这种情形是指职业病伤害。认定要点是:(1符合法定职业病名单的范围,目前仍执行 1987 年卫防字第 60 号文件规定 102 种职业病;(2受伤害职工有职业史和接触史的;(3 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 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种情形是由于工作环境和生活设施的不安全造成的意外伤害和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 病致死或全残。现就上述两种情况讲述认定要点。对于意外伤害事故:(1意外事故发生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即上班进入单位或厂区 内发生的;(2由于单位的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反之,如果没有不安全因素而由于 自己不慎造成伤害,则不能定为工伤。举例来说,如果厂区内井盖没有盖好又没有安全标志,职工踩进去受了伤,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厂区内场地通道是无障碍的,职工自己走路不慎跌 倒摔伤,这种情况就不认定为工伤。在单位的工作区域内,工作环境和生活设施不安全造成 职工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例如建筑物(包括工棚、集体宿舍倒塌或物体坠落,运输车辆 事故或厂内交通事故,触电或雷击,食堂的食物中毒等,这些都是单位管理不善造成的。对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认定问题:(1发生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即上班进入单位 或工作区域内;(2由于工作紧张而突发疾病;(3后果是造成死亡或全残的。这种情况,全 国总工会(65险字 760 号复函明确作为“特殊情况给予照顾”,按比照工伤处理。1982 年,全国总工会保险部发函对此做出三点解释以便于掌握: 一是由于工作确实需要而领导安排连 续加班加点突击任务;二是在执行任务中突然发病,没有条件离开工作岗位(如火车司机、轮船司机等去抢救治疗;三是职工患病并有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而由于非本人参加不能完 成某项紧急任务,领导安排其带病工作的。现在,这三点解释仍可以作为认定要点。从目前 现实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加班加点的情况普遍存在,一方面确实是生产工作的需要或特殊 行业、特殊工种的要求,另一方面是由于单位不执行工时制度和不重视保护职工的健康,归 根到底都是工作原因和企业管理的责任。《试行办法》将工作紧张疲劳严重损害职工健康和 生命的情形列入工伤范围,有利于保护职工权益,也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劳动保护工作。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这种情形是职工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遭受对方暴力报复造成的伤害。履行职务职责受到 伤害的是工伤,施行暴力伤害他人的则是违法犯罪行为。认定要点是:(1真正是履行职务 职责并使用合法手段;(2发生在工作场所;(3排除私怨私仇;(4有公安或司法机关的调查 结论。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这种情形是职工履行社会义务发生的人身伤害。认定要点是:(1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明材 料;(2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为“见义勇为”的;(3当地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4抢险救 灾中失踪后经正式宣告死亡的定为因工死亡。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这种情形不是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而是用人单位对因公、因战致残的复转军人旧伤复 发时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伤残军人的伤残保险金由民政部门发给,安 置到企业工作旧伤复发的按工伤处理,由用人单位负责。认定要点是:(1复转军人持有因 公、因战(含职业病的评残等级证明书;(2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证
明并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种情形是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和突发疾病死亡或全残。认 定要点是:(1发生在因公外出期间,即公派出差期间;(2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故伤害和 失踪的,是由于工作原因,并非个人行为,如旅游娱乐、会亲访友、逛街购物等;(3由于 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或使原有病情加重并导致死亡和全残的;(4失踪被认定因工死亡应经人 民法院正式宣告。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 机动车事故的。这种情形是职工上下班通勤事故。认定要点是:(1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即从住所到工作 单位的路途中,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如果必经路线交通拥堵,应允许绕道。要排 除顺道访友、购物、娱乐等与上下班无关的行为;(2目前只限于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事故,包括乘坐单位交通车、城市公交车发生的事故和过马路时机动车肇事事故,不包括自行车、人力车等伤害事故。因为前者是个人不可抗力的,后者是个人可以避免的。此外,在上下班 途中发生触电、雷击、树倒、房塌等意外伤害事故,也按工伤处理;(3由交警部门认定受 伤害职工无本人责任或非主要责任的,要认定为工伤。有同等责任时,从保护职工考虑也应 予以认定;(4个人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定为工伤,因为严重违犯了道路交通法规。但这种责任划分不适用于职业司机正常工作开车时发生的事故,因为司机的职业危险较大,只要不构成交通事故罪,就应认定为工伤。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包括过去已答复算工伤或比照工伤,现在没有列入也没有明确废止的规定。例如,职工由于工作原因患血吸虫病(见[77]劳薪字 180 号、钩体病([79]劳险便字 025 号 按工伤处理等。此外,也包括地方性政策规定